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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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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涛 《法学论坛》2024,(1):128-137
我国当前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成功经验值得肯定,但是因缺乏明确的实体法根据而难以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实践,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单位犯罪的归责基础不同于自然人犯罪,主要是一种合规责任。合规责任是功能责任论的观点,即强调企业以合规计划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以期在未来能够有效预防单位犯罪,这是一种更加有助于保障公司企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实现犯罪预防的理论主张,由此需要通过刑法修正予以体现,从而实现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致性。对此,刑法不仅需要强化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合规责任,把有效企业合规作为非刑罚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单位犯罪条款中增设公司企业的合规责任,并区分事前与事后刑事合规以规定不同的合规责任的实现方式,而且还需要增设单位量刑制度,以发挥刑法完整的激励效应。  相似文献   

2.
王海军 《法学评论》2023,(2):95-105
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域外案件带动理念引入、国内需求助推理论研究之特征,刑事合规理念的奠定助推了企业犯罪归责模式由个人责任论向组织责任论的应时转型,并且从法教义学视角完全契合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组织责任论的理论逻辑下,检察机关在践行中须首要明确的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适用的涵摄范围。由于归责原理和责任类型等方面的不同,企业合规不起诉应针对于企业责任而非个体责任。在企业类型上,企业合规不起诉不仅适用于小微企业,还应扩大适用于大中型企业,但在制定、执行企业合规计划时应结合企业规模的特点,各自适用差异化的合规方案和整改措施。针对企业自身组织体犯罪的合规整改,基于功利主义刑法观和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不起诉或从宽适用的罪质范围应当包括轻罪和重罪,但在适用重罪案件时不可完全照搬域外经验,而应凸显本土特色、开创特定路径。  相似文献   

3.
当前关于单位犯罪成立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忽视了单位意志的独立价值和判断标准,过于强调单位行为的集体性而忽略了单位治理结构的复杂性。随着合规实践的发展,单位意志的司法意义进一步凸显。承认单位意志的独立性、间接性和依赖性特点,是建立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的前提。但是,单位意志独立评价不依赖严格责任制度,我国无需为此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严格责任。在犯罪中评价单位意志,可以建立从单位实体到单位意志的双层次判断模式,以单位人格独立为基本前提,且把财产独立作为单位人格独立的核心要素。当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时,可否定单位意志。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考虑企业合规有效性与无效状态下的双重路径。在开展合规计划的企业中,合规是分析单位政策、文化等进而确定单位是否具有犯罪意志的根据;在未开展合规计划的单位,应当建立以财产独立为基础,以单位决策机制为依托,以推定单位意志优先的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4.
高磊 《财经法学》2024,(1):72-86
作为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指标或者要素之一,合规文化的概念并不明确,合规文化的定位尚须厘清。合规文化注入合规计划,使合规计划由外在型、回应型转向内在型、预防型。但是,内在型、预防型合规计划并不意味着应采用道德的合规文化概念。合规文化是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自上而下通过合规管理而形成的良好的合规计划的运行日常性、持续性、长期性地遍及企业的状态。据此,在合规计划中,合规文化是评价合规计划有效性的综合要素,而非取代合规计划的有效性,更不是取代合规计划的发现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为更好践行综合要素的体系定位,有效合规计划中合规文化的设计模式应采具体式而非概括式。单位犯罪的罪责基础应当同时考虑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有效的合规计划两个方面。在决策者按照企业的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犯罪行为的场合,有效合规计划对单位犯罪决定、实施起到阻抗作用,并且产生可能减轻法益侵犯性的阻抗效果的,可基于违法性降低原理对单位犯罪从宽处理。  相似文献   

5.
董文蕙 《法学》2023,(12):87-103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范围包括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自然人犯罪案件,实践中此类案件却被不当扩张适用,加剧了对合规改革的质疑,应以“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概念来框定其合理边界。单罚制模式下的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是齐备了单位犯罪的行为要素和意志要素,但刑法规定只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犯罪;双罚制模式下的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是具备单位行为法律外观、组织体致罪缺陷和欠缺单位意志的自然人犯罪。涉单位自然人犯罪的企业虽无刑事责任却需承担组织体责任,将其纳入“刑行一体化”的涉案企业合规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单位中的自然人犯罪欠缺单位不法行为并不存在组织体责任,不应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因而在涉案企业主动请求和企业有强制性合规义务的情形下,应允许例外考量。涉案企业合规作为“强制的自我规制”蕴含着“权利-权力”之法权结构的冲突和平衡,因此需警惕制度滥用。实践中任意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将企业合规激励效果不当转移分配至自然人的做法违背了罪责原则,使合规不起诉变异为放任主义的替代措施,损害了刑法权威,应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当下推行的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中,对于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企业类型和案件范围,存在较大争议,这都指向了单位犯罪的归责根据问题。域外国家的制度和理论显示,将企业和个人主体责任加以区分,基本上是所有国家的共同选择,也只有在以企业自身作为归责基础的前提下,企业由于合规而可以出罪才能够合乎理论逻辑。我国学者形成的共识观点也是,将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并将单位刑事责任的根据界定为对于特定法律义务的违反。由此,我国企业合规包括企业和个人主体,涵括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囊括轻罪和重罪案件,并应根据事前合规计划与事后合规整改、大中型企业合规与小微企业合规等不同类型,得出不同的处理结论。  相似文献   

7.
对于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犯罪行为,根据其究竟是由企业集体决策实施,还是由关联人员实施后企业承担连带性刑事责任,可以将其区分为系统性企业犯罪和非系统性企业犯罪.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实施合规管理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免除刑事责任的效果:一是免除企业的主观罪过;二是履行法定的管理义务;三是接受合规考察,消除潜在的制度隐患.对于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前两种合规出罪模式都是无法适用的,检察机关最多可以将那些情节轻微的案件,纳入合规考察的对象,并根据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效果,作出免除刑事责任的决定.而对于非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上述三种合规出罪模式都有适用的空间.其中,企业已经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可以成为切割企业责任与关联人员责任的依据,也可以成为证明不存在主观罪过或失职行为的证据.而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而言,通过接受合规考察,重建合规管理体系,消除既有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中的"犯罪因素",可以说服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1,(6):97-108
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刑事实体法中引入合规计划的前提,是厘清具体单位犯罪刑事归责中合规师的刑事责任。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类型应为独立的"决策机制责任",合规计划的功能在于廓清单位决策机制的运作过程,判断个人意志是否上升为单位意志,个人行为是否上升为单位行为。若答案为肯定,则需进一步判断单位犯罪行为的不法责任。以此为理论基础,企业数据合规师以其容许行为不作为参与了企业所实施的具体信息网络犯罪。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作为制度建设义务的数据合规义务;在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归责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过失不作为犯的具体作为义务,不能对这两种义务进行混同。在具体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归责中,应以不作为犯"类单一正犯"的不法结构,以及数据合规师的职务身份及其应承担的作为义务类型为依据,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如此,可避免走向"合规无用论"或"合规浪漫主义"的极端,理性厘定合规计划在单位犯罪治理中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9.
叶良芳 《法学论坛》2024,(1):138-147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其最大的激励在于对涉案企业可以适用裁量不起诉。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一激励机制无论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上均存在制度障碍。对此,刑事诉讼法相应制度的修改应是重头戏,但刑法的修改亦应提上议事日程。刑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改单位犯罪的定义,增添单位犯罪认定的实质内容;二是增设涉案企业合规责任减免规定,明确其属于应当型量刑情节,且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是增设事前企业合规排除犯罪故意的功能,明确其可以作为否定单位犯罪成立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10.
刘艳红 《法学》2023,(1):79-94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企业规模、犯罪主体、罪刑轻重、犯罪类型等适用对象方面的持续扩张,进一步加剧了刑法教义学困境,由此产生了单位刑事归责原则的重构、合规从宽处罚的法定化、涉企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责任的单独规定等刑法修改方面的刚性需求。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修改完善应确立实质激励立法观,坚持合规正反双向实体法激励、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并重、单位和自然人责任相分离的立法原则,采取兼顾制度创新与体系稳定、刑事一体化双法联动协同立法、超越回应型修法的统筹激励等立法技术,并在刑法中建立合规激励机制。有鉴于此,企业合规刑事实体法修改可从单位犯罪责任、单位量刑情节、单位制裁方式、刑法分则有关罪名四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1.
李勇 《政法论坛》2022,(1):132-146
只有被证明是有效的合规计划,才能作为对涉罪企业从宽、免除处罚的事由,但合规有效性标准从合规诞生之日起就是个难解之题.从合规有效性标准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从技术性指标向文化指标转变的过程,合规有效性的核心标准是合规成为企业文化.与其问企业是否完成了合规计划的实施,不如问企业文化走向何方.奠定于卢曼的社会系统论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2.
"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是欧美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但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个人的"双不起诉"现象出现了,这引发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双不起诉"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未严格区分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未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持续推进,有必要对"双不起诉"引发的质疑作出回应,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给予足够的本土关怀,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本土化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3.
合规计划的效度之维——逻辑与实证的双重展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对传统企业犯罪预防模式的反思,以及企业责任形式的转变,尤其是文化责任、结构性疏忽的采用,企业合规计划(CorporateComplianceProgram)得以产生并蓬勃发生;对于合规计划的效度问题,实证研究缘于方法论的缺陷,难以达成一致结论;从实证转向逻辑思辨,合规计划对于企业及其职员过失犯罪具有显著作用,而对于故意犯罪,则应区分犯罪主体;对于一般企业职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的故意犯罪具有一定作用,但对于企业高层职员则难见成效;基于对合规计划及其成效的分析,文章提出选择性借鉴的观点,增加激励机制,严厉刑罚,同时避免合规计划的过度适用引起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4.
张莉琼 《北方法学》2017,11(3):75-83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在企业的刑事归责问题上,西方国家传统上遵循的是以企业员工的行为和主观过错推论企业行为和主观过错的原则。如今,这一归责方式正在受到普遍的质疑和挑战,一种建立在“组织责任”基础上的理论正在兴起,并为企业合规引入企业归责原则确立了理论上的依据。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单位犯罪制度,面临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入罪标准不统一”“同罪不同罚”,单位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难以保持均衡,以及认定单位主观意志较为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唯有建立“企业独立意志理论”,将单位视为一种独立的生命有机体,承认其具有实施独立行为和具有独立主观意志的能力,才能走出上述困境,并将企业合规融入单位归责原则之中。  相似文献   

16.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by corporations are a major challenge, even if serious companies try to prevent them with their internal compliance program. Traditionally CSR and compliance were synonyms for soft law and self-regulation. Compliance, however, is increasingly establishing itself as a fundamental requirement to prevent corporate liability. Obviously, there are additional requirements for responsibility (like jurisdiction and the offence as a step towards the corporate goal). Overall, what has evolved in areas like corruption, money laundering and tax crime is gradually extend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相似文献   

17.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黎宏 《法律科学》2001,(4):65-72
我国刑法的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 ,这种理解具有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扩大或缩小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无法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现代企业等弊端。在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时 ,应从追究单位自身固有的责任角度出发 ,除关注单位集体决定和单位负责人的决定之外 ,还应考虑单位的目标、业务范围、规章制度、防范措施等单位自身制度方面的情况。这样 ,才能准确地把握单位的真实意志 ,正确地认定和处理现实中所发生的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18.
ANDREW HOPKINS 《犯罪学》1980,18(2):198-214
The effectiveness of sanctions applied to corporate offenders has not been adequately studied, in part because of the absence of any appropriate research strategy. This absence stems from the tendency. since Sutherland, to conceptualize corporate crime as individual rather tha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This article outlines a research procedure based on the organizational nature of corporate crime and uses it to evaluate the impact of prosecutions under Australia's Trade Practices Act. The article concludes that the sanctions applied have considerably reduced the likelihood of corporate recidivism.  相似文献   

19.
李激汉 《北方法学》2015,(3):149-160
目前法院处理公司章程修改案中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裁判思路:一种是主张尊重修改章程法定程序的效力,仅对程序的结果即股东会决议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另一种则主张直接从程序入手,要求特定事项的章程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才有效。哪一种主张更合理,存在争议。通过梳理裁判思路背后的学理基础,发觉前一思路自由裁量依据不足,而后一裁判思路直接与公司法上的程序规则相冲突,具有合理性而又不具合法性。因此,需要从立法上根本解决公司章程修改案的司法裁判难题。具体而言,立法可以考虑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超级多数决和类别表决制度来完善现行《公司法》上的多数决规则,从而增强其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能力。  相似文献   

20.
首先回顾英国{2007年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的出台过程与背景,分析该法的政策意义,并指出有效控制与处罚企业违法行为的政策目的是这一法案得以通过的重要原因。之后,在上述论断的基础上,介绍了英美国家企业刑事责任论近年的发展情况,并分析其中从个人到组织、从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趋势。最后,提出在企业犯罪频发的现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我国也需要对目前的单位刑事责任论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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