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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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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从效力定位上来看,其仅能够引起而非决定公诉的失效和诉讼阶段的变更。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制度存在着适用条件规定不全面、程序不完善和对撤回起诉制约不力等问题。应完善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之规定,在对酌定不起诉和存在管辖错误案件扩大适用的同时,对为规避审限规定而撤回起诉等情形的适用予以限制,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具体说明撤诉的理由。规范撤回起诉的程序,对提请撤诉的时间、次数予以合理限制,并完善对被告人等的救济程序。加强对撤回起诉的监督制约,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同时,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职能。  相似文献   

2.
正公诉变更包括撤回起诉、更正(变更)起诉和追加、补充起诉。公诉变更制度的合理设置以及变更权的正当行使,无论对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还是对被告人的命运,都发生重要影响。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在制度构建上还存在以下:一是立法规范不足,法律基础欠缺。二是"两高"司法解释衔接与协调仍待解决。三是有关规定不完善,包括:法院对撤回起诉进行司法审  相似文献   

3.
高恒志 《法制与社会》2013,(31):125-125,127
撤回起诉是起诉变更主义之下的制度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应当限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就此终结.我国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的事由限定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针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严格限制其与补充侦查手段的合并适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并以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为宜.为防止撤诉权被滥用,还应从落实司法制约,明确诉讼救济制度和严格限制再行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诉撤回制度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4.
论公诉变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龙宗智 《现代法学》2004,26(6):31-36
公诉变更制度的设置,影响审判的公正、效率以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但目前的刑事诉讼对此只有司法解释而无诉讼法规范。修改刑事诉讼法,应当设置这种规范。我国公诉变更权由检察机关享有,公诉的追加与内容的变更不得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与诉讼效率,同时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还应作出适当的审理时限规定。撤回起诉不得妨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并应明确撤回起诉具有不起诉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论撤回公诉     
余经林 《法学评论》2007,25(1):63-69
撤回公诉对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都有着重要的价值。我国应以立法的形式在刑事诉讼法中就公诉撤回制度作出规定;撤回公诉的时间应限制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法院在对检察机关的撤诉请求进行审查时应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然后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公诉案件撤诉后一律不得重新起诉。  相似文献   

6.
公诉撤回,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变更公诉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将已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撤回起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两高”的司法解释却针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理论界的困惑,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少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完善这一制度,进而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撤诉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2007]高检诉发18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公诉撤回的适用事由、程序、处理等问题均做了详细的规定,这对于指导实践、规范操作、强化指导、提高案件质量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
公诉案件不宜撤回起诉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规定了法院有要求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力,而对检察机关起诉以后能否主动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规定。该法第11条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六种情形之第四项情形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表明立法仅允许自诉案件在起诉以后撤回告诉,但对公诉案件却没有作这样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论撤回公诉的司法误区与立法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顾永忠  刘莹 《法律科学》2007,25(2):153-160
撤回公诉是检察机关对国家赋予其刑事追诉权的反向变更.它涉及国家刑罚权的放弃或调整,关系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关系,影响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直接相关.但是,目前我国刑事司法中施行的撤回公诉的实践活动存在三大误区.为此,应当在总结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正反两方面情况并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在立法上重构撤回公诉制度.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作为裁判者有权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变更,这是法院行使定罪权的体现。这一做法没有违背"不告不理原则",没有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法院变更起诉罪名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灵活运用公诉变更制度、完善法院的建议权、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是完善法院变更起诉罪名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0.
近现代刑罚目的理念的发展决定了合目的性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公诉权的合目的性决定有必要扩大和规范公诉裁量权。我国现行公诉裁量权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应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确立和完善我国微罪不起诉、暂缓起诉和选择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1.
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公诉权的内容之一,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的原则,是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撤回起诉程序上有许多不规范之处,存在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损害了当事人权益的现象。因而有必要规范撤回起诉程序,保证当事人能够行使救济权利。一、对检察机关的撤回起诉请求,法院应当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对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请求,法院应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规定,但从理论和实践的现实需要出发,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撤回起诉条款是必要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一、从公诉权性质来看,撤回起诉是一种程序保障形式。公诉权是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权力。公诉权的核心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在实现公诉权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必须设置相应的程序加以保障,主要包括:公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变更和抗诉。其中公诉变更表现为公诉的改变、追加和撤回,撤回起诉是必不可少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诉…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撤回是指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回公诉并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撤回的一种诉讼行为。公诉撤回制度符合控审分离原则和起诉便宜主义的基本要求,对实现诉讼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以及对保障被追诉人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公诉撤回是一种程序性的处分,它的效力应该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虽然司法解释已经对公诉撤回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既不具体也不明确,从诉讼规范化和诉讼制度合理化的角度出发,我国的公诉撤回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4.
撤回公诉权作为公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直接决定着一些公诉案件的诉讼进程,对刑事诉讼控辩双方都有重大影响。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和实践操作的问题,该项制度在我国的运用面临困境。为此在立法上应当明确撤回公诉的时限、细化撤回公诉的事由、建立撤回公诉的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实践上应当准确把握撤回公诉与庭审中其它公诉变化,并通过规范撤回公诉案件的后续工作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完善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兆松 《时代法学》2009,7(2):30-36
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撤诉后重新起诉条件不严格导致再行起诉普遍,审判机关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无权对撒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内部对撤诉缺乏监督制约等缺陷。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明确规定撤诉的时间,明确规定撤诉的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审判机关的制约,加强当事人权利的监督制约,把撤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相似文献   

16.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五十三条对行使公诉变更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要求变更、追加或撤回起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格式,这给检察机关的相关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应予解决。  相似文献   

17.
魏虹 《法律科学》2011,(6):163-172
撤回起诉虽然不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必经程序,但它确是一种诉讼的过滤机制和补救措施,也是终止诉讼的特殊方式。现代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立法上规定了撤回起诉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力,并构建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撤回起诉制度,使检察机关名正言顺地行使撤回起诉权,并保障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制度公正、规范、统一的实施。  相似文献   

18.
在当下我国强化检察监督的背景下,应当对公诉权滥用的问题予以关注和研究。实践中,不该起诉而起诉、随意变更公诉、恣意重新起诉是公诉权滥用的主要形态。对公诉权滥用的成因需要进行深入的语境化分析,相应地构建庭前起诉审查程序、引入刑事诉因制度、实现撤回起诉规范化、不起诉后再诉的规范化、再审抗诉规范化、司法管理现代化以及将法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从检察权中剥离,以防范公诉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19.
薛正俭 《政法学刊》2010,27(5):66-72
撤回公诉事关国家刑罚权的放弃或调整,事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与相互关系,影响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益紧密关联。但是目前撤回公诉制度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应在总结我国撤诉经验和目前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立法上重构撤回公诉制度,完善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20.
对“以撤回公诉代替无罪判决”的忧与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撤回公诉代替法院无罪判决之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制约了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使我国撤回公诉的运用回归理性,有必要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除非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不得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公诉;撤回公诉的时间限于第一审合议庭评议之前;撤诉后只有出现“新的重要证据”时才能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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