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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主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之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与协调是国家繁荣富强、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条件。如果权力过于膨胀,权利则必然萎缩;反之,如果权利过于膨胀,没有足够的权力空间,导致无政府状态,社会失去秩序,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公民权利。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化解二者之间的冲突,最终实现二者的平衡协调发展,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需要迫切解决的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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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义务对于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历史发展及其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现已经成为主导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主轴,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应成为现代公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和现代公法学的基本范畴。而且,国家义务直接源自于公民权利并决定了国家权力。国家义务以公民权利为目的,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以国家义务保障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超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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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对立统一关系论纲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在当代中国,正确认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主法制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是社会物质财富直接或间接的转化形式,都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表现,完全是同质的东西。但在现实性上,它们又分别代表着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两个不同部分,因而具有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外化形式和角色功能。基于上述认识,本文作者运用社会权利分析方法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关系中的一些主要方面作了初步考察,并相应地提出了十五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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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有着严格的区别:从对应关系看,行政权力与职责相对应,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从自由度看,公民权利有的可转让或放弃,而行政职权不可;从法律地位看,行政职权伴随着强制力,而公民权利在法律关系中则处于平等地位;从代表的利益看,行政权力具有公益性,不能代表个人利益,公民权利可以代表国家的或集体的利益,也可以代表个人利益;从来源看,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权利,而不是相反;从性质看,公民权利是目的,行政权力是手段。同时,两者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可以彼此影响、相互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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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和修改后的宪法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行法治就是实行现代民主政治。民主政治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即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问题。在我国必须改变官本位的弊端。本文首先以实例说明当前权力腐败的严重性,继而对官本位进行了文化、历史分析,然后对有关的理论认识和制度改革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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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事是一种既存在冲突又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本文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要意识到国家权力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要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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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有两个基本功能,即规定并保障公民权利,授予并控制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宪法的精髓,宪法的实现,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良性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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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辩在政治社会是一个永恒的命题,陈雄〔1〕作为一名宪政学者,这本新作的关注点也正在此。他尝试以权力与权利之辨为进路,以达法治;以宪法为纽带,探讨在宪法上如何配置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在法治的视野下谋求二者平衡,最终实现宪政和法治秩序下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和谐。本书开头作者运用历史分析和说理论证,从国家权力特性、宪法规范本质、国家权力规范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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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有一定的价值取向。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法治发达国家的宪法在文本层面侧重于保护公民权利。我国1954年宪法在特殊的政治、历史与文化背景下,确立了权力本位的价值模式。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演化,我国宪法的价值取向出现了新的变化,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确立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模式正成为我国宪法的明显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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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自清末传入中国,到今天,已有了百年的历史,然中国宪政建设仍尚待完成,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正确把握好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本文试对宪政体制下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以期对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宪政建设做些有益的思考,从而推动我国宪政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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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并实施应急法律规范,来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民权利进行界定,明确界限、建立程序制度保障和救济机制,以寻求突发公共事件中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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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治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全部基础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国家对公民的惩罚必须要有正当化根据。"过度刑法化"是我国当前社会治理中的一种病态现象,反映在立法、司法和思维多个层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具有高度的社会风险与危害,它将改变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削弱刑法的公众认同,阻碍社会的创新。防止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必须确立刑法参与现代社会治理的机制。当前,我们必须反对刑法对刑事政策的过度回应,强调刑法的司法法属性;要积极提倡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最小化;坚守近代社会所确立的刑法保护公民自由这一根本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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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中公民权利的保护机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巨大冲击力导致整个国家生活与社会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运用行政紧急权力并实施应急法律规范,来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维护和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公民权利进行界定,明确界限、建立程序制度保障和救济机制,以寻求突发公共事件中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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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权力是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一项国家公权力。检察机关是国家行使刑事司法权力的关键环节之一,检察官的自身素质关系着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公正公平行使。对于检察官而言,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素质,要通过何种途径才能使自身素质得到提高和完善,是当前检察管理理论中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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