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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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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关于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大致有四个支持理由:权利义务“统一论”、宪法的“纲领性”地位、宪法的“发展趋势”论以及构建“国家认同”说。本文对这四个理论基础做了批评性反思,认为在“宪法”层面上课以公民负担是误解宪法基本属性的表现。出于宪法文本稳定性的考虑,对现有义务条款可以从“权利视角”做出理解,亦即赋予其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含义。检讨宪法义务条款的意义在于清除盘踞在宪法学核心地带的诸种误解,以揭示基本权利在中国面临困境的认知原因。  相似文献   

2.
文章通过回溯立宪史中相关条款的立宪原旨、宪法文本结构中的内在逻辑,旨在阐明宪法第52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被规定为宪法义务的意义所在。而该条款之所以被认为缺乏规范性进而须从宪法文本中清除,实际上也是对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抽象性和间接适用性的误解。另外,宪法除了规范性的一面,还具有政治性和伦理性的特质,所以宪法第52条所具有的道义性和政治性的一面并不能成为其无法作为宪法义务的理由。  相似文献   

3.
依《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国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民遵守这一宪法义务的前提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义务必须是根据公民基本义务能够推定出来的义务,并且是有利于整个国家和全体公民福祉的义务。本文基于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这一缺陷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提出对第一条款进行适当修改,以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4.
公民宪法义务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北方法学》2011,5(2):112-118
公民宪法义务已经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肯定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对公民宪法义务的深入研究有助于中国宪法学向纵深方向发展。在回答了公民宪法义务是什么、他国宪法义务如何规定后,公民宪法义务与宪法权利、道德、其他部门法义务等概念的关系成为宪法义务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李成日 《法制与社会》2011,(18):294-294
宪法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它是法治及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制定过四部宪法,目前实施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经历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正。宪法的每次变动直接反映着国情的变化,包括统治理念及方式、国家义务及国家目标、各阶层力量、国家各机构权责、公民的权利义务的变化等。虽然宪法对国家的命运、政府的运作、公民权利的保护方面都极为重要,但因其很少直接地约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很多公民对宪法的知之甚少,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也不够深入,个别人认为宪法是可有可无的存在。本文要通过论述当今宪法的作用,提高民众(包括我们法律人)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6.
权界式公民宪法义务是公民宪法义务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宪法权利的限制规定.权界式宪法义务有隐含与显明两种存在方式,有概括限制型和具体限制型两种类型.以时期、地域、法系、阶级性质以及发达程度等多种标准对各国宪法中的权界式宪法义务予以量化比较,可以较全面地把握其立宪状况和基本规律.通过对156个宪法文本进行分类统计,我们发现,在多数国家的宪法中,权界式宪法义务(尤其是具体限制型)以隐含的方式存在,这符合宪法的基于人权保障的平衡精神.  相似文献   

7.
劳动权的宪法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上劳动权的享有主体为公民,国家对公民劳动权的实现负有义务,该义务在公民缔结劳动关系前即存在,并贯穿于劳动关系存续的整个过程中。在完善我国宪法劳动权规范的结构、内容和表述的前提下,根据宪法精神和原则合理划分和行使构成国家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构建以宪法为基础的劳动权国家权力保障体系,确保劳动权的宪法权利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8.
论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顾海波  赵越 《行政与法》2005,(10):93-95
公民环境权应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的这一权利在世界各国逐步得以确认,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趋势。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通常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二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对应,三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我国宪法应借鉴上述第三种方式,明确使用公民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将环境权界定和设计为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对应,宪法还须规定国家对公民只有首位的环境义务。  相似文献   

9.
2004年人权条款入宪,有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总体上看,是当时社会各方面的共同诉求。但是,对于人权条款在宪法中用什么样的语言表述,特别是放在什么位置表述,曾经产生过不同的设计方案。人权条款最终被置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而未能在序言和总纲中规定,是一个引人思考的问题。我国人权的发展是一个自然的、历史的过程,对于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应当做理性、务实的解读。  相似文献   

10.
公民宪法义务的语义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勇 《行政与法》2006,(9):82-84
由于对中国传统义务本位的深恶痛绝,研究义务特别是宪法义务被看作是“屈服国家”或“过时的思想”。宪法学界普遍认识到人性与失察权力结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但对人性与失范权利结合可能产生的后果关注较少,造成了宪法义务研究阙如的事实。清晰界定公民宪法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是形成义务与权利的良性互动,构建宪法的平衡精神,教育公民“讲权利的同时,讲义务,讲责任”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
陈雄 《时代法学》2006,4(5):32-37
基本权利的主体有个人、公民、法人、组织集体之分,基本权利的最主要主体是个人,这是宪法思想史和宪法性文件所昭示的。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个人只是义务主体。这样使得基本权利主体范围减少,在理论上与中国宪法规定的人权原理相悖。其原因有理论上的误区,也有翻译的误导。建议把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为“基本权利”或者“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具体内容则重新以“个人”基本权利为主进行规范,使得宪法规范中的基本权利条款与人权规范的本质特点相一致。  相似文献   

12.
宪法权利但书是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宪法义务是制宪者(人民)要求自己对国家的义务(服从法律)。权利但书与义务在主体、所禁止侵犯的对象以及与权利的关系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宪法权利但书与宪法义务都是原则性的,并具有某种程度的重合性。各宪法权利但书形成了整个宪法权利的关系网。作为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往往伴随着权利及其权利但书;对国家的义务则伴随着国家权力及其权力但书;宪法权利但书中的重要元素——"公共利益"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3.
私有财产权修宪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私有财产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仅被视为一项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未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地位错置,这与当今世界各国立宪潮流不符。将私有财产权规定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但我国宪法不宜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修改我国宪法时,应当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并规定相应的限制和征用补偿条款。  相似文献   

14.
按“十六大”精神 ,现行宪法应与时俱进 ,予以完善。本文提出了从十一个方面完善宪法的设想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学说载入宪法 ;确认建设政治文明的目标 ,确认党依法领导、依法执政 ;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 ,将财产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 ,从宪法中废除经济政策性条款 ;将居住、迁徙、择业、出入国境的自由和正当刑事诉讼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来保障 ;为充分实施宪法 ,可有选择地赋予某些宪法条款以直接效力 ;将规范司法权的宪法条款修改为“法官独立审判 ,只服从法律” ;宪法中增加设立宪法法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5.
危机时刻是验证法治国家体制适应性的真正时机,由于美国宪法没有紧急状态条款,在南北内战、一战二战、反恐战争等紧急时期美国总统往往行使"超宪法权限"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保证危机中的宪法依然有效,处理好国会立法与总统紧急权力之间的重大分歧,作为制衡者的法院需要对宪法进行更加审慎的解释,但其所表现出来的实用主义政治立场变换和共和紧急法制观的转型,揭示了非常态下美国宪法解释的核心问题:要自由的宪法还是安全的宪法?这也正是当下危机频发背景下每个奉行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  相似文献   

16.
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相似文献   

17.
社会宪法,即与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宪法规范的集合。我国的现行宪法在经过四次修改之后,可析出许多社会宪法规范,社会宪法规范既课予国家积极的作为义务,又为国家在制度形成中的裁量权设定界限。应以社会宪法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实践,明确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国家责任,解决"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平等保护的冲突,取消社会保障资源分配中的歧视性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8.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人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公民基本权利是对人权的宪法化。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要求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和包容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为各国家机关。人权保障条款对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而其关键在于宪政理念的转变、解决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机制以及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9.
对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从总体上看是有缺陷的。为了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必须在宪法中确认公民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原则,将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注意协调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与财产权社会性原则,完善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完善补偿要件,确立“公平”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20.
宪法劳动义务规范传统上作为“不劳动者不得食”的体现已经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但其作为宪法的成文规范,简单地予以废除意味着法解释学的失败.实际上,宪法劳动义务规范完全可以成为行政给付界限的宪法依据.义务不仅意味着国家的强制,也意味着国家责任的豁免.宪法劳动义务就是在宪法上确立了公民自食其力、自力更生的基本义务以及国家在这一范围内物质帮助义务的豁免.这一规范构成了行政给付中国家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并且已经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有明确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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