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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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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因原则上不能单独作出有效的诉讼行为,所以其所作出的承认性陈述只有在经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取得诉讼能力的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方能成立自认.鉴于未成年当事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与对事实的认知所可能存在的契合,以及防止法定代理人对其权益的不正当侵害,有必要赋予其承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以有限的法律意义.其本人的不争执不具有法律意义,应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来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其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承认性陈述或者不争执的,应由法官释明后以未成年当事人的最终态度结合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经释明后仍维持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的,直接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同样表示或者否认性陈述的,不成立自认.  相似文献   

2.
张友好 《法律科学》2006,24(5):114-120
拟制自认并非真正的自认,它以私法自治原则下之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为基础,是当事人为自主选择后之必然结果;同时,也是为实现当事人间之真正平等,并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当事人不为协力和真实等义务,而科以不利后果之法律强制。其在时间、主体和客体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构成,我国关于拟制自认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占善刚 《法学评论》2014,(3):107-116
在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乃是介于自认与否认之间的一种特殊形态的陈述。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利益,促使法院早日解明事案,应对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予以规制。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基本上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以德国法为代表,通过设立不知的陈述的合法要件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另一种做法乃以日本法为代表,经由受诉法院依自由心证判断不知的陈述的法律效果以限制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作不知的陈述。无论是在立法论上还是在解释论上,这两种做法之间均存在显著的差异。比较而言,德国法关于不知的陈述之规制路径更符合主张阶段当事人陈述行为的内在规律而可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所借鉴。  相似文献   

4.
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自认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本人也应当出庭,而对于其他民事经济案件,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出庭。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往往不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自认、法庭调查中对证据的质证、法庭辩论等均由诉讼代理人进行,审判中时常遇到诉讼代理人就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事实进行自认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就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自认的问题作出规定,①因而在审判实践中,诉讼代理人是否…  相似文献   

5.
谈民事诉讼中的拟制自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辩论主义的重要体现,拟制的自认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一般均有明确规定。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拟制的自认也有规定,但仍亟待完善。本文通过对拟制自认的构成要件及对拟制自认制度的比较分析,指出我国当前拟制自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了如何从立法方面完善我国拟制自认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6.
拟制自认和默示自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性质、法理基础、考量要素和确定性程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缺乏拟制的“政策”基础,更接近于建立在盖然性基础上的推定,从实效角度将其视为默示自认更利于当事人之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7.
冲突与衡平:拟制自认追复规定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追复规定是拟制自认区别于明示自认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少学者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认同拟制自认这一特点。然而,追复规定对拟制自认的众多消极影响却未能引起学者的关注。在我国民事证据立法日益关注自认制度并试图引进拟制自认背景下,对拟制自认追复规定作理性审视,将对我国民事证据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事诉讼中 ,当事人就有关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即当事人陈述 ,是《民事诉讼法》第 63条规定的重要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它为法院调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及收集其它证据 ,提供前提和基础。一般说来 ,当事人各方陈述都极力陈述有利于己的事实 ,面对不利于己的事实都极力争辩 ,予以否认 ,甚至编造谎言欺骗司法机关 ,以期得到利于己的处理结果。但司法实践中也有这种情况 ,即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这种情况理论上称之为“当事人的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  相似文献   

9.
当事人陈述:比较、借鉴与重构   总被引:5,自引:2,他引:3  
李浩 《现代法学》2005,27(3):46-55
考察英国、美国、法国、奥地利、德国、日本、原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澳门、我国台湾及祖国大陆法律中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规定,比较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如何区分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与非证据意义上的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证据体系中的地位、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如何保证当事人所作出的真实陈述等问题,就会发现当事人陈述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并未能得到真正发挥,因而需要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激活这类证据。应当把当事人在诉讼中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从证据中分离出去,作为诉讼上的自认来规定,通过设置询问当事人,把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种补充性的证据,通过规定宣誓和罚款,为当事人作出真实陈述设置事前和事后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0.
刘秀明 《北方法学》2015,9(1):113-119
韩国于1973年制定了单独的《小额案件审判法》,该法的立法宗旨是实现诉讼迅速和诉讼经济,为此,法律规定了具体制度和技术性操作规范以保障宗旨达成。韩国小额诉讼的制度特色包括:立法体例上独立于《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标的额较大,在实践中发挥着简易程序的功能;当事人享有双重的权利救济机制;程序设计中引入督促程序,创设了建议履行制度;规定了被告缺席时的拟制自认制度。其中,缺席拟制自认、建议履行不适合我国国情。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第8条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认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了正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自认对人民法院司法判断权进行合理约束的范围及其程度,笔者结合当前民事诉讼的实践,就创设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价值予以剖析。一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承认;诉讼外的自认是当事人在…  相似文献   

12.
刘南 《法制与社会》2011,(16):138-138,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条件之一,它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的多个司法解释中"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裁定的"规定深化演变而来的。未经开庭审理肯定会剥夺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如果虽然开庭审理,但不允许当事人辩论的,也同样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扩大外延保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是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制精神的。  相似文献   

13.
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有规定,学说见解也颇为丰富。我国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自认规则,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75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这可以说是自认规则在我国民事证据法中的雏形,但对自认与认诺未予区分。至200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8条对自认作了较为详…  相似文献   

14.
朱蕾 《法制与社会》2011,(12):136-138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己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动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种证据法制度。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自认规则,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自认权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爱武 《河北法学》2002,20(1):95-99
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予以明确肯定的陈述行为。自认既是一种行为同时又表现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称之为自认权。自认权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性质 ,它兼具私权、诉讼权利、形成权、利他权等特性。当事人行使自认权将对其本人、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产生三重效力。从权利角度研究自认 ,可以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 ,更加清晰地洞察自认存在的意义 ,为自认制度的建构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16.
当事人讯问乃以当事人本人作为证据方法,以其陈述作为证据资料的证据调查方式。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当事人讯问为大陆法系民诉立法例所普遍肯认,由于当事人讯问对事案解明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各国民诉立法大多已将其作为独立的证据调查手段予以规范。在当事人讯问制度下,当事人所作之陈述乃当事人向法官报告其所经历、体验之事实,性质上为证据资料,与同为当事人陈述的作为诉讼资料的主张及基于阐明处分所作的当事人陈述迥然不同,与同为人证的证人陈述亦多有分际,不可不辨。因当事人讯问强调当事人对事件的描叙,故仅自然人始具有当事人讯问能力。而非自然人作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应以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当事人予以讯问。我国现行民诉法虽承认当事人讯问具有独立证据方法之地位,但由于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存在缺失,故当事人讯问应有之机能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17.
一、行政诉讼自认规则的理论问题 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对其不利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者表示,称之为“自认”。自认规则是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准则。自认规则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被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亦确定了自认规则。在英美法系中,行政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脱胎而来的,其基本原理是相通的。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审理对象及审查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行政诉讼的自认规则与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亦应有明显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的过程中,对确立行政诉讼的自认规则中的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一)自认的证明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8.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庭承认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就其性质 而言,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诉讼中的自认均 具有证据法则的性质,亦即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 责任的作用,其法定效力在于可以限制争执以及举证 的范围。这样不仅使事实真伪得到迅速确认,而且也符 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之 内涵及其效力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自认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一代理人自认是自认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当事人的自认。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指的自认主要是当事人的自认,而代理人自认则是作为自认的一种例外情况出现的。所谓代理人自认指在诉讼过程当事中,代理人对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依据法律规定,这一承认具有当事人自认的效果,从而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代理人自认成立的理由有二:一是基于代理制度的要求,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对当事人形成约束:二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现代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现象越来越普及,甚至当事人不出庭应诉,而只有代理人应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若不能将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则对于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9,(3):52-58
对间接事实的陈述是否成立自认,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否定间接事实成立自认。但辩论主义适用范围的相关理论已逐渐变迁,且自认制度与自由心证主义应相配合、相衔接,间接事实的自认应放置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评价前,以及承认间接事实的自认效力并不阻碍法官对主要事实的自由认定。因此应对间接事实的自认予以肯定。按照通说关于辩论主义第二命题的理解,当事人对间接事实予以自认时,法官事实认定的过程将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故有必要对辩论主义第二命题予以修正,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相衔接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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