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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案例启示:虽然司法实践中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修(八)和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视野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不宜再纳入后罪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也不应当写入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判决书。否则,将难以凸显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精神,也会使修(八)和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保护条款失效。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免除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和累犯情节,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可以说已经在刑事立法的架构中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除制度。然而一个制度的真正有效实施,需要一套相应的措施来支撑。因此,对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的相关实施措施进一步细化、规范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3.
累犯情节须在定罪情节与犯后情节运用后才予确认,尤其前罪不应作为后一行为的入罪因素;普通累犯类型可以根据行为人蔑视、敌视法律保护价值的意志程度分为八种;累犯从重处罚的力度一般不应超出前后罪的刑罚,并没有决定死刑适用的意义。此外,累犯制度应是适用犯罪前科情节的重要参照。  相似文献   

4.
正未成年人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司法机关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该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或成年之后又犯前述罪,能否依照《刑法》第6条、第356条之规定认定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而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要厘清该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累犯制度进行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论  相似文献   

5.
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累犯除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在分析累犯的意义、考察法国等域外立法例和未成年人累犯除外规定的法理依据基础上,对非典型未成年人犯罪,从犯一罪和数罪两个层面对累犯除外规定的适用进行探讨.在一罪情形中,重点针对单纯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等展开讨论,并提出根据主行为吸收次行为、完成形态吸收未完成形态、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后行为吸收前行为的原则作出处理的标准.根据举重以明轻原理,建议司法中应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除外规则,破除我国罪犯“标签”的“终身制”现象,与累犯除外规定配套及前科消灭制度相吻合,以实现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复归社会.  相似文献   

6.
梁波 《法制与社会》2012,(32):238-239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扩大对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这些修订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进一步走向完善。然而,纵观该修正案,还有一些主要层面的问题并未彻底渗入,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从重处罚必须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犯罪情节与非犯罪情节.将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是法律明文规定的.非犯罪情节中,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应有一个法治时代的新认识;"抗拒从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抗拒从重.<刑法>对首要分子、主犯的处罚仍然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表现为一种"隐性从重".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65条、第66条规定了累犯。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指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特定的时间内又犯一定之罪,从而需要从重处罚的情节。累犯与再犯既有联系,也有区分。  相似文献   

9.
审理流窜犯罪一般除依照法定情节外,还考虑到酌定情节,参照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这样做除有利于震慑流窜犯罪、直接防止有关犯罪分子再次作案外,还可警诫社会上某些不稳定分子,使其知所戒惧而不致蹈人覆辙。鉴于此,我们认为对流窜犯罪案件裁量刑罚应着重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从严惩处流窜犯罪中的累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间内又故意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累犯者本身,即已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在这种情形下,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情节的累犯是否仍须  相似文献   

10.
通说认为,累犯情节反映出累犯较大的人身危险性,所以应该对其从重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对累犯应当怎样从重处罚却语焉不详。直到近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出台才为量刑阶段如何实现累犯从严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指导。本研究以我国10万个刑事判决书为研究样本,综合运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先后考察了累犯情节整体以及累犯情节各个构成维度对量刑结果的实然影响,结果发现:累犯情节作为一个整体确实对量刑结果存在显著的从严调整作用,然而就累犯情节各个构成维度而言,除了累犯后罪的性质与轻重和累犯从严幅度呈显著正相关以外,累犯前罪的轻重与性质、累犯前后罪的关系、累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对于量刑结果均不产生显著影响。经验层面的累犯情节量刑适用呈现出"轻轻重重"的适用规律。尽管法官关于累犯从严量刑适用的集体实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感性判断模式却亟待改进,引入精算式的评估工具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11.
《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所载《论惯窃罪的认定》一文,(以下简称“认定”)对累犯和惯犯的处罚原则提出:“累犯属于加重处罚,惯犯属于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对加重处罚,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才有规定,而且只限于两种情况,即:(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劳教人员、劳改罪犯时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对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也不是一律加重处罚,而是要根据其犯罪性质、  相似文献   

12.
近些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禁毒斗争的严峻形势有增无减,有必要检视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对策之得失。《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是分则中唯一针对再犯从重处罚的条款,其在抗制毒品犯罪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震慑与惩戒作用。但该制度在性质定位、与累犯竞合的处理等问题方面一直存在争议,影响其司法功效。本文基于实然层面,坚持毒品再犯说的观点,解析了毒品再犯构造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提出并论证了未成年人不适用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观点,提出了毒品再犯与累犯竞合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13.
本次《刑法修正案(八)》从缓刑适用从宽、不成立累犯、前科报告义务的免除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其中有关未成年人的规定,可以汇总为一个目的,那就是:防止少年犯成为累犯和惯犯。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此条是我国刑事法律从立法上正式确定了我国免除未成年人“轻罪前科报告义务”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本文中就这一规定对于我国青少年犯罪人群的保护和挽救所具有的实际意义做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记录封存制度,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第一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法律原则还需要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来实施和完善,更需要司法实践的总  相似文献   

15.
陈宇 《犯罪研究》2011,(5):9-11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涉及三个条文,包括第6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的规定;第11条关于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规定;第19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些修改涵盖刑罚的设置、刑罚的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无疑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符合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同时也贯彻了人道主义精神,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恤幼”的传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16.
累犯,是人民法院量刑时经常遇到的量刑情节。对于如何认定累犯,法律己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是,如何把握累犯从重处罚的幅度,以及对累犯能否加重处罚,却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17.
最近,《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实施,规定封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等情形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事实上,在山东、上海、河北等地先行探索的基础上,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免除了被判处五年以下刑罚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报告义务。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定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传统刑事司法观念进行了革新。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有关累犯的用语特征能引发我们反思通说对累犯前提的界定。通过语义分析,得不出累犯的前罪必须是成年人故意犯罪的结论。结合累犯的本质——刑罚迟钝型人格,累犯前提条件的重心是受刑的经历,而不是犯罪。因而《刑法》第65条但书的限制,只及于后罪;行为人因为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而受刑,也足以构成累犯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汪新元 《中国审判》2020,(6):98-101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采用的标准是轻刑化,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上失之过宽,这不仅不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之目的。在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上应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尤其应避免不区分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一味从宽的行为。只有刑罚的结果大于罪犯认为犯罪所带来的收益,刑罚才可以收到它的效果,才能真正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使之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相似文献   

20.
金凯 《法学研究》1982,(6):17-22
累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重处罚犯罪的重要情节之一。为了正确地认定累犯,必须划清累犯与再犯、数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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