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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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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一、司法实务分歧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本案中隙某利用自己作为甲银行T市分行行长并主管对公信贷业务这一独特身份和地位违法操纵银行信贷资金并从中牟利的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产生了分歧。其中,有五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种观点认为隙某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该观点称,隙某在高某与周某的资金借贷过程中,始终是一个"导演者",而周某与丙公司只是道具而已。隙某一方面授意周某将其公司自有资金以每日3‰的利息借贷给高某供乙公司经营使用,另一方面又指示周某假借丙公司经营的名义向其所在甲银行申请贷款,以弥补因借贷而给丙公司造成的资金缺口,其行为完全符  相似文献   

2.
正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就是对于复杂的事物,关键在于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由此带给我们启发,即对一个纷繁复杂的刑事案件,面对复杂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关系,只要抓住了案件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就会拨开重重迷蒙,发现案件的本质。本案中,隙某作为犯意提起者、主要行为实施者、非法利益取得者以及特定身份具备者,在案件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因而,本案的主要矛盾是对隙某行为性质的认定,即对隙某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问题。矛盾的主要方面则在于对隙某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和适用。有了对隙某行为性质的准确认定,认定周某、高某的行为性质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情况较复杂的一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除了公款和特定公物之外,特殊情况下,还应包括非特定公物和财产性权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不管挪用公款归国有单位还是归私有公司、企业使用,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性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依其职务和权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前者具有公款的支配权,如单位的出纳会计等。对于后者,由于没有公款的支配权,故其挪用公款的性质较易界定,对于前者,由于其具有公款的支配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较大,最突出的是“借贷公款”的性质界定,即“借贷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否一律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并就实践中几种借贷公款行为的定性与处理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近年来呈高发趋势。由于该罪名所具有的资金流向相对清晰、较易于固定证据等特点,在一些地区,挪用公款罪已经占反贪部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运作对于资本的需求加大,但同时融资渠道不断规范,使得资金使用人想方设法以各种手段取得资金,其中不乏采取挪用公款手段获取资金的情况,给国有资产造成极大风险和损失。因此,挪用公款罪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反贪部门查处的重点罪名。同时,挪用公款行为的多样化、隐蔽化,使得加大查处该类犯罪力度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挪用公款罪中的几个问题谈一下认识。  相似文献   

7.
邵维国 《河北法学》2005,23(11):33-37
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不为谋取私利或者不以个人名义而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第(一)项不科学。“归个人使用”只是挪用公款罪的目的要件,不是故意内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时间、数额不是故意内容,只是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 ,不应只局限于“公共财产” ,。如果行为人挪用公物的目的是将其转换为货币 ,也应视为挪用公款。为了个人私利 ,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 ,也可构成本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 ,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承包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 ,应区别是“活包”还是“死包” ,前者也可构成本罪。对“集体”挪用行为 ,应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 ,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 ,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9.
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不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将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作为构成要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严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已经从形式走向实质,甚至已经背离了“个人”应有的含义。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徇私擅自支配公款,应取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代之以“为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同时应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相似文献   

10.
挪用公款罪是日前常见多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之一。本文拟从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司法认定、二方面出发,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了一套比较完整又行之有效的的对策。着重探讨目前公款范围界定过窄、以借贷行为挪用公款行为认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要件比挪用公款罪增加了“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如何理解“借贷给他人”中“他人”之含义,目前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他人”仅限于挪用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而不包括单位(或法人)。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单位资金交给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12.
一、引言   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表明,以借贷方式变相挪用公款即以借贷为幌子,行挪用公款之实是当前挪用公款罪发展的新趋势,也是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采取的新手段。挪用公款,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自己经手或管理的公款挪作个人使用,使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完整性受到了侵害的行为。而合法借贷,则是指借贷双方有正常借贷手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借贷渠道和使用方法都合法的行为。当前许多挪用公款行为具有借贷公款的形式:当事人与单位办理了有关的借贷手续、签订了合同、写了借据,甚至明确约定了借贷期限…  相似文献   

13.
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任某市农业银行副行长,退休后被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聘任为城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经理。从以上可以看出,王某并非国家讥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法多个条文规定的挪用公款罪,有着典型与非典型之分。理论和实务中,人们大多关注和论证典型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并以其作为评价一切挪用公款行为构罪标准,忽视非典型挪用公款罪有着不同于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构成要件,导致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甚至在具体个案的分析中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因此,厘清非典型挪用公款罪的特殊性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5.
正历经百余年的法治进程洗礼,当下中国,罪刑法定已成为一种社会常识,尊重法律、解释法律也已然成为了法律人士的基本生存方式。但是社会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有些行为,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看,继续犯罪化不仅不具有合理性,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由于立法条文的制约,对于这些行为,仅仅立足于法律解释显然是不够的,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立法上"非罪化"予以排除。现行《刑法》第175条第1款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就是这样一种应该予以非罪化处理的行为。一、对案件本身的一个基本认识本案中,隙某事后收受"好处费"、"利息分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周某构成行贿罪。对于此点,当无异议。  相似文献   

16.
挪用公款罪疑难问题探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勇 《河北法学》2003,21(4):55-58
挪用公款罪中除公款与特定公物之外,非特定公物应当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挪用公款给私有公 司企业使用不属于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不是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多次挪用公 款案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认定犯罪数额。对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应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及职 务犯罪的特点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7.
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与“归个人使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也存在着交叉,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是否为个人谍利益等分别认定;“营利活动”应指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经营活动,如果挪用公款仅仅是为“营利活动”作准备,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活动”;“挪而未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应作为“一般性使用”认定;不同身份的特殊主体勾结共同挪用案件,可以视情况定相同的罪名,也可以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与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不存在法条竟合的关系,也不能简单从事前与客户有无沟通上区分,应该从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和谍利益的性质甄别。  相似文献   

18.
国有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等条款,这种以借贷名义出现的挪用公款案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针对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分歧意见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国企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国企在借贷关系中收回本金和收取利息,是一种有偿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一般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国企负  相似文献   

19.
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对于挪用公款给私营单位使用,目前仍然要按归个人使用来认定,这是由我国私营企业的经营现状决定的。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公诉罪名的情况时有发生,变更罪名在总体上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应有含意,但变更罪名同时也要符合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维持诉讼结构的平衡,要受到一定的制约,特别是由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时,应当注意维护被告方的辩护权。另外,本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也有特殊之处,那就是对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实施无身份者不能独立构成的犯罪应成立共同犯罪,作了理论探讨。  相似文献   

20.
司法信箱     
出借公款给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编辑同志:我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将公款出借给个人承包经营的企业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根据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一项的规定,“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为此,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理由是被告人出借公款虽是给单位使用,但该企业是由个人承包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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