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法释〔2003〕4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复。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2.
姚如娇 《政府法制》2014,(35):54-55
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3.
梅亚兵 《法制与社会》2013,(19):267+281
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至少在证明被告"明知"心理状态时采用推定的方法。为进一步保护未满14周岁的幼女,文中认为不必纠结所谓的"犯罪构成",支持恢复"客观归罪"原则。  相似文献   

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  相似文献   

5.
2003年元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的题名《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于元月24日开始实施,曾一度引起社会极大反响。该解释主要将立法上的严格责任改变成过错责任,将难变的规则引入可裁量权。从古到今、从中到外,本文与以往仅针对该解释本身阐述的观点不同,有力论证了我国当代国家机关分权惯例和制度权能,并指出司法解释的功能,为以后防止法官造法之嫌提出了要求。  相似文献   

6.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辽宁省发生的一个13岁的“疯女人”与网友的8次“一夜情”案件作出了批复。批复称:“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批复作出后,在法学界和法律界卷起了不小的风暴:先是有专家对批复内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继而批判批复超出了具体运用法律的界限而属立法领域,有越权之嫌疑。这些质疑和批判显然不乏道理,但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请示作出批复,这种行政式的运作方式是否与司法程序公正的基本理念相适宜,才是个案请示的关键问题所…  相似文献   

7.
法治快报     
《公民与法治》2013,(22):2-3
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对性侵幼女、校园性侵等行为“从严惩治,从严执法”:与12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仍发生性关系者,均以强奸罪论处;公务人员、教师等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8.
奸淫幼女罪必须以明知为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奸淫幼女罪,是指同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侵犯幼女人身权利、摧残幼女身心健康的严重犯罪。它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历来是我们打击刑事犯罪的重点。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满十四岁的幼女,身心和智力发育尚不成熟,对生活中许多事物缺乏认识能力,不知道性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容易受骗上当,对坏人也缺乏反抗能力。因此,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加以特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我院在审理一起嫖宿幼女罪案件中查明,被告人不明知嫖宿对象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从其身体长相看也不应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被告人是否构成嫖宿幼女罪?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构成嫖宿幼女罪。理由是:不管是否明知,只要有嫖宿幼女的事实就可以定罪,这是法律对幼女的特别保护;再从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逻辑结构看,该条第一款对“明知”有叙明,即“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而该条第二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中却未叙明“明知”,表明无须被告人“明知”。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嫖宿幼女罪…  相似文献   

10.
刑法第236条第2款罪名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好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此款可作两种理解:一是对好淫幼女的行为定好建幼女罪,按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一是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定为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采取了前一种理解。理论界对此亦表赞同。笔者认为,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罪名是强奸罪。尽管这不是新观点,却有着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实践意义。好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其意实指好淫幼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强奸妇女,对奸淫幼女的行为按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数年来,…  相似文献   

11.
一成年男子和一位不满14岁的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该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最高院出台的“批复”使此案变得错综复杂。  相似文献   

12.
1 我国现行刑法把“奸淫幼女罪”列为强奸罪的形式之一,并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此罪的基本要求是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14周岁。各国刑法对识别幼女的标准问题通常采用两种方法:第一,明确规定某一年龄上限;第二,原则规定未达到性成熟期。但是,对行为者是否认识到这一年龄界限,即是否“明知”,规定不一。本文从比较的角度对我国刑法与英美刑法中有关“明知”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3.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强奸罪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考虑加重处罚的情形)。刑法第360条第二款规定,嫖宿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抗诉机关认为奸淫幼女的犯罪显然要重于嫖宿幼女的犯罪,以此认为奸淫幼女的处罚不应低于嫖宿幼女的处罚。用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基准来类推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是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错误的观点。本文以被告人沈某某强奸案为例,简要分析了强奸罪。  相似文献   

15.
近来对认定奸淫幼女罪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在报刊上论争,一种是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予以奸淫才构成犯罪,另一种则认为即使不“明知”,只要奸淫的是幼女,即足以构成此罪。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奸淫幼女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一)被害对象的特殊性。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子,它与其它女子有着不同的特点。在生理上,性器官还未发育成熟,在心理上,认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还比较差,容易上当受骗,对坏人缺乏反抗能力。因此,我国刑法把幼女列为特殊保护的对象。(二)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性。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违背妇女意  相似文献   

16.
<正> 当前,在办理奸淫幼女案的司法实践中一个未很好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奸淫幼女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应当以行为人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为必要要件.关于这个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奸淫幼女罪在主观方面不需要以行为人明知女方不满十四周岁为必要要件,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一律以发生性关系时女方的实际年龄为准,简称否定说。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  相似文献   

17.
高铭暄  朱本欣 《法商研究》2004,21(1):104-111
关于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下。若根据社会危害性之有无及程度的不同、区分是否采用强制性手段、对主观要件作不同要求 ,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直接适用《刑法》第 2 36条第 1款关于强奸的规定 ,对被害人的年龄不要求“明知” ;而在非强力奸淫幼女的场合 ,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则要求“明知” ,但对于“明知”应理解为“确知”或“推定明知”。  相似文献   

18.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中不包括绑架罪并且该款采用了封闭式的表述方式。那么,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其绑架并且“致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20.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司法解释不无瑕疵 ,但其对奸淫幼女主观过错的强调从根本上来说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在保护幼女的问题上确实还存在一些不足 ,但努力的方向不应是严格责任 ,而是应在坚持过错责任的前提下 ,朝着对奸淫幼女实行过错推定的思路去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虽然从表面看解决了奸淫幼女罪要求行为人对幼女的年龄必须明知的问题 ,但究竟何为“明知” ,何为“确实不知” ,这仍然需要司法实际工作者结合自己的法律知识、实务经验乃至良知和勇气来作出最后决断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