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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作为对法定证据制度之辩证否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其根本要求是法律对证明力不做具体规定,而交由裁判者自主裁量。在证据能力方面两大法系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做法,其中英美法系采取的是证明力的自由评价与证据能力的法定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均采取自由评价制度。两大法系在证据能力方面的不同态度,使自由心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受诉讼价值目标、审判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我国自由心证的技术建构应当选择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2.
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自由心证原则与法定证据原则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这里的法定证据制度与欧洲大陆专制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完全不同。本文将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证据制度分别作简要介绍,然后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证据制度的比较, 找出其优点和弊端,以期对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3.
赵信会 《法律科学》2010,28(2):149-156
近年来,汤维建教授及其同事何家弘教授分别撰文指出,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既不属于自由心证制度,也不属于法定证据制度,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制度。这样的观点不仅为许多学者接受,也对我国的证据制度建构产生了影响。对其观点之依据进行分析发现证据的关联性不同于关联程度,证据关联性的法定性不等于证明力评价的法定性;陪审员的非自由意志也不能成为证据证明力评价法定性的依据。要之,英美证据评价制度是与大陆法系证据制度不同的另一种自由心证制度,受诉讼价值目标以及审判组织结构的影响,我国统一证据法不能采用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4.
吴承栩 《行政与法》2015,(2):123-129
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变迁,蕴含着证据制度的改变与诉讼模式、诉讼结构的变化。随着两大法系相互融合,大陆法系为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立法上逐渐借鉴了一系列在自由心证制度建立之初所没有的规范证据资格规则。目前,我国关于证据能力方面的证据规则仍处于发展阶段,但目前已确立的证据能力规则却没有实现其应有的效果,其中的问题和原因值得我们反思和检讨。  相似文献   

5.
张海涛 《山东审判》2006,22(6):60-63
一切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成为诉讼法上永恒的主旋律,由此而生成各种别具特色的证据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以存在大量错综复杂的证据规则为特征,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在否定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自由心证制度,证据规则规定得比较少。我国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一段时期内,学界主流观点对自由心证采取一种鄙视和排斥的态度,有关自由心证的学说、观点通常成为学界普遍批判的对象。一、自由心证制度的涵义所谓自由心证,就是对证据的证明力及其取舍法律不作规定,而由法官…  相似文献   

6.
郑未媚 《证据科学》2008,16(2):183-189
自由心证是司法裁判的必然要求,是指事实裁判者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评价以达到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的活动。作为主体的事实裁判者、作为对象的证据的证明力、作为方法或者依据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以及作为结果的内心确信这四个方面构成了自由心证的基本要素。从实质上说,我国的证据评价同样应当遵循自由心证。  相似文献   

7.
在自由与规制之间——两大法系自由心证主义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志瀛  阎惠英 《河北法学》2007,25(2):137-141
诉讼正义实现的基础在于案件真相的发现.就案件真相的发现模式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发展历程彼此相异,但却殊途同归.前者经历了从绝对自由的证明到相对自由的证明;后者经历了从绝对不自由的证明到相对自由的证明.现代两大法系自由心证主义以自由与规制、真相发现与抑制主观随意性为最重要的特征.两大法系对自由心证的合理规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8.
作为法官裁判事实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由心证主义在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民诉立法中普遍予以确立。不过,为了诉讼程序的快速推进或基于达成其他诉讼目的之考量,其民诉立法往往在特定事项的证明上或在特定程序中就法官可资利用的证据方法作了限制性规范。这些限制性规范构成了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而具有法定证据主义的性质,但其仅停留在限制法官可以斟酌的证据方法之范围这一层面,并不及于法官对证据的证明力之判断。与此不同的是,我国现行民诉法第71条关于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评价之规范虽也具有法定证据主义色彩,但由于其已逸出证据方法的限定这一范围,不仅不符合证据法理,在审判实践中更易滋生流弊,故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9.
民事证据立法与证据制度的选择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浩 《法学研究》2001,(5):95-107
选择什么样的证据制度是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必须回答的问题。证据制度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与民事诉讼相关的现实国情。我国应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 ,以自由心证为主 ,以法定证据为辅的证据制度 ,在民事证据法中不仅要规定举证、质证、认证等证据规则 ,而且要设置一些有关证明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10.
自由心证是司法裁判的必然要求,是指事实裁判者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评价以达到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的活动。作为主体的事实裁判者、作为对象的证据的证明力、作为方法或者依据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以及作为结果的内心确信这四个方面构成了自由心证的基本要素。从实质上说,我国的证据评价同样应当遵循自由心证。  相似文献   

11.
戴锐 《证据科学》2010,18(6):671-677
证据排除程序的结构,是指排除程序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本文以证据排除程序是否独立于证明力评价程序及本案诉讼程序为线索,对两大法系证据排除程序的具体阶段构造进行了考察。按照当事人权利与法院权力的关系,可以将证据排除程序的横向结构分为行政程序结构、非讼结构与诉讼结构。这三种结构的正当性依次增强而效率性依次减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相似文献   

12.
一般认为不方便法院原则起源于苏格兰,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发展。然而,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和地区也存在着这一制度或类似的制度和做法,这些类似的制度或做法同样体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核心和实质精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及个案的公正。在中国,立法中过度管辖的存在和互联网立法的缺乏使得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引入存在必要性,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和司法实践又使得该原则的引入存在着可能性。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传统和司法特点,设计出适合中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似文献   

13.
毕玉谦 《证据科学》2013,(4):389-40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适格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从本质意义上讲,凡是在法律上被认为丧失或者欠缺证据适格性的证据.都应当在诉讼中受到排除而不得使用。诉讼的最终裁判结果所体现的公正性应当以程序正义为基础.而程序正义则包括诉讼过程的正当性.即为法律所允许的证据表现形式或者证据方法、取得有关证据资料或者信息来源的手段、方法以及法院在庭审中所采取的证据调查方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这些均为程序正义所能够延及的空间与领域。反映在三大诉讼证据制度上.证据适格性与证据排除既有共性又有差异.并且差异往往要大于共性。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民事证据法律系统的过程中,与立法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必须予以澄清。从证据规则与经验之间的关系着手,应重点研究以下问题:证据法是否能够脱离诉讼法单独存在;独立存在的证据法应当具有什么内容;如何平衡证据规则与法官自由裁量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马登科 《时代法学》2010,8(3):44-49
将“辩论主义”或“对抗制”作为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识别标准,都存在以偏概全的缺陷。在“当事人主张论证一法院裁判”的基本构造下,从程序运作层面、案件事实层面和法律适用层面三个层面考察,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从来没有绝对的当事人主导或法院主导。诉权和审判权之间协调配置是各国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设计的共同法理。  相似文献   

16.
The adjudication of Islamic banking and finance (IBF) laws in Malaysia is unique given the Malaysian parallel legal systems. Although IBF is a branch of Islamic law, the civil court has the appropriate jurisdiction to decide the cases. This is due to the fact that banking falls under the items 7 and 8 of the Federal List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The trails of decided cases showed that there are problems in resolving IBF cases in the civil courts. This paper aims to discuss the adjudication of Islamic Banking in the civil courts. The authors employed the method of legal documents analysis in analyzing the IBF cases. The analysis highlighted four obstacles in adjudicating IBF in civil courts, namely; inadequacy of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 complications of legal documentation, competency of civil court judges and expert evidence. It also analysed the four approaches adopted by the civil courts in deciding IBF cases; the ‘parties to be bound by their agreement’, the ‘strict adherence to civil law’, the ‘justice and equitable’ and the ‘looking into the substance’.  相似文献   

17.
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信用权利化的提出有着特定的立法背景。通过对信用法律调整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信用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最初关注主体在伦理道德方面信守承诺的情况,扩展到主体的综合经济能力。现代民法对信用的调整以社会对主体的信用评价为核心,信用作为社会对主体综合经济能力的评价,已非主体性要素,且已从“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外化为“客体化的人格要素”,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独立性的人格要素。因此,有必要也能够将信用权利化为具体的人格权,以确保民事主体获得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  相似文献   

18.
王祖书 《北方法学》2014,(1):123-131
自19世纪以来,法官受制定法的约束问题成为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概念法学的理论追求是将法官视为"涵摄机器";自由法学理论则强调法官具有造法的权力,将法官视为"法官王";纯粹法学理论提出了"可能框架"模式,法律规范只是为法官的裁判提供一个可能的框架范围。评价法学理论将"法官受制定法的约束"转变为"法官受价值约束"的"价值导向"模式;在20世纪末,法律论证理论提出了一种"理性商谈"模式,尝试解决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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