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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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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两大诉讼模式中共有的三大诉讼原则,即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当代刑事诉讼基本条件和最低要求。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将三大诉讼原则切实贯彻到审判程序中去。种种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现象,裁叛活动有追诉成份的现象,检察人员弱于举证而冷听审判的错位现象,法庭审理呈书面性、间接性,少直接质证的现象,均是未贯彻三大诉讼原则的表现。建议以三大诉讼原则的确立来指导改革现行审判方式;确立审判独立的核心为法庭独立;削减审判人员庭外调查取证职权;强化检察人员举证责任;限制庭前审查案件内容;保障证人举证等等。  相似文献   

2.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理论内涵直接言词原则为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所确认,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石。直接言词原则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二者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案件的所有参与人包括法官、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必须亲自参加庭审过程。参加庭审的法官应亲自参加庭审调查,亲自听取当事人的言词辩论,直接参与证据的质证,并在主观和客观上都能实际参加法庭审判的全过程,因此该原则又称实际参与原则。判决只能由参加庭审的法官作出,未参加庭审的法官不得对该案作出裁判。所谓言词审理原则是指庭审过程中所有…  相似文献   

3.
直接言词原则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直接审理原则,要求法官能够亲自参与到案件审判的每一个程序;二是言词审理原则,要求控辩双方能够以针锋相对的语言辩论形式推进庭审的进行.研究和借鉴直接言词原则对于改善我国审判现状,促进庭审的实质化有着非凡的意义.然而,我国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阻碍直接言词原则贯彻的情况,如证人出庭率过低、诉讼资源短缺、法官能力参差等,应当通过改革审判委员会、多途径提高诉讼效率等方式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相似文献   

4.
侦查讯问的程序意义——一个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讯问的诉讼价值最终取决于法庭审判的评价与认同。审判因其直接、言词、公开、辩论诸原则而对侦查讯问造成了一种制度性拒斥 ,因此 ,侦、审两权分离后的相互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在两大法系的制度设计上 ,侦查权在体制和程序两方面受制于审判权 ,侦查讯问因此而获得了法庭认同的根据。审前辩诉交易等的存在 ,使侦查讯问的诉讼化就显得更有意义。我国的侦查讯问与审判虽毫无关联但却能直接作庭审证据使用 ,这也正是我国侦审关系的盲点和需改革的重点。  相似文献   

5.
程曦 《人民法治》2020,(4):56-57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庭审的一项重要规定,--般分成两个部分,既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有的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陈述。这个原则还有审理不间断的含义。言词原则,则要求证人以口头方式作证,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例外,以书面方式作证。原则上不允许以侦查案卷记载的内容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  相似文献   

6.
一、直接和言词原则的涵义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是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规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验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始审判时,被告人、检察官以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指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证据只有经过法官以直接采证方式获取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似文献   

7.
关于对抗制移植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所要移植的对抗制已经不是英美国家所独有的审判模式,而是一种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或借鉴的有效方式。这为我们在中国移植对抗制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和更多的技术参考方案,只要对之进行符合国情的改造,扬其长处,补其短处,完全可以在中国移植成功。中国修订刑事诉讼法、改革庭审方式的立法与实践,无论其成功或失败之处,都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借鉴和吸收对抗制的合理成份,改良中国的审判方式实际上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诸如“先走后审”、“判者不审”。‘”审者不判”、‘“上批下判”。‘’控审不分”、’‘辩护职能低弱…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当事人将证据提交法庭之后,对证据可采性与证明力的确认便成为一个问题,这一工作通过质证来完成。做好庭审质证工作,关系案件事实的确认,影响案件的裁判,关涉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为此,《规定》第四部分对证据的质证作出了专门规定,为行政审判人员组织庭审质证活动提供了依据。 一、质证的基本原则 质证的基本原则是直接言词原则,该原则是直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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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如何适应庭审方式的改革陈平尹涓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对抗式法庭审判,改变了原来那种审判人员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的局面。庭审方式的改革无疑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对检察官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第一,是对公诉案件审...  相似文献   

10.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案件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即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这一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便是强调“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出庭证人采用控辩双方主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调查方式,在法庭上核实证据;审判人员不再参与举证,而是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公正裁决。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法庭上难以相互质证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一些偏远基层法院,几乎没有过证人到…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模式经历了从单方审查到双方审查的历史转变。单方审查模式的诉讼理念在于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强调当事人的完全陈述义务以及诉讼促进义务,侧重程序正义与诉讼效率。双方审查模式的诉讼理念在于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安定,庭审样式强调口头审和书面审的合理组合。我国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模式属于双方审查模式,但缺席审判的诉讼理念存在一定的缺憾。因而,有必要根据程序正义、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建构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理念的缺席审判制度,特别是建立附条件的异议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2.
正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容"如果对实施的证明需要以个人的感知为根据,应当在审判中对他询问。不得通过宣读以前的询问笔录或者书面证言的方式代替询问。"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典型表述,可以看出,其排除书面形式代替言词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均要求当事人和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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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由多人参与案件审理,并通过群体决策的方式作出裁判,能有效避免独任制审判中法官个人的知识缺陷和单一价值取向,从机制上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合议制是我国审判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制审判作为一般原则在三大诉讼法中均得到确认.然而,合议制的运行效果并不尽人意,理论界对合议制流于形式、形合实独,以及审者不判、判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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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审判方式已成为我国法院系统今年工作要点,各地有些基层法院已着手尝试适用完全抗辩制庭审调查模式审理刑事案件,并据此作为操作某些刑事案件审理的实际程序,故引出本文论题,以期抛砖引玉。抗辩式庭审方式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形式的基本特点,即案件必须经过合法的言词辩论,法庭才能进行裁决。基于这一原则,在法庭审理庭审调查阶段,法官仅主持庭审程序,一般不主动进行调查,而是以“消极仲裁人”的形象出现,只有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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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理论改革方案,大多停留在“审卷”的重述上,难以深触庭审实质化的核心要求。确保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关键在于实现从“审卷”到“审人”的转变,然而“审人”的支点在于刑事卷证的合理运用和科学规制。从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看,我国刑事卷证运用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对刑事卷证运用制度的体系优化可从两个维度展开:从立法层面对刑事卷证制度运行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予以明确,适度熔断刑事卷证的证据能力,以主动切断刑事卷证与刑事裁判之间的非正当联系;从司法层面扩张解释直接言词原则条款、限缩解释直接言词例外条款,以达至“审人”的衍新,实现刑事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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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英美法系重要的证据形式。言词直接是英 美证据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和证人在诉 讼中必须以口头方式向法庭陈述,法官根据当庭审判得出的直接印象作出裁判。证人证言在美国称言词证据,意为证人在法庭的证人席上经宣誓或正式确认后提供的口头证言,偶尔也可以是审判前经宣誓提供的书面证言[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有关“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向法庭作出忠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有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言词直接原则的某些要求。虽然如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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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法学研究》2006,28(4):63-79
中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在这一审判方式下,公诉方通过宣读案卷笔录来主导和控制法庭调查过程,法庭审判成为对案卷笔录的审查和确认程序,不仅各项控方证据的可采性是不受审查的,而且其证明力也被作出了优先选择。结果。现代刑事证据规则在这种审判方式下难以有存在的基础,法庭审理只能流于形式,那种通过当庭审判来形成裁判结论的机制和文化难以形成。不抛弃这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任何以加强庭审功能为宗旨的司法改革将没有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18.
直接言词原则不仅与发现真实密切相关,更在宏观层面上影响刑事诉讼的权力配置。双重价值维度使得该原则对刑事诉讼构造、庭审中心主义、审判公开实质化、刑事错案防范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反对使用庭外笔录是该双重价值维度的主要制度体现。我国刑事审判制度中证人到庭作证与庭前询问笔录、被追诉人当庭陈述与庭前讯问笔录等问题应以直接言词原则的双重价值维度为视角加以剖析。在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过程中,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该原则的范畴边界,厘清其"界外"、"例外"、"违反"三者间的界分;二是正确理解该原则的相对性;三是该原则应成为当前制度的解释指南。  相似文献   

19.
健全证人到庭制度的思考周川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即实行“控辩式”庭审。“控辩式”庭审的一大特点是审判主张证据的“直接、言词”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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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与当庭供证相矛盾的庭前供证的使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就证据运用和取舍,有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即被告人、证人出庭陈述,但其供证与审判前阶段尤其是侦查阶段作供证发生矛盾,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和使用庭前书面供证以及庭上的言词证据。具体而言,就此有两个问题必需法庭处理解决:其一,庭前书面供证能否作为庭审证据。既然被告和证人出庭,按照直接言词原则,是否只能将当庭供证作为证据,而不允许庭前供证出示。或者说,庭上陈述的证明效力是否当然优于庭前供证,直至抑制书面供证的法庭出示。其二,庭前供证的证据作用性质。如果允许庭前供证在法庭出示,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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