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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具有高度的市场声誉。被告北京华严东盛商贸中心、北京银洁饮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饮用水商品上大量突出使用“农夫山泉”字样,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原告认为,两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有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2.
原告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诉称。自1995年起,其在中国注册了“辉瑞”、“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及HUIRUI”、“Pfizer”等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告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将原告的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设立公司,并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  相似文献   

3.
原告麻希玛柔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韩国公司。2002年7月,原告在第9类电子出版物及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流氓兔”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原告不服。遂于2003年4月25日向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5年8月,被告经审查后亦作出驳回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审决定。故原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被告的复审决定。原告认为。其申请的商标“流氓兔”是金在仁创作并授权原告申请和使用的“MASHIMARO”动画形象的中文名称,该彤象是一只很有个性的兔子.在中国已经使用多年,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因此,“流氓兔”成为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  相似文献   

4.
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诉称.其是派克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经英国派克笔有限公司授权有权向侵犯“派克及图”商标的侵权人提起诉讼。2005年初,原告发现三被告北京世纪联华双井超市有限公司、华普超市有限公司、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了侵犯派克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遂向其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收到任何答复。故原告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元。  相似文献   

5.
隐性反向假冒:不容忽视的商标侵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施汉嵘  王平 《知识产权》2004,14(4):43-46
[案情概要]原告某印刷机械厂系专业从事印刷机械生产及销售的企业,享有“银雉”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该厂将商标标识同产品技术参数及厂名一起制作成产品铭牌,固定于其生产的胶印机上,“银雉”牌印刷机械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声誉。被告某物资公司以低价多次从印刷机械厂用户手中购进“银雉”牌旧胶印机,除去固定在机器上的带有“银雉”商标标识的铭牌,使用原告印刷机械厂的机械图册和生产的零部件,经过修理、重新喷漆后无标识销售给用户,其用户并不清楚所购印刷机的真实来源,只知道是被告物资公司提供的产品。印刷机械厂认为物资公司的上述行…  相似文献   

6.
原告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厦华公司)诉称:原告于200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CHDTV”商标,有效期至2011年2月,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电视机等。2003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长虹公司上海分公司)经销的多种规格的电视机及其产品宣传彩页、用户手册、包装箱、价格标签、  相似文献   

7.
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司法解释》出台前受理的原告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诉北京神州通才国际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以“神州数码”已属驰名商标为由,判决被告跨类使用该商标构成侵犯“神州数码”商标权,并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8.
原告武汉市“荣宝斋”诉称.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6年11月6日作出的《关于第1744594号“荣宝斋(繁体)及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第三人北京“荣宝斋”注册的三种“荣宝斋”商标为驰名商标,原告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故裁定撤销。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一裁定没有就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复制、摹仿驰名商标进行评述,程序上存在不当;同时,被告认定北京“荣宝斋”为驰名商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当予以撤销。被告则认为.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图案与第三人的商标构成近似.  相似文献   

9.
——案情与结果 原告上海新沪电机厂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各类水泵的公司。“新沪”和“新泸”是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公司)注册使用在第7类水泵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01年7月10日,原告通过与大元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取得了“新沪”和“新泸”商标的使用权。之后,原告一直在全国各地销售上述两个商标的水泵,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  相似文献   

10.
案件追踪     
Adidas 法庭维权状告福建爱乐鞋业 原告 Adidas公司诉称,2002年12月,原告在北京市场发现带有类似其注册图形商标标识的运动鞋和运动服正在广泛销售,这些产品的标牌和包装盒上都标示着“爱乐鞋业服装有限公司”的字样。同时,原告发现在第一被告福建爱乐服装鞋业有限公司散发的各类产品宣传册和公司介绍等文字资料上也同样出现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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