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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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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原告戴某是被告夏某的女儿,系某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1993年12月8日,戴某为避免引起同事的纷争,申请以其母夏某之名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房款由戴某支付,并由其雕刻其母夏某的印章办理了购房手续和房屋登记手续,市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为夏某,由戴某保管。1999年2月,夏某以产权证丢失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补证,市房产局向其补发了房屋产权证。2000年3月第三人董某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房屋,双方钱款及房屋钥匙、房产证已交付完毕,准备办理过户。2000年6月戴某得知此事后,对董某与夏某之间的房屋交易予以阻止,申请市房管局停止办理过户手续,并进入该房屋居住。同月,市房管局对戴某持有的产权证予以作废。同年7月,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并提出诉讼保全,法院作出裁定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后第三人董某认为该房屋应属于其所有,要求参加本案诉讼。  相似文献   

2.
一、案例 吴氏夫妇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北海市铜鼓里二巷11号三层楼房给郑某、徐某.合同约定:郑徐2人预付40万元购房价款后,吴氏夫妇应在6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签约后,郑徐2人按约预付房款40万元.吴氏夫妇在出具收款收据的同时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交与郑徐2人,半月后又将房屋腾空交与郑徐2人营业,双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半年后吴氏夫妇下落不明.在郑徐2人购得此房不久,因吴某拖欠他人工程价款及利息24万余元,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遂裁定将前述房屋查封拍卖.郑徐2人提出异议,但一审法院以双方房屋买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无效为由驳回异议,仍将房屋拍卖给他人.  相似文献   

3.
狄丽 《法庭内外》2008,(10):60-60
法官:2006年7月,王某将其一套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在转让协议中我们约定:款付清后,王某将房产证交给我,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我负担。2006年12月,我如数付清房款。此后我多次找到王某要其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但其总是借口推拖。2007年5月16日,我得知王某已于2006年10月将该套房屋的房产证拿去抵押贷款,  相似文献   

4.
正案件背景:蔡某夫妇向福地公司购买商品房,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交房后365日内福地公司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如因其责任而未能办理,逾期百日以上则福地公司需一次性按购房款总价的3%向蔡某夫妇支付违约金。2008年5月18日房屋交付,但直至2009年10月15日房屋产权证才办好。蔡某夫妇遂把福地公司诉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50526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福地公司违约责任成立,但蔡某  相似文献   

5.
小问答     
, 《法律与生活》2012,(9):4-4
问:我与李女上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0年,我将我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了李女士。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双方共同填写了自愿过户的协议后,李女上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比,现在,二人感情破裂都同意离婚,那套房产该如何分配?  相似文献   

6.
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认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意向。1986年11月18  相似文献   

7.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市首例由于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实施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20%个税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双方2007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3月,新"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实施,由于卖房方李某名下还有其他房屋,该房屋办理过户需要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比新政实施前要多缴纳税额19%,房屋买方曾某要求李某承担,李某坚决不同意,协商无果后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相似文献   

8.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杨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以34.8万元的价钱出卖给韩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韩某支付了28.8万元,约定余款至办理产权过户时支付.后杨某因债务所逼,产生将房屋冉次出卖骗取钱财的犯意,将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第三人陈某,并在仅收取了7.5万元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过了陈某,其向韩某收取的28.8万元用于归还赌债、赌博及个人挥霍.  相似文献   

9.
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相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某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  相似文献   

10.
2003年,甲乙签订了房屋定金合同,约定甲以25万元购买乙的房屋一套,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这一定金合同在随后的法院判决中被认为已具备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甲方将购房款付清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  相似文献   

11.
2008年10月,辽阳市房产局为与谷某同栋楼居住的9户办理了商业网点房屋产权证,对同等条件的谷某房屋却没行办理.理由是她的房屋产权证附件下没有注明房屋是商业网点。  相似文献   

12.
杨卫玲 《江淮法治》2012,(12):54-54
【基本案情】李某因经商缺少资金,想从银行贷款。经朋友张某点拨.两人商量将李某所有的一套房屋过户给张某.以此获得银行贷款。于是李某和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后,李某获得银行贷款28万元,房屋仍由李某居住,并由李某偿还银行贷款。后李某父母知道了此事.担心张某以后不认账,遂准备将银行贷款还清,将房屋重新变更至李某名下,但张某反悔,坚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李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自己名下。  相似文献   

13.
Q:张律师,您好!
  我和我前夫是2007年结婚的,我在2009年生育了儿子。2014年上半年,我发现前夫在外与别的女人有暧昧关系,于是我向他提出了离婚。经过协商,我们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我们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原为我与前夫共有,我们离婚后,我前夫自愿放弃该房屋中的一切权利,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该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为我与儿子共同共有。”  相似文献   

14.
蒋轲 《中国公证》2007,(9):41-42
在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时,如果赠与人是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时,当事人双方拿到公证书后通常会尽快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担心拖延时间过长,一旦发生赠与人死亡的情形,公证就白办了。这里所说的“白办了”.意思是指,当赠与人死亡后,因赠与合同不能履行而导致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使当事人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预期目的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5.
问;产权证在售房中的作用是什么?答:根据建设部第69号令的规定,凡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属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可以上市出售。已按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上市出售房屋时,建设部69号令规定,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因各种原因,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及时履行有关房改审批等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积极协助个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当事人取得有关证书后,即可将房屋上市出售。  相似文献   

16.
《法庭内外》2010,(9):58-58
法官: 我于1年前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的1套二手房。双方当时为了逃避缴纳营业税、契税等,而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过户)登记。谁知,近日有人却持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证明,要我腾出房屋,以便其拍卖、变卖房屋从中优先受偿。原来李某在将房产证交给我后,悄悄到发证机关谎称房产证遗失而补办了新的房产证,然后用补办的房产证办理了他项权证,获取了25万元抵押借款。请问:我能否以已经付清房款并实际居住为由,对抗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17.
正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俗称"小产权房"。法律法规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因此"小产权房"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是"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其价格优势,高企的房价催生了"小产权房"的交易活跃,也因此带来了许多的法律纠纷。"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显然是无效的,但无效的责任谁来承担?  相似文献   

18.
李家平在某市平安大街26号有私房6间。1987年7月李家平用该旁与被告某市乐器学会达成房屋移建协议。协议规定李将自己的私房交给学会所有,学会给付李人民币7000元,并给其另行修建平房6间。双方签定协议后,李收到学会房价款7500元,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1987年10月学会未经审批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建。1988年1月李推翻了双方已签订的协议,要求学会腾房。  相似文献   

19.
王某、张某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性朋友关系。2011年6月20日,王某出资购买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房屋1套,房价款为170万元,2011年7月27日,王某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购房后,王某、张某共同在此居住。2011年12月2日,王某作为售房人,与张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共有协议》,成交价格为232050元,张某出资10万元(在本次买卖过程中并未实际出资),王某将上述房产的50%产权过户给张某,并于同日办理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均由王某支付),双方领取了各自享有的50%《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5月,王某、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张某搬离了诉争房屋。后张某起诉要求对诉争房屋予以分割。  相似文献   

20.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制度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4年3月,王先生相中了一套已经预售给李先生的商品房的期房。双方在房产中介公司安排下,交付定金,并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待卖方产权证下达后办理交接。2005年4月上旬,王先生确认所购房屋小产证已经下发给李先生,于是要求李先生立即履行合同、收付房款、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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