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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是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界探讨的重大热点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张。《商事通则》模式今年来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该模式摆脱了有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的旷日持久争论,转而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构建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通则模式是最能满足中国社会需求的商事法律制度供给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本文以商事通则模式为基本立场,通过介绍该模式形成的背景,试对该模式最为核心的《商事通则》的体例结构和内容等做出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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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是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界探讨的重大热点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张。《商事通则》模式今年来得到不少学者的支持,该模式摆脱了有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的旷日持久争论,转而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构建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商事通则模式是最能满足中国社会需求的商事法律制度供给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本文以商事通则模式为基本立场,通过介绍该模式形成的背景,试对该模式最为核心的《商事通则》的体例结构和内容等做出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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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制定商事通则的呼声颇高,但从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我国的立法传统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看,制定商事通则的可行性、必要性值得检讨;否定商事通则的立法主张绝不意味着商法不重要,其重要性与独立性无必然联系。坚持民商合一,商事规范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是我国商事立法的最佳模式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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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立法史表明,完全融入民法典或分立嵌入商法典的立法方案都不足以适应商事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商事主体单行法模式几乎成为当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我国编纂《民法典》在定位商事主体时,应打破传统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立法思维与理论禁锢,选择民法典总则一般性规定与商事特别法相结合的商事主体立法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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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规范基本商事主体的主要法律。公司立法对基本商事主体规范的方式不同,反映了不同的公司法理念,同时也深刻影响了商事主体体系的构建。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此分别采用了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离式立法模式,前者充满"责任形式"和"社团性"核心特征,后者凸显"独立人格"和"财产运作方式"核心理念。我国公司立法模式别具一格,尚存淡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不同的核心特质之缺憾。为完善基本商事主体的规范,我国公司立法应当坚持分离式立法模式,重新审视公司运作的法理基础,突出不同种类公司的核心特征,注重疏通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及其与合伙企业之间转换的法律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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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相对宏观的视角讨论了我国物权法的商事适用性:首先,确定物权法商事适用性的标准,从诸多商法价值理念中挑选出与物权法相关性较强的三个价值,即交易安全、商事交易多样性和商事便捷;接着,挑选出现行物权法中的典型制度,结合大陆法系国家民商事立法,对其立法理念、价值和功能进行分析和梳理,探究各自在实现民法价值之外能否体现较强的商事适用性;最后,对物权法的商事功能从立法和效用角度作一个整体的评述,并对本文开头民商事立法模式的介绍作一个有限的回应,以期对于理清现行民商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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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对商事代理的界定等基本理论出发,提出并论证商事代理具有营利、互惠、安全的法律特征。在分析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商事代理立法以及国外商事代理立法之概况,通过对一元及二元立法模式的论证分析,提出我国未来的商事立法应当采取二元结构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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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部《商事通则》封商事基本制度加以规定,封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则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规范,是构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的一种理性选择。无论是完全意义的民商分立还是完全意义的民商合一均有其产生的理论和现实基础,但同时也有颇多值得反思之处。本文通遏封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对历史的考察,结合我国的实际,认为我国的商事立法应当突破传统模式的束缚,建立商事通则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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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但实践表明,仅有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不足以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律,即商事通则,规定调整商事关系的共同性规则。商事通则与其他单行商事法律都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其在商事法领域具有一般法的性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商事通则均不应追求商法典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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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商事登记现行立法的现状,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商事登记立法的基本思路,以求商事登记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和要求相适应,从而增强商事主体的国际竞争力,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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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阶段,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分立"既无可能,亦无必要。由于我国缺乏商法的传统,在商法明显的国际化与统一化的趋向下,制定《商事通则》亦是困难重重。在我国商事立法进程中,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商事登记法作为商事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商法营利性的核心理念,应当以效率与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同时在立法中应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商事主体的确认,注册登记与营业登记的分离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责任的强化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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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或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论文通过对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的阐释 ,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进行了评析 ,主张我国应实行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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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制定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大陆法系先民后商的立法惯例,使理论界不得不认真审视商法在私法中的地位。以现有的条件来看,制定一部大包大揽的民法典,或者出台一部与民法典并驾齐驱的商法典都有许多不可逾越的障碍,因此《商事通则》加单行商事法律的立法模式成为了商事立法的最佳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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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资格的判定对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建构和商事特别法律的适用意义重大,但我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理论认知和立法现状却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缤纷复杂的商事主体资格判断问题.各国商事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判定标准的规定不一而足,但对于以商事行为能力为表征的理性的判定是制度构造的核心.理性判定的方式包括法律判定和事实判定.我国未来的商事主体立法应当按照是否存在有限责任为标准分别采用法律判定和事实判定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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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事代理的补充性、临时性不同,商事代理因具有主导性、经常性,成为我国商事交易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事代理制度的规定尚存空白,这样的立法现状不仅有碍商事代理制度应有功能之发挥,同时也对商事代理的实务运作造成了混乱。本文拟从制度理念方面对商事代理立法模式进行比较性分析,并对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构建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