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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紧急避险属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紧急避险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由于紧急避险行为是一种牺牲某些法益而保护另一些法益的行为,所以在认定行为是否为紧急避险行为的时候容易因为法益价值的比较困难或两种法益等值而出现难以认定的情况。期待可能性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由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有着自身的特点,期待可能性理论一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在某些案件中,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存在一定困难,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到紧急避险理论中可以解决缺乏期待可能性的避险行为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彭文华 《法学》2013,(3):96-105
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危害的主客观因素。损害生命权原则上不成立紧急避险;如果符合严格的实体与程序条件,作为例外可认定为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3.
在教义学上,对于指向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伤及第三人的评价,正当防卫说、紧急避险说、假想防卫说、假想避险说均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由于第三人没有忍受不法侵害的义务,因而防卫行为的结果伤及第三人的,原则上具有违法性,行为人的责任应准用打击错误的原理予以解决。例外的是,当被保护的法益和被牺牲的第三人法益处于“二者择其一”之冲突状态,防卫人不得已而防卫,因此侵害了第三人的法益的,只要没有违背“法益均衡性”要求,应成立紧急避险。在要保全法益的要保护性和牺牲的第三人法益的要保护性具有同等价值如对于生命的紧急避险之场合,成立阻却责任之紧急避险。  相似文献   

4.
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绝对排斥对正当行为的处罚;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应当以行为功利主义为原则,因而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在两种法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益的衡量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违反了某种规则,但只要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的法益,就应成为正当化事由;行为正当与否与行为人应否受谴责不是同一个问题,因此,刑法理论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有责。  相似文献   

5.
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紧急避险是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没有引起成立犯罪程度的法益侵害.这是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的出发点.从此立场出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从犯罪的本质是值得刑罚处罚程度的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看,未尝不可,只是在其适用上,必须严格限定;对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原则上不予允许,行为人具有忍受义务;只有所遭受的侵害超出了应当忍受的限度时,才能允许.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8,(2):132-146
无论是功利主义思想还是社会连带主义,均无法合理地说明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功利主义漠视个人的主体价值,社会连带思想无法清楚切割道德义务与法义务,二者均无法整合在以保护个人自由为宗旨的刑法秩序中。攻击性紧急避险不应当定位在阻却违法性阶层,而应视具体情境审查是否具有成立宽恕(减免)罪责的可能,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将攻击性紧急避险定位于罪责阶层的实益在于:受法益侵害的无辜第三人没有必须消极忍受被攻击的义务,而是可以对紧急避险者进行正当防卫;唆使或帮助他人实施紧急避险属于参与他人的不法行为,恶意唆使与帮助者具有可罚性;避险者必须对于由避险行为引起的被避险者的法益危险及时进行救助,否则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相似文献   

7.
各国规定紧急避险限度要件的立法形式主要有轻于说、法益均衡说和必要程度说。我国刑法采用"必要程度说",但刑法理论采纳了"轻于说",认为损害等于或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时,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成立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当避险造成的损害等于其所避免的损害时,成立特殊紧急避险,并且承认其合法性。  相似文献   

8.
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作为国际刑法辩护理由的具有悠久的历史。从比较法的角度,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英美法系中相互并列,而在大陆法系中,紧急避险通常包含被迫行为,《罗马规约》将两者规定在统一条文之中,从而使得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适用范围显著限缩。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紧急避险和被迫行为在"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中的例外适用、在谋杀罪中的适用以及"被告人自陷风险"情状的判断中发展起了独特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9.
朱奇伟 《法学》2022,(4):88-101
雇员告发雇主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属于被鼓励的行为,但是在刑法领域则可能因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而入罪,由此导致了法秩序的冲突。积极入罪的立场,不但抵触了法秩序统一性原则的要求,而且在法政策层面也不具有妥当性。通过对“商业秘密”概念进行实质解释以限制处罚范围的冲突化解路径,在体系层面和具体问题处理层面都不具有妥当性。应当在违法性评价层面,通过类推适用紧急避险的方式,化解前述评价冲突。其中,在法益均衡性的判断上,举报人所欲实现的利益原则上优先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但是,为了避免举报人滥用权利,应当将企业合规程序同紧急避险的补充性要件相结合,通过在企业内部设立具有独立权限的合规官,来有效限制举报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10.
由当代客观归责理论提出来的风险升高和风险降低理论都值得进一步反思。首先,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都必然在客观上升高了该结果出现的风险。其次,所谓风险降低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三种应当运用完全不同的原理来加以解决的情况:第一,在"真正的风险降低"中,结果与行为之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在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降低了风险的情形中,应从主观归责而非客观归责的角度出发排除行为的犯罪性。第三,在损害替换的情形中,应当在肯定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运用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原理来探讨行为的违法性问题。最后,对于"扳道工"案件,不能以风险降低为名运用假定的因果流程来否定客观归责的成立。  相似文献   

11.
王海涛 《法学研究》2014,36(2):152-165
讨论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的关系,对于我国过失犯罪,特别是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有重大意义。对此,应当从不同的过失犯构造理论出发,做体系性思考。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的新过失论,将过失实行行为定义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不仅能合理限制过失不法的范围,理论立场上也更为首尾一贯;而且通过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更能贯彻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在新过失论的框架下,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在范围、性质上均有不同,但也存在相同之处:前者的危险防止义务是以定型的危险为前提而课予一般人的义务,后者则是以个案事态为前提而课予(处于行为人地位的)一般人的义务。违反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违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必要的或不足的,则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不必要的、可替代的,或者会起消极作用,则不违反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2.
刘艳红 《法学研究》2010,(4):133-148
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相似文献   

13.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20,(2):149-168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14.
我国的刑法解释理论应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度内,立足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司法实践,规范司法解释并发挥其优势。刑法的解释应不限于探寻立法原意,应在阐发立法意蕴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弥补刑法文本滞后性的缺陷。我国的刑法解释应顺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不断反映变化中的国民之意志,进而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5.
PAUL AMSELEK 《Ratio juris》1988,1(3):187-223
Abstract. The object of this paper is to throw light on the reciprocal exchanges between legal philosophy and the theory of speech acts (as developed by Austin and Searle). The first part concerns the contributions to legal philosophy made by the theory of speech acts with a view to developing new perspectives. The second part deals with the contributions of legal philosophy to speech act theory.  相似文献   

16.
易军 《中国法学》2012,(3):79-94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法律行为生效需具备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有效不明,只有再符合有效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然而,无论是从成立要件关涉保障自治、有效要件关涉限制自治,还是从成立要件具有肯定性、有效要件具有否定性,甚或从诉讼法上成立要件事实由主张法律行为上权利者举证、有效要件事实由否认法律行为效力者举证的角度来看,此种"正面"、"并列"规定有效要件与成立要件的做法均有不妥。通过建立"成立推定有效"规则,并使积极性的"有效要件"转变为消极性"效力阻却事由",可改进这些弊病。这一方案厘清了各种影响法律行为生效的因素之间,以及其与私人自治的私法主导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并藉"成立要件+效力阻却事由"的制度构造建立了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体系",从而凸显了私人自治对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决定性作用,并使私人自治获得体系性实现。  相似文献   

17.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18.
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我国民商法领域重要成果,但也生发出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和逻辑矛盾。我国学界有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矛盾源于前苏联民法,一些权威性民法著作主张将"民事法律行为"恢复至德国"法律行为"。但是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商法理论体系中,似乎不应当非此即彼,而应当在剔除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合法这一不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坚守民事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的应有地位,且应进一步改变将其局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层面的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借鉴和吸收我国法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将其界定为"由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其形式类型上应当从现在"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拓展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客体方面的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内容中的民事权利行为和民事义务行为,以致包括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行为。  相似文献   

19.
王志祥  刘江格 《河北法学》2004,22(12):54-56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以行为与法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形式犯和实质犯。在我国刑法理论中,没有必要采取这种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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