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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但并没有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程序、方式等问题作出规定,影响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效。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对法院民事执行中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进行有效监督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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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执行乱的现状十分严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担负起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责。根据目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立法上的缺陷,建议:以立法形式确认执行检察监督活动;设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具体程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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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1):73-79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原则应当根据具体监督目的进行差异化设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首要目的在于治理"执行乱",其次在于协助破解"执行难",另外也要维护执行中涉及的公共利益。2013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仅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限于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一种类型,在目的设置上过于狭隘。全面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可分为纠错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支持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和公益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同类型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着不同的程序设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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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明确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方式,是实现民事诉讼法中法律监督原则的要求我国现在并无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统一实践,许多人认为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不包括对法院民事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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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从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现状看引入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1989年、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又具体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应然意义上讲,<行政诉讼法>第10条、<民事诉讼法>第14条都是授权性条款,人民检察院应当享有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权,包括对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权.但自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以来,几乎从未涉足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在倡导程序公正和执行程序独立价值的今天,为最大限度地杜绝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和权力滥用,重视和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显得极为重要与紧迫.因此,有必要对民事行政裁判执行建立起检察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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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检察职权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配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检察职责过窄,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性质不相符 1982年宪法和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取消了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的职权基本上局限于诉讼领域(主要是刑事诉讼领域),因此理论界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名不符实,是徒有法律监督机关之名,而无法律监督机关之实.此外,即使是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也不完整.例如,目前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职权,使民事执行领域成为检察机关监督的空白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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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是新鲜的话题,但有重提的必要。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就一直存在争议。[1]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公布终于使得这场争论尘埃落定,但遗憾的是,新法只在第235条,用一个条文笼统地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那么,监督什么?目前还没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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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一篇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1月1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其中第八章专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监督规则》的制定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但是人民法院与之相对应的接受监督的程序与具体落实措施却迟迟没有出台。从检法系统来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最终的监督实效有待考察。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中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和方式均有待实践检验,检察院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仍处在摸索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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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举行会签以来,不少地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合作方面开始不断尝试,并探索出了许多监督的有益形式.然而,就总体而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而对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依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本文将围绕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展开研究,以期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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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由于我国在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监督存在着立法缺失,从而导致民事执行中的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群众对执行难、执行乱也是反映强烈。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而在我国检察监督是最为有效的法律监督形式。本文拟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对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面临的困境、建立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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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开始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原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30年来,我国民行检察从无到有,从民事检察监督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从审判监督到试点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从中央司改意见提出"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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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公益诉讼案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八十五条至一百八十八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之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制度一直受到怀疑。我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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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建立民事审判程序内部检察监督机制肖建华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宪法所确认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为落实民事审判的检察监督原则,应对民事审判程序的内部和外部同时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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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方式是进行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的结果是引起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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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执行监督权包括刑事执行监督权、民事执行监督权和行政执行监督权。我国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权具有以下特点:所有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均是监督的内容,对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裁判、决定的执行是监督的重点,派驻检察是执行监督的主要形式,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是主要监督手段,主动性是必然要求,同步性是客观需要。完善执行监督权需要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领域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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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方式变更活动进行的全面检察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的授权所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专门性活动。它包括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两个方面。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但由于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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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是唯一的即人民检察院,而民事监督的客体却是相对广泛的,甚至是全方位的。民事检察监督的客体包括民事审理行为、民事判决行为、民事执行行为、民事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过程中的廉洁行为等。通过对民事检察监督客体的确定和研究,并探寻其中的逻辑关系,可以使民事检察监督又好又快的开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