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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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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衡平艺术与司法能动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侯淑雯 《法学研究》2007,29(1):54-62
司法的最直接目的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既不能迷信规则,也不应轻视规则。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开放性司法哲学,热衷于打破成规、法外能动和制衡。司法能动主义之所以盛行于美国,有其特定政治法律文化背景。我国情形则大为不同,司法能动主义须慎行。我们应该发展合乎国情的中式司法衡平艺术,倡导能动司法。  相似文献   

2.
一、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产生的背景分析自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调研时的讲话开始,能动司法真正走入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视野。此前,我国对能动司法的研究大多局限于引介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理论并与之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司法能动主义是指与司法克制主义相对应的一种司法哲  相似文献   

3.
唐学亮 《行政与法》2012,(6):121-125
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为代表的中国式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主体、性质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上都与典型的英美式司法能动主义不同,其是一系列的理念、体制、机制和司法技术裹挟下的一种法律实用主义的反映,并且面临着高昂的运作成本,也很容易流变为政治话语乃至意识形态。  相似文献   

4.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应遵循的指导性原理,这具体表现在辩证处理调解与判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严格规则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裁判文书的审美价值与说理价值等各种复杂关系的过程中。这需要强化和提升法官的司法素养、司法能力和司法伦理水平。  相似文献   

5.
朱丹 《环球法律评论》2020,42(1):127-141
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近年来的解释中呈现出司法能动主义的趋势,即背离约文的字面含义和立法者的原意,扩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下犯罪的定义和可受理案件的范围。国际刑法的混合性质、先前国际刑事法庭的司法能动主义政策以及《罗马规约》适用法条款和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都是导致国际刑事法院司法能动主义的原因。作为非经授权的司法立法行为,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能动主义不但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和罪刑法定主义,而且损害了国际社会通过其追究国际犯罪的信心。构建对其司法能动主义进行规制的关键在于厘清和协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的解释规则、罪刑法定原则下的严格解释以及存疑有利于被告解释方法三者在《罗马规约》解释中的适用范围及适用关系。  相似文献   

6.
戴津伟 《时代法学》2011,9(3):35-41
近年来,能动司法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本文通过探讨我国能动司法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区别,阐述我国的能动司法不是简单的裁判理念,而是一种政治型能动政策。理想的司法能动是功能上的能动与方法上克制的统一,当前我国的能动司法属于政策推动性质,缺乏对能动的应有规范,而法律方法恰好能从有效性和正当性方面对司法活动予以必要的规制,因此也就成为当前我国能动司法的必然诉求。  相似文献   

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这个问题。综观世界各国现代司法发展的历程,对于如何实施法律,一直存在着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两种迥然相异的观点。在我国,经过近年来的热烈讨论与深入实践,坚持能动司法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共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深化能动司法的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当前的法学研究中,由于司法能动和法律方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学者们有时把二者联系起来进行探讨。然而在这些研究中,价值衡量问题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事实上,价值衡量不仅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方法,而且也是司法能动的显著表现。站在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上,会对价值衡量产生进一步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或司法方式,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既有知识上的缘脉关系,也有现象上的同质性,但由于各国政治及司法制度的不同,两者亦有一定区别,总体上应将中国能动司法视为世界法治语境中司法能动主义的一种特殊形态。西方司法能动主义是以司法独立性较强、全社会规则化意识较为明确、法官职业化制度较为成熟为基本条件的,因此,对于国情差异较大的中国来说,能动司法在实践形态上对西方司法能动主义应既有保留,又有创新和发展,同时应从多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亦即:宏观上,建立良性的司法与政治的互动机制;中观上,建立有效的最高司法机构指导机制;微观上,建立合理而有序的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10.
以连云港陆源污染海洋补偿令为考察对象,通过案件论证过程评介能动司法在环境法解释中的新发展.环境法治法律思维是进行环境法律解释的思想基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相补充是环境法律解释者的立场.在多学科的背景下,环境法律的解释在传统的解释方法之外,利用新的功能性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1.
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07,25(3):25-33
反对解释是法治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官奉行司法克制主义,对明确的法律条文必须无条件遵守,在解释中不能附加法官个人的意思.反对解释不是说不要解释,而是说不能过度解释,法官只能行使有限的创造权力,对法律文本已明确的含义,法官的解释就是认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批判法家的严苛,主张判决中天理、人情与法律的和谐相处,结果使得法律文本被置于不重要的地位.严格执法实际上没有成为我们的执法理念,法律被任意解释、曲解的现象大量发生.严格法制是我们不能逾越的阶段,反对解释的原则应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12.
反对解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对明确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法官等法律人应该直接认定其意义并加以贯彻,而不能解释,尤其不能过度解释。反对解释的场景是个审判等活动“语境”的问题,但由于场景都是片断,因而难以从理论上系统叙述,所以,我们只是把场景作为思考的起点和归宿,在法治理念下叙说反对解释的一般要求。我们相信,法制要求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固有意义保持克制,要求尊重法律的权威。能动主义是一种克服司法机械的思路。司法能动主义者几乎把严格等同于机械。但法制恰恰是因为有了适度严格才显示其魅力,如果到处能见到灵活那就不可能有法制。近百年来,几乎所有的法学都围绕着维护或破除法律的严格(或机械)而展开。但从法制基本教义看,司法克制主义是主流,而能动主义只能在克服法律过于死板,或协调法律与社会正义的严重冲突时才显现其功用。反对解释的主体是所有的适法人员,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要求。  相似文献   

13.
司法信任是人们基于相信司法机关能够公正、高效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心理预期,依照法律规则的指引积极利用和参与司法,并对法官、司法程序、司法裁判及司法制度表示充分的认同与遵从。司法信任的有无与多寡将决定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建设的兴衰成败。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转型对原有信任环境及信任基础的破坏、司法亲和力的下降、职业法官专家系统尚未建立、对司法有限性的认识不足、对司法程序的参与度不够,是我国司法信任缺失的主要原因。要增进我国的司法信任,最终建立高度的司法信任,必须坚持增进司法信任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相统一,推动人格信任向系统信任延伸,促进交往信任向普遍信任拓展,激励依存性信任向主体性信任转化。  相似文献   

14.
论和谐社会建构中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国龙 《法学论坛》2007,22(3):29-34
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而法治就是法律主治.当前我国法治社会建构初级阶段的特定时代背景要求倡导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法律解释的权威根源于法律文本自身,严格法治主义的法治理念表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强调司法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严格贯彻,这需要我们重视文义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方法优先性的元规则.严格法治主义的这一法律解释立场需要捍卫司法克制主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元规则是需要我们倡导司法的克制主义立场,这也是实现司法方法科学化和维护法律权威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王彬 《北方法学》2011,5(2):104-111
分权的政治逻辑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保持克制与谦抑以维护多数主义的民主价值,然而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使法官解释的能动性成为既成事实,通过司法实现正义又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法治追求。分权逻辑与解释学逻辑在话语上的对立构成民主与法治的张力,形成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这从根本上缘于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内在的结构矛盾。在美国司法语境下,对于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存在着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消极主义两种司法哲学的对立,温和的司法积极主义对于法律解释宪政困境的缓解是可行的理论进路。  相似文献   

16.
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张榕 《现代法学》2008,30(2):179-185
司法能动或是司法克制体现了法官释法的意识形态。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是法官在司法中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问题,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可供遵循。在我国当下,去除僵化的司法克制与无序的司法能动,并且实现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应是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韩德明 《河北法学》2005,23(9):103-106
司法审查原则要求侦查程序和行为必须置于法官的审查监督之下,以保证侦查程序的规范运行和侦查行为的合法实施。侦查程序确立司法审查原则的价值精神一方面在于法治国家理念在侦查程序上的落实,另一方面在于程序正义价值实现对侦查程序的要求。国外通过司法审查的制度化保证司法审查侦查原则的地位,我国应当确立司法审查侦查原则,并通过具体制度进行落实。  相似文献   

18.
黄金兰  周赟 《法律科学》2008,26(2):13-19
在一般的观念中,判决书所具有的意义不外是还当事人一个公正。然而,思想史上的几种典型理论却清晰地表明判决书具有比这丰富得多的价值面向:除了对当事人可能具有的诸多价值外,它对法官、对法律、对社会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特别是,当我们面对现时中国司法改革的困境再去思考“判决书有什么用”这个问题时,我们会发现判决书可能是解决司法改革困境的一把钥匙。它在当下中国还具有特殊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郝建设 《政法论丛》2009,(6):97-103
司法方法,即司法适用的方法,主要是指司法裁判方法。司法适用过程,是将法律与事实有机结合,确定案件处理的司法效果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判断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判断两者的相互一致性或符合性的程度;根据事实与法律的有机联系,确定案件的司法效果的推理方式;以及对这一司法效果结论的论证等,无疑是司法方法论的基本问题。正确认识司法方法与法律方法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方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20.
魏胜强 《法律科学》2011,(3):182-192
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判例制度,但实际上存在着"近似判例制度",如案件请示批复制度是有实无名的判例制度,案例选编公告制度是心照不宣的判例制度,案例指导制度是欲言又止的判例制度,这些制度有诸多不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应当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有利于矫正我国的近似判例制度,树立司法的权威;有利于提高我国个案审判和判决书的质量,树立法官的威望。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使判例制度与法律方法相结合,使判例制度与司法解释制度相结合。我国应当构建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审案的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判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判例的判例制度,这是构建我国判例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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