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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主张和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原告、被告、第三人按照举证责任的指引,收集和提供有关要件事实的证据。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准则,而且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对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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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陆法系通说,客观的证明责任,亦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一方当事人所负有的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的责任。而证明责任规范则指的是指引法官就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作出判决的规范体系,其主体内容就是关于客观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所谓按照客观证明责任规范判决,就是在要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法官首先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确定哪一方对该项事实负有客观证明责任,然后判决该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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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之分配系立法者为防范司法过程中事实无法查明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归责原则、立法意图等对该风险在诉讼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一种预分配。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之分配通常表现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举证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而进行的酌定处理。由于举证责任之所在,亦为败诉风险之所在,因而举证责任之分配不仅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利害攸关,而且也直接关系着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以及目的等能否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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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实证性思考 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虽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举证的责任,但是使这种责任的负担具有正当性的必要媒介是法官的正确判断与分配。法官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主体,其思维方式以及分配责任时所遵循的规则和原则,对案件的裁判过程和结果能否达到公正的要求,无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法官来说,既是必不可少的职责,又是缺乏法律规范支持和极具模糊性的难题。法官在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上的随意性,淡化了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化和严谨性的特征,使得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度大为降低,并成为司法公正的主要妨碍因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己正式生效,对该《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内容如何加以正确地把握,并通过合理的思维方式,使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以保障其适用结果的公正性,已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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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该原则可以概括为两个命题:一是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权利根据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反对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抗辩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二是当事人各自负有证明责任的事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要件事实。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理论方法才能适用于案件,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是主要和首选的理论方法,但是不能排除其他理论的运用。关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例外亦即举证责任倒置,现行司法解释中关于特殊侵权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多数属于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的具体化,只有很少的内容属于一般原则的例外,构成举证责任倒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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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包括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者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对象。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实体法问题。规定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对审判实务具有重要意义。对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有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的,也有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作出规定的,也有在法律中不作规定的。无论是否作出规定,均以"规范说"作为确立分配原则的理论依据。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可考虑一方面保留第64条第1款关于行为责任的规定,另一方面借鉴"规范说"增设分配结果责任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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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私权纠纷的程序,其核心在于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自古罗马法以来一直沿循至今的证明责任原则,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并非机械地套用这一原则,需要根据审理的实际情况,不断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举证责任分配,对诉讼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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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首先适用立法规定来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根据举证的难易程度、证据的远近距离或是否有助于损害的预防与救济等价值因素,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自由地处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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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一般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可能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将原来本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以法律规定的强制方式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承担,这即是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举证责任倒置在侵权损害赔偿归责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两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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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举证责任的分配,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确定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一原则尚不能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例如,对某一事实,一方主张其存在,依法应由其负举证责任;另一方否认其存在,依法亦应负有举证责任。当该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将难以裁判,导致不能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表现在审判实践中,同一案件由不同的法院审理,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一致,甚至同一案件在审理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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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律性质、准确运用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原则,对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述,指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实践中要善于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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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仅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更是当事人的一种负担与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当事人就必须承担应付的法律后果。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进一步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以及司法的正义性产生较大影响。由于我国法律存在的固有缺点、立法技术的不完善等等,导致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与完善。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与探讨,对于合理、公平分配诉讼举证责任,进一步实现诉讼目的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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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是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与实务中的难题。如何准确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特别是在裁判的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分配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加以探讨以求教于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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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是指案件的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法官不能形成确定之心证时,规定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其不利法律判断后果的一种负担。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举证责任的分配都应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在票据变造中,票据的无因性特点决定了票据变造前后的举证责任,应由主张票据变造而免除其债务的票据债务人负担,而不应由票据债权人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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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被证明到何种程度时法官可形成内心确信,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才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我国法律并未在此方面作出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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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穷尽,而案件的证明仍处于"悬案"状态下所启用的一种司法推测机制。最大程度的获得贴近客观现实的司法推测,是司法公正的集中体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诉讼利益的风险分担。单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无法适应复杂的行政诉讼实践需要的,以公民权对抗行政权的行政诉讼,其诉讼宗旨注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确立,应在坚持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法律理念指导下,建立起一个以请求权人承担权利形成要件的证明责任为基础、以遇有疑问时有利于自由民等标准为补充的多层次综合分配体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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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内涵上的两层含义即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分配范围两方面论述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现状,并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提出完善我国民事举证分配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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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民事证据契约的重要类型。对举证责任分配契约的实证讨论是对此类证据契约更直观的展现。诉中举证责任分配契约、否定性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值得关注的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新类型。举证责任分配契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正当形式,并未违背自由心证原则,可以解决举证责任分配法规存在的漏洞,弥补规范说及法官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的不足。该制度的运行需要结合实践根据不同类型构建不同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