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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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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芳 《思想战线》2015,41(4):14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过形式应为过失,作为业务过失犯罪,其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过失犯罪的要求。在司法实务中宜采取新过失论,从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两个方面限定该罪注意义务的范围,从而确定罪状中“明知”的内涵与外延。监督过失注意义务体现在监督者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的预见可能性上,而非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本身,应根据信赖原则限定监督过失者的注意义务,从而合理界定该罪的犯罪圈。  相似文献   

2.
刘期湘  方国强 《求索》2013,(7):180-183
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人违反监督、管理义务,对其应当防止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或者因过于自信没有防止的心理态度。监督过失注意义务应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监督过失不同于一般过失,在违反监督义务理论上应采信结果无价值说。  相似文献   

3.
在责任论中论及的过失概念,是以心理责任论为理论基础而进行自然主义的展开,但这种旧过失论体系下的认知逻辑无法全面科学反映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使得过失的概念依附于故意概念。规范责任论视野下的新过失论把之由主观的心理因素转化为了具有客观性评价因素,使得过失概念的认知逻辑在阶层体系中发生了变化,也使得过失的概念有了自己完全独立的品格。注意义务中的结果回避义务通过外化为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具有导致危害结果而不被允许的实质危险性行为,表明了意志态度的客观化,是注意观念的外部形态。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通常放在预见可能性的考察上,对结果的预见应当按照经验法则对内在和外在的条件作具体的判断,预见可能性可以从客观的可能性概念来展开。概念的客观化可以通过相关过失案例给予检视。  相似文献   

4.
船舶肇事事故发生后,会产生驾驶船员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以及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出租人与船员之间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船舶驾驶需要由两人以上的处于驾驶部和轮机部的全体船员集体完成。这样,处于平等地位的两部船员因为操作船舶而被关于船舶安全驾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科以共同的安全注意义务,故构成过失共同犯罪。船舶所有人等与具体船员之间的犯罪主观样态属于竞合过失,具体是其中的并行纵向竞合类型的监督过失,因各行为人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应分别追究过失责任,只能单独成罪,自负刑责。  相似文献   

5.
刘期湘  廖剑聪 《求索》2011,(1):170-171,101
监督过失是对被监督者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违反。关于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性质,应以作为形式、不作为形式、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形式的不同场合表现来认定。在不作为的监督过失的场合,应当将事前没有履行确立安全体制义务的行为认定为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6.
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对此两种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的客观面的内容,也便是犯罪过失违法性的内容,对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结合,作为构成要件过失和责任过失的认识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7.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开始步入重大恶性事故高发的风险社会时代,食品药品事故、煤矿事故、火灾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频繁发生,危害巨大。为避免监督过失责任被任意扩大适用,必须明确该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当符合几种特定情形时,应排斥监督过失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杨敏  王璐犀 《求索》2012,(8):223-225
在医疗侵权损害事故中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会使当事人产生施加不同注意水平和预防措施的激励。本文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分析医疗侵权中行为人适用的客观过错标准,并将其运用于分析单方性事故和双方性事故中无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过失责任归责原则等的不同划分和对行为人施加不同注意水平的激励之中。通过比较,得出在目前中国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事故中适用过失责任归责原则能促使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施加最佳注意水平,减少医疗侵权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目前学界对医疗过失的认定见解不一。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阐述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问题,注意义务包括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注意能力的认定采用的是主客观相统一,以客观标准为主兼顾主观标准。同时,对医疗实践中争议很大的尖端医疗中的医疗过失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0.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强调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其成立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被拒之门外;如果认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以各自的行为成立过失犯,单纯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存在疑问。在立法层面,不管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是教唆犯的规定,都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设置了障碍。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应修正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处罚过失共同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11.
专家对其失职行为,向当事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在英美国家早已是法律上的一般规则,而我国虽然已就专家责任作为特别侵权责任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但始终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专家问责制。在民法学界,“专家责任”已成为“专家民事责任”约定俗成的简称,专家所承担的主要是过失责任。出纰漏应问责,专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主要在于专家的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等。  相似文献   

12.
徐鹏 《求索》2010,(8):154-156
违法性和过失组成了日本行政法中规制权限不行使责任的成立要件。违法性中的义务导出理论存在着裁量权收缩论和安全性确保义务论两种学说,但是日本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对这两种学说有一个统一的定论。同时,由于日本国家赔偿法对于不法行为法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的引入,从而使违法性和过失的关系问题也存有异议。随着具体判例的不断增多,理论界和实务界更多的是倾向于二元论理论。整体上看,在规制权限不行使责任的成立要件中,违法性从内容上看主要是不履行作为义务,从形式上看是做出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而过失作为主观要件与违法性是分别独立存在的,二者共同认定了规制权限不行使的国家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由于决策者认识的局限性,决策过程中一旦产生错误认识,就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构成决策过失责任.对决策过失责任的心理、行为和结果特征可以从多视角解读.从过度自信理论的视角分析,决策过失责任的心理特征就表现为在普遍具有的过度自信心理基础上产生出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极端心理.与监督过失责任比较,决策过失责任的行为特征表现为在错误认识...  相似文献   

14.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历史发展无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理论还是实务,德国都是发源地,也最具典型。缔约过失责任的功能在于当事人一方因过失导致另一方因相信合同的成立但最终未成立或者无效而遭受损失,缔约过失确立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缔约过失的此种功能可以追溯到1794年的普鲁士土地普通法,但其发展则归功于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发表在《耶林法学年报》第四卷上的《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在文中,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  相似文献   

15.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不同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另一种民事责任 ,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 ,缔约的当事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 ,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合同义务 ,使相对人基于信赖而产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时 ,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其特有的法律特征、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明晰缔约上过失责任 ,可以规范人们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 ,促进公正交往 ,保护交易安全规范。  相似文献   

16.
刘丁炳 《求索》2008,(2):152-154
监督管理过失理论源于日本,在我国,监督管理过失理论用来解决业务活动和职务活动中的监督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监督管理过失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监督管理过失责任的成立,一方面需要存在监督管理过失行为,另一方面监督管理过失行为与被监督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信赖原则在监督管理领域能够适用,但必须具备严格的条件。  相似文献   

17.
熊进光 《长白学刊》2005,1(3):41-44
产品安全注意义务是侵权行为法上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产品责任中的特殊表现,已为大陆法和英美法各国所肯定,欧盟92/59号[产品一般安全]指令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安全注意义务.产品安全注意义务可分为提供产品前的安全注意义务、产品销售中的安全注意义务和产品提供后的安全注意义务.我国法律缺乏对产品提供后安全注意义务,如售后警示义务和产品回收义务的规定,应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由于理论上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和过失犯属于开放的构成要件,加之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认定没有顺序性的考察方式,因此,司法实践中在遇到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时认定负担过重。表现在实践中,有时只认定过失犯.有时只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为了解决此问题,可以将过失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进行同类合并。如将作为义务和客观的注意义务合并,客观作为能力与客观注意能力合并等,以图建立统一的过失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体系。减轻司法认定的负担。  相似文献   

19.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20.
闫广涛 《人民论坛》2010,(5):108-109
犯罪过失是相对于犯罪故意的一种罪过形式,即有注意义务的行为人在有注意能力的情况下不注意,违反注意义务而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在刑法理论上有着重要地位。根据国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从概念、分类、理论根据、构成以及处罚方面对其进行浅析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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