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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2.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王雪丹 《前沿》2010,(4):118-120
新《保险法》第43条关于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本文通过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赔付相比较,并具体分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几种情况,主张不应该将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否则将与人寿险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精神相违背,也对防范道德风险并无实益。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越来越多地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普通人对保险的认识还远远不够,这导致了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先天不平等,相关知识的缺乏既不利于投保人在保险人违约或违法时保护自身利益,也极易因自身过错、疏忽导致保险无效,求偿无门。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相似文献   

5.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份保障;而保险人销售保险契约,将给予投保人一份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身故、伤残、疾病,即俗称的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调查核实给付保险金。这一保险人兑现承诺、投保人实现保障的过程,在人身保险中称之为理赔。那么,当被保险人出险时,保险受益人该怎么办呢?  相似文献   

6.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看似公允,实则不然:一是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二是显示出投保人是博弈的失败者,三是增加保险费的依据难以确定,四是车辆风险的特殊性,五是使保险人得以乘人之危。  相似文献   

7.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按照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以合理地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8.
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风险会发生变化,如改变其使用性质等。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免除赔付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在投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9.
投资型保险乃特殊保险产品,极具专业性与复杂性,对其说明义务应有更加妥善之规范。针对投资型保险契约之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存在适用难题,保监会之专门规范存在对投保人利益保护不足之问题,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亦存在困境。我国投资型保险契约保险人之说明义务需加以完善:须对现行法之缺憾进行补足,同时应参酌世界发展之趋势,引入适合性原则。  相似文献   

10.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订立前及存续期间。保险人应就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之重要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方式以书面说明为主,口头说明为辅。保险人之说明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没有经过理赔无从确定。当事人未经先行向保险人提起索赔而径直提起的诉讼因而不符合给付之诉的要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给付之诉。应当认识到理赔程序在确定保险给付之债上的重要意义,依据索赔——理赔的保险运作模式,由当事人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从而展开理赔程序确定具体的保险给付义务。我国应规定保险索赔前置程序,明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先向保险人索赔(理赔申请),只有当索赔不获满足或有其他争议时才能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2.
投保人郑动甲游西藏时突发高原病离世,保险公司以不算“意外身故”为由拒绝赔付。由于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格式化和保险责任约定的概念化等因素,当事人双方对保险事故的确认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分歧较大。离世者亲属以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某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3.
投保人带病投保隐瞒病情,因病去世后,其近亲属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能否免除理赔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以往的惯例,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一般不承担理赔责任。  相似文献   

14.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份保障;而保险人销售保险契约,将给予投保人一份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身故、伤残、疾病,即俗称的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15.
<正> 保险是市场潜力巨大的行业,保险业务的拓宽是保险公司自身难以完成的,保险经纪人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壮大。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的界定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  相似文献   

16.
唐英 《前沿》2011,(14):10-13
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分为当事人主体和非当事人主体,当事人主体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非当事人主体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投保人合并或分立;(2)投保人死亡;(3)投保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保险人合并或分立;(2)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权益发生移转。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的立法缺失和粗疏,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电子保单虽方便快捷,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法面对面交流,必然会为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造成阻碍。而电子保单为格式合同,且免责条款对投保人非常不利,故提示与说明义务必须得到合理履行。在电子保单的实务操作中,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存在诸多问题。应强制被保险人阅读免责条款,建立回访机制,引入第三方托管服务,借助多元化电子媒体。  相似文献   

18.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与否,对保险人能否取得保险赔偿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相似文献   

19.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某项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载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契约。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相对应,又叫产物保险或损失保险,是保险人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产保险  相似文献   

20.
《就业与保障》2014,(7):43-44
正厦门市在1997年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同步为参保职工建立了大病保险制度,采用"政府主导、集体投保、市场化运行"的方式,由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作为集体投保人,以参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大病保险,当参保职工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赔付,有效解决了参保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报销问题,开创了全国大病保险的先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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