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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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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对泸州市六区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状况进行调查后,本文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争议解决、对用人单位的影响等方面做了分析,发现泸州市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一些劳动合同并未按约定或法定履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本文也试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实现劳资共赢的角度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2.
在规范的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比较清晰的,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都可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政策适用与执行。然而,随着劳动法律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用人单位很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面临到的不规范劳动关系。例如,劳动者意外失踪或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劳动合同的存续问题,新员工试用期间因休长期病、事、产假等需中断试用期的问题,劳动者患重大疾病需长期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等等。因此,我国可适用劳动合同中止制度。  相似文献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没有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劳动合同就需要继续履行。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就已经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规定。针对我国劳动关系领域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来普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4.
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协议,不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的规定解除该合同。如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且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无须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  相似文献   

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管理和运作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劳动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的“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滥用辞职权,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不利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上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  相似文献   

6.
论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违约责任的涵义 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责任的简称。传统法学理论认为,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向对方承担的一种民事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应包括如下几点内容:  相似文献   

7.
一、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实际履行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虽然没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或程序签订书面合同,即形式要件欠缺,但其实质要件基本符合,且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劳动仲裁部门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常见的事实劳动关系有:(1)以口头约定代替签订书面合同.温州私营企业招工基本上没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说了算数;(2)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企业承包合同、企业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排和待遇,以聘任书代替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延续劳动关系,但没续签劳动合同;(4)所签合同部分必备条件无效或不明确.如劳动报酬没约定,工作内容不明确,或约定工伤事故由雇工自负等.  相似文献   

8.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的期限可以选择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几种形式。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只约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约定其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类型。如果劳动者自身已经具备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本人又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个权利应如何保护?  相似文献   

9.
服务期协议:概念、本质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国荣 《法律科学》2009,27(1):113-122
服务期协议是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了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它是劳资双方以劳动合同为基础所形成的特殊约定,需要我们借助劳动法和民法的双重思维,结合服务期协议的不同约定进行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10.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伦理定位与制度安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推行,在于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将其看作是对劳动者的"福利性"待遇以及对用工单位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则对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过于严苛的限制政策,导致劳动用工单位对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了畏惧、排斥和规避的态度。在现有立法允许其可以选择与劳动者订立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资方选择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与短期化的劳动合同,应当说是不难理解的事情。故此,在建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摈弃劳资对立的传统思维,确立和培育劳资身份伦理和协作与共存的理念,在立法上明确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常态形式,同时应充分尊重双方的自主选择、意思自治和自我调适,赋予双方在有正当理由前提下解除与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由。  相似文献   

11.
田思路 《法学》2022,(1):143-158
"共享用工"是多元化用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借出单位)、用工单位(借入单位)三方合同关系,与"借调"和"劳务派遣"在形式上相类似,但又存在诸多不同。从概念的内涵上分析,我国的"共享用工"属于"狭义借调"。三方合同的法律构成诸学说大多以传统的劳资两元主体结构为理论前提,无法有效解释当前多元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而需要从三方合同性质出发,重新认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劳动关系理论、使用从属关系(人的从属性)理论及雇主指挥管理权构成理论。在三方合同关系中,共享用工与借调、劳务派遣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共享员工只与用人单位具有一重劳动关系,一般不与用工单位具有默示或双重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中的雇主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可以行使用人单位让渡的部分指挥命令权,并基于部分使用从属性单独承担或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一定的雇主责任。共享用工的实施要由劳资双方达成合意,且需具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人选确定的合理性及合同变更的合法性等条件,并通过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明确两个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与管理权限来防范伪装的共享用工等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12.
王显勇 《法学论坛》2004,19(3):103-107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所确认的劳动权 ,只是说明了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现实的社会关系 ,却并未揭示出劳动价值论 ,也未能反映劳动者应当分享企业治理权与剩余权的根本要求。应当建立分享企业治理权与剩余权的劳动力权 ,达致劳动力与资本的契合和均衡。劳动力权属于经济法范畴。作为其实现形式的职工持股制度 ,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劳动合同法》的颁行为标志,我国劳动合同立法攀上巅峰。然而,现有立法不能实现其预期,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契约自由规制不适度,突出表现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制度中。而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从外在与内在两个视角加以努力,以体系化的方法设计劳动合同制度,补足劳动合同制度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14.
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郑尚元 《中国法学》2005,1(3):80-89
《合同法》起草时曾设定一类有名合同——雇佣合同,但雇佣合同最终没有体现在《合同法》中,近年来民法学界开始涉及雇佣合同问题。《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实质上也是一种雇佣合同,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有着各自相应的区界。本文对传统雇佣契约与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指出民法与劳动法所调整的雇佣关系是一种互补关系,两者在调整雇佣类社会关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相似文献   

16.
郭英华 《行政与法》2006,6(8):100-104
传统观点视劳动合同为公法性质的合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我国劳动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今天,此观点有不合理之处。本文试图从批判“劳动合同公法论”入手,界定劳动合同的私法属性并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以期能够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并将其与劳动法其它相关制度的改革和司法实践更好的衔接起来,真正解决实际问题,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劳动合同订立时,劳动者对与劳动合同订立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包括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对本人基本情况资料的填写。对与劳动关系建立有关的重要情况,即使用人单位未询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应主动披露。对与劳动关系建立无直接相关的个人情况的披露应当真实,不得欺诈。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18.
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的与资;手平等自由地订立劳动契约,通过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以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劳动力市场交易权、劳动契约缔结权等。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已不再是一种权利,而是按照劳动契约要求必须履行的约定义务。劳动者在向资方提供劳动给付的过程中,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契约权利,作为劳动者则享有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与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等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9.
李培志 《河北法学》2008,26(2):194-197
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不仅是劳动合同的核心,也在整个劳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规定,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应对我国劳动合同效力制度进行通盘、系统的梳理与审视,缝合漏洞,弥补缺陷,革故鼎新。  相似文献   

20.
姜颖  李文沛 《河北法学》2012,(8):75-76,77,78,79,80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之一,作为行政法学"帝王条款"的比例原则,试图研究其在劳动合同解除中的应用可能性与具体机制,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提出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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