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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70 毫秒
1.
证据协力义务是指不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尽的公法上义务,其目的在于担保法院能基于证据调查之结果作出正确的裁判。证据协力义务包括证人义务、鉴定义务、当事人受讯问义务、文书提出义务以及勘验协力义务等形态。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证据协力义务。当事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证据的主张或证据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证据协力义务,将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法关于证据协力义务的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缺乏效果规范,不仅影响到法院对证据方法的广为利用,也影响到当事人武器平等原则的贯彻,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2.
对于当事人或第三人是否负有勘验协助义务的问题,德国《民事诉讼法》及日本旧《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已经规定准用第223条关于文书的规定,当事人或第三人均有依法院的命令提出勘验物或容忍勘验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修法后,其"民事诉讼法"第367条已经增列第344条及第348条准用的规定,明示当事人和第三人均负有提出勘验物或容忍勘验的义务,以杜争议。但是,祖国大陆现行立法并未规定鉴定或勘验协助义务,因此确有必要引入鉴定、勘验协助义务以便法院遇有不协助鉴定、勘验时依据证明妨碍原理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3.
刘言浩 《法学研究》2001,(3):146-156
住客在宾馆内遇第三人侵害 ,宾馆若疏于注意 ,应承担违约责任。宾馆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 ,宾馆之不作为与住客之损害不具备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当事人不选择请求权基础时 ,法院应依据查明的事实独立进行法律上的判断 ,民事判决理由不必与当事人之诉讼理由一致。  相似文献   

4.
周成泓 《法律科学》2012,(2):172-180
亲子鉴定是解明亲子关系的利器。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属于公法性质的勘验协力义务,其义务范围和主体范围均较为广泛。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有诉讼经济、证明妨碍及事案解明义务三个。是否科处被检人协力义务,在实体上应当本着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在程序上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被检人在具备正当理由时得拒绝鉴定,但不当拒绝的,可对其进行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意义积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适用条件不明确、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缺失、拒绝鉴定所生法律效果较为模糊、适用的主体范围偏窄以及与实体法没有很好地对接等。  相似文献   

5.
周翠 《当代法学》2022,(1):136-148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即构成妨碍举证.由于协助调查取证义务相当广泛,既包括诉讼中的提交或协助义务,也包括诉前在预计存在举证必要时形成或保存重要证据手段的义务,因此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亦相当广泛.然而,我国的举证妨碍规范存在重大疏漏,不仅未将过失或不作为的...  相似文献   

6.
统一的诉讼举证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汉昌  刘田玉 《法学研究》2005,27(2):96-108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三大诉讼法上都是将某些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一方当事人 ,如果该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不能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 ,裁判者则做出与该当事人利益相反的“事实拟定” ,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从罗马法到现代 ,只有两条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 ,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 ,不负举证责任 ;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 ,不负举证责任 ,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 ,负有举证责任。两条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领域。  相似文献   

7.
占善刚 《中国法学》2013,(1):103-113
在民事诉讼中,附理由的否认乃是与单纯的否认相对的否认形态。与单纯的否认相比,附理由的否认能有效地促进当事人之间争点的形成从而能保障法院进行充实的、有效率的证据调查。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附理由的否认已呈义务化之趋向。无论是其判例还是学说均强调,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若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必须附有理由进行具体的陈述,而单纯的否认通常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从而视为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附理由的否认义务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创设的个别性义务。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不利益之归属,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履行附理由的否认义务须以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已合乎具体化之要求为前提。不过,在情报偏在性的事件中,应例外地承认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为的抽象的事实主张也负有附理由的否认义务。  相似文献   

8.
作为一种"义务",事案解明之目的在于救济不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在证据偏在案件中举证能力和举证手段之不足,协助法院发现案件事实,促进诉讼公正的实现。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事案解明义务之立法类型和法律效果的争论由来已久。通过比较法的考察,立足于立法现状和现实障碍,我国应当确立例外化的事案解明义务,界定其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并对其法律效果按照复合型标准进行由轻至重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9.
关于我国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立法演进"从严到宽"的解读是一种误读。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己知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的举证困难应在法解释学上通过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理论来化解,而不应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上立法冒进。应借鉴TRIPS协定第34条第1款(b)项的合理精神通过立法明确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同时应合理顾及其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货物买卖有国际货物买卖和国内货物买卖之分。国际货物买卖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买卖。国内货物买卖应指营业地处于同一个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划分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货物买卖的主要意义是因为不同货物买卖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关于卖方对货物权利方面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在第150条和第151条有相应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就不承担这一保证义务。 《联合…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承认一定范围内的摸索证明为合法,而未采取德国法的摸索证明禁止原则。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就案件事实的解明负有一定的协作义务,但举证人有违诚信原则的摸索证明仍应予以禁止。法院应通过阐明,协同双方当事人就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加以具体特定,在举证人不能特定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时,应促使对方进行必要的协作,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以判断证据声明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12.
行政诉讼中对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虽然在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是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不仅给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成为许多行政案件案结事未了,甚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信访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应当赋予其上诉权;没有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案件,二审法院并非一律发回重审;应赋予被遗漏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应当赋予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在终审前都可以参与诉讼程序;参照原被告举证责任完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执行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13.
It has been widely believed that who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significantly affects the incentives of the legal parties. In particular, Hay and Spier (J Legal Stud 26:413–431, 1997) argues that if legal parties have a commonly accessible body of evidence (perfectly correlated pieces of evidence), the party who bears the burden of proof will present the evidence if and only if the evidence supports his position, while the other party (without the burden) will refrain from presenting it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evidence supports his position. In this paper, I claim that the result will be dramatically changed if the pieces of evidence that each party possesses are not perfectly correlated. I show that each party will present the evidence that supports his position whenever available, regardless of the burden of proof assignment. This implies that allocating the burden of proof does not matter in terms of information elicitation.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一元制法庭构造和审判方式中,一般应当采用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作为证明责任类型划分的基本概念。在审判空间中发挥作用的证明责任,将会延伸到审前程序中,从而形成侦查人员的辅助性证明责任、被告人的延伸性责任,以及弹劾制侦查构造中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应当协调检察官客观义务与证明责任关系,以客观义务统制证明责任,同时需防止客观义务论的负面影响。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是起辅助作用的控方,应当适度承担证明责任,与检察官的证明责任具有主、辅关系。  相似文献   

15.
李斌  郭百顺 《行政与法》2010,(3):118-121
案外人异议是案外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对特定标的物执行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对于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该制度适用中出现了不少实际问题,远不能发挥其作为执行救济途径的保护和矫正作用。为了切实有效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作用,应针对具体适用中的缺陷和不足,进一步从程序上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16.
佟连发 《政法论丛》2014,(5):104-112
GATT时期,专家组曾明确指出,"援引例外的缔约方应对其满足例外所有条件承担证明责任",另外从一些专家组报告中还可以推断出"申诉方对被诉方违反GATT的事实负证明责任"。WTO成立后,"申诉方承担被诉方违反WTO规则的证明责任"以及"被诉方对例外或者肯定性抗辩负证明责任"成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分配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则。但是"申诉方承担被诉方违反WTO规则的证明责任"有可能被滥用,例外条款的辨别也存在难度。"主张事实的一方应提供证明"以及"当事方应合作提供证据"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一般规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授益行政由一定的权利义务构成。授益行政对于受益人而言,主要意味着权利,但它同时也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主要意味着义务,但对个人和组织负有义务的又不仅限于行政主体,国家、社会、受益人以及第三人均负有相应的义务。合理界分各方义务主体的义务属性和义务内容,正确处理各方之间的关系,科学配置权利义务资源,是完善授益行政制度体系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8.
执行时效是指执行依据所载的债权人之私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不应当是指公法上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存续期限。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法院不应主动审查、适用执行时效。执行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应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仍可就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届满后双方对债务重新予以确认或达成新的履行债务协议时,亦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效果。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执行时效是否中断和重新计算,应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申请执行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因法院对本案执行程序采取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之处置方式的不同,其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也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19.
包冰锋 《证据科学》2016,(6):703-711
在对不完全给付各要件证明责任的讨论中,最具争议的是可归责性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德国和日本学界主张可归责性事由为债务人的免责事由,应当由债务人负责举证。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但在具体案件中出现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时则由债务人承担。目前我国法律条文尚未对不完全给付的证明责任进行明文规定,所以应当依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由债权人进行举证。继而为了减轻弱势方的证明负担,法官应当运用经验法则、表见证明等原理;证明妨碍规则和案件事实解明义务也可以帮助法官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榕 《法律科学》2006,24(1):138-148
民事诉讼收费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但我国自开始实行诉讼收费制度以来,所有有关诉讼收费的规范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各级财政尚不能全额支付法院全部所需费用的情况下,法院本身与诉讼收费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诉讼收费成为支撑审判成本的主要来源。这种制度安排不但使当事人承担了高额的诉讼成本,而且可能直接阻却当事人行使诉权。因此,诉讼收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应当理性地确定国家和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审判成本,并应将诉讼收费制度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调整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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