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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告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以往学界对其讨论较少,通过对抱告制度在清代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的检讨,可以看出抱告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该使用抱告的案件基本使用了抱告。但究其实际运作,则司法实践与律例的规定相差不少。这种差异的背后是百姓对官府司法控制的反抗和官府自身治理原则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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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纳。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却对原告资格进行了较多的限制,阻碍了环境诉讼和环境保护。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了在我国扩大原告资格的依据,将直接受害人、社会一般公众、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后代人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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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法院、当事人和律师的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效果,民事司法难以满足各方利益诉求是造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休眠”的主要原因。在法院方面,我国的政策实施型司法程序消弭了法院在代表人诉讼中的利益诉求;在当事人方面,立法上则存在着利益诉求难以转化为诉讼权利,当事人缺乏理性诉讼动力等症结;律师在代理代表人诉讼过程中职业的公共性和商业性之间的冲突十分明显,降低了其在代表人诉讼中的参与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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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 总被引:59,自引:0,他引:59
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等社会公益 ,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 ,当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 ,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 ,既是诉讼法对其自身只顾及保护私人利益的狭隘性突破 ,也是对传统诉讼法律制度的超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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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有20个条文规定了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陪同当事人在场、陈述意见、代替当事人为一定诉讼行为,帮助当事人防御或攻击,维护其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与代理、辩护不同,但它们属于什么制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按照这些条文的实际作用,应当将它们整合为"刑事当事人辅助制度",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与当事人有一定亲属或法律关系的人担任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诉讼给予陪伴协助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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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制度愈发暴露出自身的制度缺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鉴定制度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孕育而生。然而立法上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的模糊化不仅没有释明关系到专家辅助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诉讼地位问题,还略过了专家辅助人资格如何确认等问题,使得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不容乐观。从设立这一制度的背景入手,比较学习日本诉讼辅佐人制度、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及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探明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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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看,在股东代表诉讼中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对当事人的和解与撤诉进行司法审查都有其正当性。域外成熟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都设立了对和解与撤诉的司法审查程序.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通知程序和听审程序等。我国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尚没有确立有针对性的司法审查程序,现有的相关规定存在诸多不足,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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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讼学传播,一方面使案件面貌越来越稀奇复杂,难以捉摸,官方稍有出入即可能铸成大错,给司法审判官吏带来极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民众在讼学熏陶之下,也越来越善于利用诉讼规则为自己谋求利益;虽然不能够与官方分庭抗礼,但对官吏独断专行无疑产生一种抑制力,并促使地方官吏在审判实践中更加审慎地分析处理讼事,在日益复杂的诉讼形势下不断完善诉讼规则,从而缓慢地矫治整个司法审判机制,从反面促进了传统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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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大致可分为:自由权、参政权、生存权、请求权和平等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进程中应当充分享有上述的基本人权。在民事诉讼中,应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权能够充分有效地实施;应倡导"官民协商对话"的民主型诉讼模式;在审判程序,特别是执行程序中对生存权加以切实地保护;加强对程序法上的请求权的人权保护;强调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尊重,落实当事人的平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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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式诉讼在我国的出现,是社会自身演化的结果。它是由案件当事人、媒体、律师等各种社会主体通过公众参与活动形成的社会合力促生出来的,具有参与式民主和协商式民主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我国权力结构模式的不足,是一种新型制度推进机制,对于解决重大的社会问题和制度问题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为充分实现它的价值,需要从审判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当事人资助基金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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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实现法律权利的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新任务。分析教育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借鉴国外教育公益诉讼制度,探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的概念、主体资格以及适用范围和情形,可发现从立法层面建立健全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十分重要,将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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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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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思清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1):21-25
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必要的补充,不仅具有客观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一方面,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和法律监督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与国际交流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我国检察机关多年来的民、行案件抗诉经验可供借鉴,检察机关近年来的公益诉讼实践经验可供总结,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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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科学证据。开展鉴定活动时,司法鉴定人有可能因程序性或技术性问题而向法庭出具有问题的鉴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重新鉴定作为问题鉴定的救济路径之一,是严重问题鉴定的高端技术性解决方案。法官与当事人不恰当使用重新鉴定手段来纠正问题鉴定,是引发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乱象的内因。而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与诉讼规则博弈所导致的管理盲区的出现,则是引发重新鉴定乱象的外因。《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版)为重新鉴定乱象的治理带来了契机。一方面,通过"提出异议-书面答复-鉴定人出庭"的鉴定异议疏导路径,使重新鉴定回归恰当的救济地位;另一方面,基于"初次鉴定、庭审质证、重新鉴定"构建多元化的问题鉴定管理路径。这种合理的问题鉴定分流管理模式,不仅有望有效治理既往的重新鉴定乱象,而且即将打破知识壁垒、实现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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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救济是在法律上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纠正和补救,它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的对语,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面对现行法有当事人民事诉权利却没有权利救济与司法活动中司法者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现实,为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救济作理论上的论证并促成立法的完善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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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规则,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以实名的方式进行诉讼。不过,崇尚实践理性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时许可当事人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诉讼。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中应记明当事人姓名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应该规定当事人具有匿名诉讼的权利,法院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在当事人匿名和公开其姓名之间权衡利弊以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匿名诉讼申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