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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是,综观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该罪名已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建议:首先,刑法中“可以责令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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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应不局限于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可采用推 定故意说,其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行为人被责令说明但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司法机关无 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目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过轻,应予提高,以真正体现罪 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厉惩治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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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是该罪成立的可罚性前提,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是其实行行为,该罪成立的实质性根据是行为人不履行在特定情况下刑法赋予的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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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众多贪官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经常见诸报端。中共安徽阜阳前市委书记肖作新夫妇“不明来源” 的非法所得,竟高达1300万元之巨,前中共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不明来源财产也高达5000万元,对这巨额财产贪官们真的就不明其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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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绝大多数贪官都养着一个或一串情人,几乎每名贪官的判决书上,都会有一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统计表明,有情人、玩女人的贪官达95%。而被查出的贪官中,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有过之而无不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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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设置偏轻、刑罚种类单一等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一些表述,但仍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界定,明确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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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昭耀.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今年1月被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704万余元,另有折合人民币近65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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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报道,3月28日下午,海南省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原副组长张庆,因犯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被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认定,张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纪检干部职务的便利,在办理纪检监察案件期间,侵吞当事人上缴的股票,折合人民币96万多元;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审判机关对案件的执行,向当事人索取人民币10万余元;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财产价值人民币95万多元和美元111万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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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化公为私的问题 ,1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7年 3月 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保留了此罪 ,将其纳入分则第八章 ,即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从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几年来司法实践看 ,并未达到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 ;相反 ,却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蒙混过关的“挡箭牌”、“避风港”。因此 ,该条款亟待修订。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缺乏前提条件。惩治此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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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9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犯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王怀忠之罪,与其他贪官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无非是受贿、索贿数额巨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等。至于其个性,可引用阜阳市干部对办案人员说的一句话:“王怀忠的问题不仅是他本人经济犯罪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他给阜阳带来的灾难是全方位的。”给阜阳造成了“全方位的灾难”,就是王怀忠犯罪的个性。无论是从消极影响之深还是之广来看,“全方位灾难”都远甚于个人经济犯罪,因此,对王怀忠犯罪之反思,不应忽略其个性特征。而反思的起点,无疑应建立在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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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为了惩治腐败而规定的一种新罪,其理论上的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正确认识本罪的说明义务、法律依据、举证责任以及定罪判刑后又查明其真实来源问题,是处理本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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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9日上午,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济南一审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怀忠在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517.1万元,另有480.58万元个人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庭依法判决王怀忠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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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为加大反贪惩腐力度,弥补立法不足而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形中却成了网开一面规避法律的缝隙。近几年的涉及的职务犯罪中,巨额的来源不明财产频频出现,金额不断攀升。该罪名客观上成了一些腐败分子的护身符、避难所和免死牌,与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精神严重不符。妥善解决这个问题,遏制腐败分子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获益,已经成为反腐倡廉建设中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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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海南省国资委副主任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刘连琏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赃款予以追缴,赃物予以没收。刘连琏——这颗曾在海南政坛上、企业界耀眼的“新星”是如何陨落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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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确立以来,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若干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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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庄严宣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欧阳松(正厅级)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其妻白建怡犯受贿罪、窝藏转移赃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二人受贿赃款104.8万元,非法所得82.17万元和财产差额部分147.55万余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