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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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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斌  李军 《法制与社会》2013,(30):79-79,83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原则,规定了出庭的条件和拒不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但是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本文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经济补偿和保护、处罚措施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
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关系审判公正的实现。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其中,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及不出庭作证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效力,规定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范小军 《法制与社会》2012,(11):128-129
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核心和灵魂,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以及正确的定罪量刑,但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性,需要进一步予以规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规定强制出庭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本文结合我国刑事司法诉讼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面临的困境,并结合刑诉法修正案的规定,进一步提出部分完善的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4.
占善刚 《法学家》2014,(2):103-110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明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事实认定的根据、鉴定人返还鉴定费用。该规定忽视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公法义务性质和鉴定的证据法构造。在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系鉴定人对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承担的诉讼法上的义务。基于该义务的公法性质,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应遭受罚款、拘留等公法上的制裁。考虑到鉴定人与证人诉讼地位的相似性,立法上应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一体适用于证人,这样才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涉及司法鉴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对鉴定人地位由法官事实认定的辅助人转向当事人一方的专家证人。为了配合这一角色的转变,《民事诉讼法》从证据失权和返还费用方面对鉴定人的出庭义务进行了规范。应当进一步完善鉴定人出庭的保障机制和鉴定人出庭时的庭审程序细则,使得鉴定人出庭真正能起到提高庭审质量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在何种情况要出庭做出了规定,并对证人不履行出庭义务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豁免。另外还对证人出庭的后续保障即证人作证补偿及证人保护进行了规定。但对证人不出庭或者出庭不作证没有进行规定。  相似文献   

7.
一、立法的缺陷 首先表现在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此条款使用的是“必须”一词。但在第157条中又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此条款又允许证人可以不到庭。这就形成了证人出庭法律规范处理的选择性。给司法实践带来矛盾。法官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的规定,用证人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也不违法。在当前证人普遍不愿作证的情况下,司法人员肯定愿意选择“不出庭”这种程序简单、效率高的审理案件方式,并以《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  相似文献   

8.
鉴定机构作为中立机构,从司法部门独立出来,使鉴定人出庭成为必然。虽然现在有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在实现的过程中,鉴定人出席的时间、费用及相关的经济补偿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阻碍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时在出庭中鉴定人与鉴定参与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显现,需要从法律上首先完善,做好之间的沟通。  相似文献   

9.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以刑事诉讼为背景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鉴定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度充当的是法官辅助人角色,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成为一种普遍做法,但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使得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向“专家证人”演变,鉴定人出庭成为必要。在当前的刑事诉讼规范中,应当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性,完善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则和权利保障措施,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10.
王云龙 《中国律师》2005,(11):48-49
我国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虽然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证据立法的空白,现有法律规定中又缺少必要的程序规则,致使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和落实。因此,研究探索确保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和措施,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有一条对此作了规定,即第70条。强调证人必须出庭的同时,对证言的质证程序似乎作了规定,即辩论和质证。但是这种笼统的规定仍然难以改变司法实务操作中的混乱现象。1998年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  相似文献   

11.
新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作了细致改进,同时明确了鉴定人的出庭义务和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运行状况不甚理想.据浙江省司法厅统计,2013年该省办理涉及诉讼的司法鉴定36 832件,但鉴定人出庭作证只有167次,出庭率仅为0.45%.新的诉讼法对于促进鉴定人出庭的努力收效甚微.结合该省工作实践,运用实证调研的方法,探究鉴定人出庭制度实施的现状和鉴定人出庭率低的原因,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在民事赔偿标准上二元化和医疗诉讼的诉讼案由及法律适用。然而,医疗损害鉴定的模式应如何走向,《侵权责任法》却没有提及。江苏省医学会大胆革新,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调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背景下,江苏省医学会适应新形势组织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改变了以往医学会鉴定专家不署名、不出庭的历史,提高了鉴定公信力。  相似文献   

13.
薛向楠 《证据科学》2014,(3):316-324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并未赋予特定亲属拒绝作证权。《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求被告人的上述亲属必须提供相关证言,同时又允许这些特定亲属拒绝出庭,实际上是以维护家庭关系之名,严重妨害了被告人的对质权,有必要以法治国家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取代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4.
罗海敏 《证据科学》2012,20(3):330-340
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被告人对质权、保证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客观需要。我国大陆地区长期存在证人出庭难、出挺少的问题,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是此次刑诉法再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台湾地区在确定应出庭证人范围、强制证人出庭作证、证人保护与作证补偿、证人拒绝作证等方面的可行性做法,可以为大陆地区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供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15.
新的《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与修改,这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法官证据采信能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均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应当通过限制法院依职权直接选任鉴定人、明确鉴定人出庭质证和对异地鉴定人出庭质证等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朱新林 《法学论坛》2012,(5):142-149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主角,对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基础负责,有必要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程序保障。法律传统、诉讼理念、律师代理情况与立法成本等是构建当事人证据收集制度路径选择中的考量因素。增加文书提出命令、重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通过切断当事人对书面证言之依赖进而强化证人出庭作证是提升当事人收集证据能力的基本出路,应该纳入到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  相似文献   

17.
2012年修改并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月1日实施。两大新诉讼法对证据制度,包括证据种类、证明标准等内容进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对于司法实践中证据地位凸显的鉴定意见,两大诉讼法也做了调整,包括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鉴定人保护、鉴定人选任等。但因两大诉讼法性质不同,新刑诉法和新民诉法对相关内容做了不同规定,对于其是否符合立法统一性、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与其诉讼性质相一致,有必要从法学理论角度层面予以释明与检视。  相似文献   

18.
论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的立法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诉法的再修改,明确规定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后果,约束了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有效规范提出鉴定意见的举证责任,从而切实提高程序法的法律及司法权威。明确程序性违法导致诉讼行为或证据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现实意义和诉讼价值。应注重明确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刑诉法依赖自身能量得到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9.
论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已确认事实的预决力既不同于裁判的既判力,也有别于"争点效"和"争点排除规则",其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具有独特内涵的制度。然而,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从而致使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这种状况一方面有损法院判决的一致性、权威性,也与确立预决力制度的初衷相违背,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明确预决力的条件和范围。实践中,法院应根据已确认事实的不同具体认定其不同的预决力。  相似文献   

20.
鉴定人出庭质证规则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原则,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规定,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司法公正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此,应借鉴两大法系的立法,确立鉴定人出庭、陈述、质证内容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等,并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予以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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