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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金融诈骗的理论形式 我国刑事立法对金融诈骗限定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从理论上讲,金融诈骗应包括“非法占有”和“虚假陈述”两种形式。 “非法占有”的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在金融业务活动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以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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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本罪的主观要件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均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对本罪的目的并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本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构成要件。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票据诈骗罪是传统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传统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票据诈骗罪同样应当具有这一目的。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难以成立的。(1)本罪与诈骗罪是包容型法条竞合的关系,当然应具有诈骗罪的主观特征———非法占有目的。旧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诈骗罪,新刑法为适应形势的需要增加了合同诈骗罪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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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区别我国刑法把“非法占有”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主观目的,并不是简单地理解为该罪只对财产占有权进行了侵犯,而是应当理解为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刑法理论中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是有区别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此时,行为人不  相似文献   

4.
非法占有目的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理解刑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上众说纷纭。作者认为,刑法中的“非法占有”应是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侵害。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将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等概念严格区别,并结合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后果、对财物的处分等情况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存在着激烈的论争。主要有"非法占有说"、"不法所有说"(排除权利人意思说)、"非法所有说"、"意图改变所有权说"、"非法获利说"等几种观点。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签订合同,在合法形式掩盖下的犯罪。这种犯罪表面上通常以经济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实质上是犯罪分子在非法占有目的指导下的诈骗。认定这类犯罪,在主观上必须首先考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践中,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是以欺骗手段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应认定为诈骗罪,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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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人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包括以非法地归自己或第三者所有为目的”。对那些在主观上意图暂时非法占有或意图最终归还的,不认为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要件。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没有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众所周知,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其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依照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占有权可以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即财物归非所有人占有。这属于合法占有。如果说占有人的占有,没有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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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凌波 《中外法学》2023,(3):707-724
行使债权可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性,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而非一般违法性的提示要素,其评价的是财产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财产转移、变动过程。只有当行为人对被害人拥有合法债权时,以非法手段引起的财产转移过程才被认为合乎民事实体财产秩序,进而否定非法性。实践中认为行使虚假债权、非法债权的行为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观点将导致刑法财产犯罪体系内部的价值判断矛盾,进而产生处罚漏洞,应当予以纠偏。在《刑法》新增第293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背景下,应将催收非法债务罪理解为财产犯罪的减轻构成。在此基础上,区分虚假债权与非法债权的意义在于,催收前者仍应以抢劫、敲诈勒索罪等重罪进行处罚,只有催收后者才能成立催收非法债务罪。催收非法债务所获得的收益来自于被害人合法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应当优先返还给被害人。  相似文献   

9.
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包括行为人实施非法转手倒卖和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并说明“转手倒卖”是指行为人以较低价格将其他毒贩的毒品购进,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他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的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批发和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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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办理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指非法集资行为并非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无论从何处筹集到资金都符合集资人的意愿。对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应慎重处理,未给存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有目的”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回报投资者的意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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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保险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传统诈骗罪的构成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要件。那么,作为新型经济犯罪的保险诈骗罪,是否也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此,理论界存在分歧。 有些学者认为,不管《刑法》有无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金融诈骗罪都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其理由为: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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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论观点梳理在金融诈骗罪的七种具体犯罪中,除了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和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的条文中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之外,其他五种犯罪(刑法第194-198条)的条文中均无此种规定。笔者仅就票据诈骗犯罪目的方面的争论归纳。其意见众说纷纭,概括而言可以认为有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解释说。否定说主张对票据诈骗犯罪不必以“非法占有目的”加以限制。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同样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票据欺诈行为,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也严重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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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信用证诈骗罪未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这是否意味着该罪之构成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论界对此有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在司法实务中也不乏未查证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即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的个案。从刑法解释的视角观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是一切诈骗犯罪的题中之义;对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以信用证诈骗罪论处,也将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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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取得型的财产犯罪和金融诈骗罪不成文的主观要件 ,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 (包括非法所有人 )、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该进行类型化的思维 ,根据客观情状予以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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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简析票据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顾晓宁票据诈骗罪主观是否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认识不尽统一。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票据诈骗罪是一种发生在金融票据领域和流通环节中的特殊形式的诈骗犯罪,它具有普通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虽然修改后刑法第194条没有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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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界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认识存在分歧,基本观点为“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利”、“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和“公民住宅的安宁权”。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存在一定的欠缺。而日本采用的是“居住权说”,笔者认为其有可取之处。“居住权说”既可以克服我国刑法理论界三种基本观点的不足,符合人权保护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又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也符合认识规律,因此对该理论可以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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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在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上,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财物所有人向非法占有人索要,而非法占有人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即可认定是侵占。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在法院审理期间仍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准,如果非法占有人在判决前退还或交出的,则不应以侵占罪论。  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财物所有人向委托的保管人或遗忘物埋藏物所有人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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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有关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的问题,法学理论界有着很大的争鸣,研究者站在不同的角度与不同的研究动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呐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是过份强调检察工作和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对外部监督采取“排他”的态度。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依宪法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检察权,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具有高度独立性。该观点不仅模糊了“非法干涉”概念,其中一个“只”字也完全否定了检察工作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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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占罪关于侵占罪的概念,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有人认为,侵占罪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所持有他人之公私财物转为己有或擅自使用,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也有人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自己所持有的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个概念内容及性质基本相同,缺点是都没有界定犯罪主体。现行刑法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将侵占罪界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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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理解 《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理论界通说认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在犯罪目的内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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