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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司法保护功能,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应分别体现刑事审判有利被告和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的思维方式,按照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确定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和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从“马加爵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执行上可以看出,该案民事判决部分的合法性虽然能够得到证明,但是欠缺合理性;而且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显露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存在着情理法的严重冲突。解决的办法是对附带民事赔偿采取全面赔偿的原则,并有必要建立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费辅助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朱文菊 《法制与社会》2010,(23):57-57,83
本文主要论述了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当前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实现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人往往在要求赔偿直接财物损失的同时,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由于我国修正的刑诉法第七十七条只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观点。那么,什么是精神损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到底存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构成要件?对这些问题,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5.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囿于立法、司法解释不明确和矛盾、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赔偿能力低下、大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难等诸因素,在是否列入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及如何判赔问题上存在颇多争议。笔者在综合考察研究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审判实践的基础上,主张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且应当全额判赔。但应当给原告出具风险告知书并尽可能争取调解解决。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後,如有财产的,全额执行;如无履行能力的,则应中止或终结执行。同时,对因中止或终结执行而生活极端贫困被害人及其抚养人应给予国家补偿救济或“低保”。  相似文献   

6.
司法信箱     
2002.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民事部分不能执行,被害人可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编辑同志:我院在接待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时,来访人提出如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财产部分执行不了,是否可以重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解释:“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该款规定所要立案审理的民事赔偿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已经予以确认,再次立案审理还有何意义?应当如何理解该规定?请予解答。通辽铁…  相似文献   

7.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主要是该不该赔的问题和怎么赔的问题。致害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理应赔偿,因此对该不该赔的问题无须赘述。关键是怎么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当中的焦点。第一,应当注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小于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这是由以下两个原因决定的:1.附带民事赔偿起因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民事赔偿则起因于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遭受了损失。2.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外,一般还要付出被剥夺自由甚至生命的代价;民事…  相似文献   

8.
一种意见认为确定民事赔偿范围应适用刑法第31条,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审判人员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第2种意见则认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具体理由是:(一)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附带处理民事赔偿的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一个是由于解决惩罚犯罪问题的刑事诉讼,一个是用于解决民事损害赔偿问题的民事诉讼。两个诉讼都基于同一犯罪事实,并由此产生两个危害结果:一方面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又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在处理被告刑事责任过程中附带处理由人民检察院或者物质、财产、身体遭受损失的被害者针对被告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而提出的诉讼称之为刑事附带民事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除概念、意义外,还有特征、成立条件、赔偿的范围、以及其中存在的反诉问题等。本文主要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反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上,不少人认为,被害人只能就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这种理论是失之偏颇的。直接的物质损失不是附带民事赔偿的唯一内容。间接的物质损失也应作为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将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限制为直接的物质损失,不  相似文献   

11.
一、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刑事部分)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赔偿部分)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被告人的行为虽不构成...  相似文献   

1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造成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从刑事责任看,对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民事责任看,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害,被告人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09,(1):92-109
中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建立在“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基础上,是一种“先刑后民”的程序模式。该模式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难和附带民事判决执行难,且导致附带民事诉讼违背民事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学术界提出的“刑民分离”模式,尽管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却可能在实施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障碍。司法实践中盛行的“先民后刑”模式承认民事赔偿折抵刑事处罚的合理性,有效地促成了被告方与被害方的和解,解决了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但在理论正当性上面临争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三种程序模式的并存,反映了中国法律制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显示出司法实务界自生自发的改革所具有的生命力,值得我们在推进法制改革的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相似文献   

14.
随着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大量增加,被害人赔偿要求越来越高,判决赔偿数额逐年增大。而有关执行工作的一些重要制度尚未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本文作者作为处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一线的法院工作人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有深刻感受,进而发现了一些问题的症结所在。本文根据作者所在的一家区级人民法院最近3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到位情况的统计数据,分析了该类案件执行的现状、执行难的原因以及解决执行难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现状的几点对策。希望这些对策的提出,对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5.
侵犯人身权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通常附带有被害方提起的民事赔偿之诉,如何处理好民事赔偿与量刑特别是死刑适用的关系,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亟待解决的一大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4条提供了处理民事赔偿与死刑适用关系的依据和原则,但在实践中如何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公权与私权的协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问题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应当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处理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间以及追缴、责令退赔与 (附带 )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文主张 ,应当协调处理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以及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地位应当大致均衡 ,附带民事诉讼既应方便公权力的行使 ,也应保障私权的实现 ,从而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一体化地合理解决民事赔偿与刑事制裁 ,并服务于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刑事政策目标。  相似文献   

17.
当犯罪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竞合时,法国法规定的刑事受害人损害赔偿救济制度,赋予受害人选择刑事途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这种制度模式允许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民事赔偿的请求,由刑事审判组织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它将民事诉讼放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出,为诉讼提供了便利,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外,法国还允许受害人通过民事索赔之诉发动公诉,以充分保护被损害的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从停车场将他人的机动车偷开后造成车辆损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虽然开办停车场的单位与车主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该单位不属于依法负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与车主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同因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车主以该单位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并主张该单位对犯罪人应负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法不予支持。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应当限定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19.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对此作了专章规定。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必须在正确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才能更好地掌握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根据理论及司法实践,应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贯彻四项原则。一、优先赔偿原则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财产责任发生矛盾时,应贯彻先民后刑的赔偿原则。优先赔偿原则是指被告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财产刑罚时,应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刑法第36条确定的原则。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相似文献   

20.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的制度,检察机关不能对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又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害人在刑事审判尚未开始的情况下,无法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获得赔偿。为解决现实问题,笔者建议,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允许被害人选择进行附带民事诉讼或独立民事诉讼,这样在公诉无法进行的时候,既给予了被害人民事救济,又在一定程度上惩治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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