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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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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以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任命书加不加盖人大常委会的印章都可以,但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对任命书是否要加盖人大常委会的印章没有具体要求,只是明确规定任命书要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任命书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命的证书,未必需要加盖人大常委会红色印章,但加压人大常委会钢印很有必要. 关于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有通知.早在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发过通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式样,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式样印制,规格不作统一规定.  相似文献   

3.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1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明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发放干部任命书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关于人大常委会发的任命书由谁署名?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书的式样,有无统一规定?是这样解答的:(1)人大常委会发的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2)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书的式样,尚无统一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自行确定.  相似文献   

4.
人大常委会任命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因为任命书颁发人员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按照谁行权谁负责的原则,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即可,无须加盖常委会印章.  相似文献   

5.
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如若任命书不加盖人大常委会印章,只签署人大常委会主任姓名的作法欠妥.原因如下: 一是从《宪法》的授权分析,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一项集体决策行为.因为《宪法》规定,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就说明了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的对象、方式和范围.  相似文献   

6.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给经会议通过的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盖人大常委会印章符合法律要求. 颁发任命书是机关组织行为.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为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它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决议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方可产生效力,人大常委会印章是以权力机关的形式对外发布公文,体现的是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7.
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被人大常委会任免,虽然法律上未作规定,但从实际来看,笔者认为应当被任免,其理由是: 一、从类比情况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秘书长由人大常委会任命.而由于法律规定区县政府不设 立秘书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就兼有秘书长的职责,因而既然能任命政府秘书长,也就应该任命政府办公室主任.  相似文献   

8.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且人大常委会任命"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实行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制度。  相似文献   

9.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任命同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对提名确定的任命干部人选实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笔者认为,作为人大常委会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人事任免权,地方党委的决定或意见也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宜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0.
<正>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地位和职责,在我国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并没有真正被人们特别是被党政领导同志所承认。比如,有的地方党委把本来属于该地方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以内的“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见《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款)等事项包揽起来;有的本来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却不等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就由地方党委的负责同志直接宣布或者由地方党委直接书面通知;有的县政府领导同志从来不考虑要执行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对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有的对县  相似文献   

11.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颁发任命书、就职宣誓……安庆市大观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产生后。严把干部“入口关”,依法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3月14日,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还有半个小时,大观区城乡建设局长拟任人选卢光华就来到了区人大常委会,趁此段时间认真复习《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在考后他告诉笔者,平时工作忙。大多是遇到问题时才翻书查看相关法律条文,很少像这样潜心准备,主动学法。  相似文献   

12.
2007年7月25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大常委会集中全体人大代表举行了第一次法律知识讲座。讲座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讲座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来传主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委副主任姚生泉受邀做了《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努力开创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新局面》  相似文献   

13.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纵向关系,《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立法机关对此至今未予定论,有关法学教材亦无明确的闸述。上下级人大常委会之间法定关系的模糊,使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感到联络上下级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14.
行使撤职权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的刚性监督方式。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撤销由其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法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专列第八章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面依法给予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5.
依据地方组织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提请任命的政府领导人,既包括正职也包括副职,都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然而,除政府组成部门外,政府有些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虽然也有的是"局长"、"委员会主任"等,则无需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因为他们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政府办公厅(室)属于政府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其工作职责与政府所属的其他厅、局、委员会有所不同,一般都是在政府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的,秘书长已经列为政府组成人员,办公厅(室)主任则不再列为政府组成人员,因此不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相似文献   

16.
笔者以为,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这项议事规则既有法律依据,又是现实需要,应该继续坚持。首先,下级人大常委会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有法可依,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相应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也都分别对下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上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出  相似文献   

17.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18.
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广泛宣传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大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等法律规定,可能都知道。但对人代会闭会期间,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要向人大常委会负责  相似文献   

19.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 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20.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在改革开放日益深化、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明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职责范围,加强主任会议的工作。更好地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对于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能.确保地方人大常委会全面行使职权是至关重要的。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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