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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系某国有公司的总经理。2004年5月,张某之妻王某因注册成立一私营公司而欠李某10万元债务。2005年5月7日,王某欠李某的债务到期后,张某便挪用本单位10万元公款归还了该债务。2005年5月20日,张某被群众告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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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了《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文。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侵占罪。其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侵占罪论处。王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特征。第一,王某系集体企业职工,符合该罪在主体上的规定。第二,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王某利用代表本厂向李某发送货物的职务之便,擅自以本单位的货物抵偿其欠李某的债务,挪用本单位的贷款归个人使用,案发前仍不退回,且数额巨大。第三,在客观上,造成了本单位长期不能收回贷款,给企业造成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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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主要案情王某,男,原系某市建设银行行长。1998年5月,王某准备在本市为其个人购置商品房,由于缺少资金,便指使本单位会计李某取出公款10万元现金,以备购房时使用。由于种种原因,虽经王某多方联系,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其间王某一直将该款存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后于同年11月全部退还单位。二、分歧意见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挪用公款属条件结果犯。挪用公款只有达到法定的挪用结果条件后,才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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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1年1月3日,王某在任某行政机关总帐会计时,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公款4万元挪用,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直至1998年2月王某调离该单位时方予归还。2001年6月,王某在原单位挪用公款一事案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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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与“用”之关系及其在挪用型犯罪中的定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第 2 72条和第 384条规定 ,构成挪用型犯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挪用单位资金犯罪还包括借给他人使用 )。人们对行为人既“挪”且“用”了公款或单位资金的情况的定性不存争议 ,然而 ,当行为人对公款或单位资金只“挪”未用时 ,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型犯罪则颇存争议。笔者认为 ,只有把“挪用”置于挪用型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中去思考 ,才能正确界定“挪”与“用”之间的关系 ,才能合理地解决“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问题。一、“挪”与“用”之关系及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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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检察》第3期编发的讨论案例,笔者赞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即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王某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本单位资金,下同)的故意,也不具有贪污(侵占,下同)公共财产之目的。按照民法理论,债是一种处于动态中的财产流转关系,只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债的主体就可以变更。王某在擅自以冶炼厂货物抵偿其个人所欠李某债务的同时,自已又出具了一张3万元货款由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交本厂财务料入账。虽然这一行为不符合债的转移的有关规定,因而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但其实施债权转移的前提条件还是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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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原系共冶炼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代表本厂向李某发送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后,私下与李某约定,用该批货物抵偿王某个人欠李某的债务。同时,王某自己出具了一张该3万余元货款由第三者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交本厂财务科入帐。后查实,虽然甲企业与王某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但王某打“证明条”事先并未征得甲企业同意,事后也未经其追认。冶炼厂在长期不见货款到位的情况下,按“证明条”向甲企业追索,被甲企业以与冶炼厂不存在经济关系为由拒绝。冶炼厂只得向李某索要货款,李某称:他已经和王某谈好用这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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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份以来,临沂地区纪委在全地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两委”成员中,对个人借支、挪用、拖欠公款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理出个人借支、挪用、拖欠公款总额达1.2亿元,涉及5万多人,已收回9960万元,占83%。针对近年来个人借支、挪用、拖欠公款的问题比较严重,地区纪委决定把清理个人借支、挪用、拖欠公款作为惩腐倡廉的重要任务来抓,成立了以地区纪委书记张杰文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分工责任制,层层动员,广泛发动群众,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还款和财务管理规定。在清理工作中,有100多名党员干部因贪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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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潜逃,即实现了挪用向贪污的转化,其贪污数额应按照被挪用的公款总额认定。 一、“潜逃”的几种情形。(一)携带被挪用的全部款项潜逃;(二)将挪用的公款进行转移,使其彻底脱离原单位的控制,尔后潜逃;(三)将被挪用的公款以真名甚至化名存入银行,使公款与个人存款混同,尔后潜逃;(四)将现金进行简单存放(但存放于办公场所之外的区域),尔后潜逃;(五)兼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并携带部分款项潜逃的;(六)客观上无法归还,因畏罪,尔后潜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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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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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几种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刘东明一、经“合法批准”.将公款移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的认定实践中经常遇到某些有权支配、使用公款的单位领导,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批准他人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领导人员动用公款归自己使用,或以个人名义,为个人私利,批准动用公款供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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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任某市农业银行副行长,退休后被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聘任为城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经理。从以上可以看出,王某并非国家讥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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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挪用公款犯罪案件明显增多,挪用数额越来越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日趋突出。被挪用的公款,除了由挪用者本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个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其他活动使用外,还有相当数量被挪用的公款是提供给其他单位进行上述三种活动。对于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仍然理解不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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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在第三期上组织了一起案例讨论,案情大致如下:被告人王某原系某冶炼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代表本厂向李某发送价值3万余元货物后,私自与李某约定,用该批货物抵偿王某个人欠李某的债务。同时,王某出具了一张该3万余元贷款由第三人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交本厂财会科入账。后查实,虽然甲企业与王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王某打证明条事先未取得甲企业同意,事后也未经其追认。冶炼厂在长期不见货款到位的情况下,按证明条向甲企业追索,披甲企业以与冶炼厂不存在经济关系为由拒绝。冶炼厂只得向李某索要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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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罪中“挪用”的理解与认定 法是以一定的文字为载体的。按照字面含义,“挪”指移动,“用”指使用,“挪用”就是指移动地用,即改变款物的本来用途,而将其转移作其他用途。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就是指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改变公款本来用途的行为。这里的挪用强调的是擅自挪用,包括挪作私用,也包括挪作其他公用。有学者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