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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样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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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明确把共同过失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犯罪之中,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通常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在法律规范上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后的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独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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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现代各国刑法普遍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凡故意犯罪不需标明罪过形式,凡过失犯罪则必须标明过失.未标明罪过形式的条文,自然是指故意犯罪,过失行为概不受处罚.这既是"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技巧.因此,凡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的,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过失"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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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对过失中结果预见义务的预见对象存在争议,从刑事责任的实质出发,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成为行为人预见的对象。我国刑法第15条对过失犯罪的规定没有揭示这一预见对象,并且无法涵盖过失危险犯这一犯罪形态,应当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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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失犯罪处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的同时,也使得生产、交通、建筑等高风险领域中过失犯罪的发生率持续上升。为保障社会安全,适应惩治和防范业务过失犯罪的需要,应加重我国刑法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彻底改变刑法对该类犯罪的处罚轻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普遍现象;适当增加业务过失危险犯;改变多数业务过失犯罪法定刑刑种设置的单一性,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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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关于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立法与其他国家相比,在立法技术上还有很多值得检讨的地方:从宏观上来看,我国刑法典对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规定落差太小,违背了"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立法精神.从微观方面考察,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大多低于普通过失犯罪;对于过失危险犯,立法过于谨慎;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单一、不合理;诸多类型的过失罪法定刑配置缺乏协调性.这些立法缺陷的存在,容易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同时,也不利于对某些过失犯罪的打击.因此,有必要根据过失犯罪具有的特性将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作为一个类型化问题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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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立法研析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近代刑法称故意罪为行为无价值,过失罪为结果无价值,放在立法上对过失犯均规定以实事构成即只有对法益发生实际侵害结果方可成立犯罪,以此从法意上体现对该类行为之结果的责难和否定评价。我国现行刑法同样承袭了这一传统思想,过失犯罪是作为故意犯罪的补充和例外罚而规制的,从具体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尤其是业务过失犯罪基本上持宽容和温和态度,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定对过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对犯罪化范围上予以限制,并严格以“有规定的才处罚”的方式排斥了对过失行为的扩张解释和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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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务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业务过失犯罪,是指担任某种职务或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由于违反了业务上的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各国的统计资料表明,普通过失在过失犯罪总数中的比重有逐渐缩小的趋势,而业务过失则呈现出继续增长、并在数量上超过普通过失的势头。我国业务过失犯罪的增长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是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笔者认为有必要系统地研究一下业务过失犯罪。业务上的过失,即由于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所构成的过失,也就是指业务人员从事具有发生一定侵害法益结果危险的业务时,疏忽业务上的必要注意。过失预见的义务,究其义务来源可分为业务或职务上的过失预见义务和一般生活常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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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共同过失,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在客观上共同地导致了某一危害后果的发生。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过失犯罪案件,其危害后果不是由一个人造成的,而是由于数个人不同程度的过失行为使然。然而,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同时,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共同过失犯罪案件是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这就给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共同过失行为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共同过失犯罪行为的类型,以便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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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2):93-99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基于相同的过失共同造成损害结果即为共同过失犯罪,但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和行为理论并不能合理解决这类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重构行为理论,将行为理解为"行为人运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过失共同犯罪就是行为人之间在相互利用对方行为之际,应当控制而没有控制,最终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应当分别按照过失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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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程度,是确定职务过失犯罪主体刑事处罚轻重不可缺少的方面。职务 过失犯罪主体的职权所内涵的注意义务要求的不同、相关心理内容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的不同、行 为违反规范的数量的多少及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是影响职务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程度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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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职务过失犯罪立法特征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过失犯罪是古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公职人员在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等原因,给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受刑事处罚时,就发生了职务过失犯罪。由于各国的国家的发展历史不同,法律的渊源不同.积淀形成了许多具有自身特征的法系。在这些法系中,职务过失犯罪的立法也体现了不同的特征,探讨不同法系国家职务过失犯罪的立法特征,有利于我们深化对职务过失犯罪的认识,促进我国职务过失犯罪的立法发展。 一、大陆法系国家职务过失犯罪的立法特征 大陆法系是法德等国以罗马法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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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法第十二条犯罪过失定义之完善刘志伟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对此规定,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其基本上是科学的,但也有学者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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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将共同过失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作为共同正犯处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背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会导致共同正犯认定标准的松弛,人为扩大共犯处罚范围的后果;在现行刑法理论之下,对于所谓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便不作为共同正犯,也能做出恰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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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基于722份刑事判决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178-193
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实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仅以损害结果来认定防卫过当,将防卫过当普遍认定为故意犯罪,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适用范围较窄,还存在重复评价及间接处罚的问题。对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改善:其一,从事前的角度,以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来界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其二,重视防卫意识对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将防卫过当认定为过失犯罪。其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期待可能性降低的程度,扩大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适用;其四,分析各种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事实基础和实质根据,避免重复评价和间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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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共同过失犯罪,是指负有共同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共同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过失教唆犯、过失帮助犯能够成立共犯,即使在立法中予以确认也不会导致处罚范围的扩大和刑法谦抑原则的违反。在共同过失犯罪中,数人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并且数个行为人都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方面,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过失,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也基本相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