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基于法律的独特语境,“法律”概念的使用和翻译不可避免地是复杂的。在近现代随着各个民族国家交往的深入展开,这样复杂地使用和翻译的背后隐藏着许多“重要故事”。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存在其本身就意味着纠纷的存在,纠纷不仅可能是个人的,而且可能是广义社会的或说民族国家的,后者在特定时期可能是更为重要的。在纠纷中,随着人们的利益、观念、立场或者态度的不同,这种不同同样又是不可避免的,“法律”概念的一般含义因而也会裹挟在利益、观念、立场或者态度中表达自己的“差异”。因此,应当揭示使用、翻译背后的话语实践。  相似文献   

2.
在福柯等思想家看来,任何知识都是基于特定图式加以揭示或者形成的,所以那些操纵“整体理论”或者“真理认识”的话语者,不过是在有意或者无意隐蔽其所采图式的局限或者独断而已,而知识社会学有助于使被贬低的、边缘化的知识运作起来,击破那些知识神话。刘星先生的大作正是如此一种立场、意识的精妙应用,他以民国时期的“法学权威”为个案概念,通过知识社会学分析,对一直以来有关近现代中国法学的特征不过是“西学东渐”的主导观点作出了有效批驳。作者发现,近现代“中西法学”包含“相互竞争”的批判关系,西方法学不纯粹是“进入”的、“领导”的,中西法学的相对关系是“斗争”的、“彼此竞争”的,至少就部分情况来说是如此。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能需要从某种角度将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学看作世界法学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对法学权威的深入理解,也可以使我们深入理解近现代时期的“民族国家问题”和“日常法律问题”的复杂关系,当然还有其时的法学家法律家的“特定角色彼此融合”的表征意义。  相似文献   

3.
本文希望区别两种意义上的法律“西化”概念。一种是从价值主张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 ,另一种是从历史描述和批判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西化”概念 ,它所对应的历史是 1 9世纪和 2 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化时代。由此 ,人们可以把法律现代化大致分为法律西方化、法律本土化和本土法律创新三个层面。其中 ,法律西方化是指自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向非西方社会的单方向传播的过程 ,包括法律殖民化或强制性的法律西化两种情况 ,这是与近代西方扩张的历史相联系的 ;法律本土化是指西方法律在非西方社会传播、融合与适应生长的过程 ,它是对法律西方化的一种扬弃即更高层次上的肯定 ;本土法律创新 ,主要是指一种新的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律模式的创新 ,它与目前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的“西方共性 +本国特色”的法律实践应该有所区别 ,本土法律的创新是法律现代化可能达到的层面 ,但不是必然的层面 ,本文讨论了本土法律创新的制度标准、社会标准与时间标准问题。  相似文献   

4.
聂鑫 《法学研究》2023,(4):189-205
统一法律适用(解释)是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清末的法院编制法即明文赋予最高审判机关以统一解释法令权,从北洋政府大理院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司法院时期,最高审判机关判决例与解释例的制作规则日趋完善,“司法造法”的编辑体例也逐渐定型。面对政治分立与积案如山的挑战,最高审判机关仍普遍地行使终审权,这是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基础。判例要旨及其汇编呈现出明显“法条化”的特色,这不仅适应了当时司法的现状,也与“律例并行”的传统相暗合。民国时期的解释例也是“广义的判例”,司法解释呈现出“裁判化”的特色。近代中国的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对于当代中国的统一法律适用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
马俊驹 《现代法学》2006,28(4):44-53
人格是特定社会的准入条件,因而生物人与法律人的分离,乃是法律人格制度的基本模式。这个模式中核心的要素,就是法律人格的“适格判断”的标准。在法律文明的早期,血缘、地域、财产等身份要素,充当着法律人格的判别标准,由此所引起的身份人格必然带有不平等的色彩。近代法律人格的基本特点,就是个人的伦理属性成为了法律人格的适格标准,由此奠定了近代法律人人平等的基础。《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概念,是由实定法所界定的法律人格的适格条件,这一实定法上的概念,仍然是建立在关于人的伦理性判断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6.
在中国,“情理法”观念或思想贯串古代、近代、现代三个时代。近代沈家本、现代谢觉哉,各代表一大转捩点。处在中西、新旧两个转捩点上的沈家本,一方面努力寻找中西法律、法学之“形成基础”的差异性——经验与学理,俾其互补;另一方面更注意发掘中西法律、法学之“构成基础”的共同性——情理,使其互鉴;得出“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及“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的重要结论,并提出“融会贯通”中西的策略,形成了建基于传统并希图超越传统的新型“情理法”观。“情理法”是古代中国的法哲学问题。当今的我们,要促进这一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思想、理论得到拓展、升华,使其在全新的环境下得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相似文献   

7.
法律实效性区分为单个法律的实效性和法律体系整体的实效性。法律体系整体的实效性即普遍存在的对法律体系的规范性态度,与法律的规范性紧密相关。现代社会是一个由远程陌生人组成的、高速流动和价值多元的社会。人际交往中双重偶联性问题,是现代社会建构的根本难题。要化解这个难题,就必须使得交往过程中的一方在面临失望时仍保持“稳定的对预期的预期”。这只有在普遍存在规范性态度下方有可能。而中国法律实效性的大面积缺失恰恰意味着这种普遍存在的规范性预期的丧失。其后果则是种种现代病的反复发作。而“常规的例外化和例外的常规化”的处理方式,并不能有效地医治这些现代病,现代法治的建构才是治病的唯一药方。  相似文献   

8.
论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含义——发展权层面的反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学术界对人本法律观中的“人”、“本”和“人本”这三个基石范畴存在不少分歧与模糊认识。本文认为,从逻辑起点上讲,人作为人本法律观的主体,应当是“自然人”、“理性人”、“社会人”和“政治人”以及“生态人”五方面的统一。从内在特质上看,人本法律观是一种理想的法律价值观而非工具论、是一种理性的法律本质论而非抽象的本原论、是一种科学的法律方法论而非简单的具体操作方法。从价值选择上说,人本法律观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发展权体现了人本法律观的主体性要求、浓缩了人本法律观的客体性特征。  相似文献   

9.
我国反歧视法呈现出趋原则化和可操作性弱的特征,核心原因是歧视概念作为反歧视法律制度的基石,其法律定义尚未得到立法者的认真对待。歧视的法律定义研究应当转换思路,而非继续以法律词典和国际条约中的通行定义为出发点。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漠视了歧视在道德维度与法律维度之间的差异,为解决歧视现实问题和满足社会实效性,对歧视的理解要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另一方面,通行的歧视法律定义仅是诉诸道德的直觉表达,不满足融贯性的法律要求。为使反歧视法成为具体的法律制度而非空洞的道德价值,需要重构歧视的法律定义。重构工作需要思考歧视定义应当如何从道德维度转向法律维度,以满足社会时效性和融贯性。价值哲学视角难以解答该难题,社会行为视角能提供有益理论资源,成为歧视法律定义的重构思路。在社会行为视角下,歧视的法律定义以“主要社会交往”“社会显著特征”为外延,并秉持“社会融入”的内涵。  相似文献   

10.
<正> 严复是近代“中国资产阶级主要的启蒙思想家”,他把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自由、平等观念引入中国法律思想领域,并运用西方18世纪、特别是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法学观点,揭露和批判封建专制主义及其腐朽的法律制度,论证中国变法图强的必要性、迫切性以及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对于国家富强、社会进步的作用。这对于中国近代法律思想领域中反封建的民主思潮的发展,对于推动我国从封建主义法学转变到资产阶级法学的新阶段,促进法学的中西融通,都起了重要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严复开创性的工作与沈家本为促使中国法制近代化的修律实践交相辉映,构成了中国近代法律史上的一幅绚丽图画。  相似文献   

11.
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学术自由在当代遭遇的困窘,可部分归因于学术自由权概念的含混不清。把握法律上的学术自由权概念,需要结合学术实践运用规范分析阐述这一概念的规范内涵,并借助权利分析理论,确证为实在法所保护的具体权利,解决现实学术生活中发生的具体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学术自由权乃是一项普遍性权利,而非专属于特定职业主体的职业权利。  相似文献   

12.
在平常的写作和谈话中,每当涉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称谓时,我习惯用“公民”或者“民众”的概念,除非是引用或者遇到某些特定的情形,我不会使用“老百姓”或者“人民群众”之类的词汇。有细心的朋友对此不解,我向他们解释: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在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家,我们理当多使用法律概念。按照宪法学的观点,“公民”是指拥有一国国籍,并依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据此可以清楚地知道,“公民”的概念,集中体现了自然人基于一国法律所处的地位,它不仅表明自然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更体现自然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  相似文献   

13.
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具有四重意蕴:一是整合性意蕴,是对既有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尤其是哈特和德沃金的法律有效性概念的总结和整合;二是超越性意蕴,哈特和德沃金将法律的事实有效性和规范有效性对立起来,而哈贝马斯的法律有效性概念则将这两个维度统一起来;三是反思性意蕴,他将现代法律理解为行动系统,是建制化和合法化的统一,揭示出现代法律的实质是“事实性和有效性之间的社会媒介”,法律之“应该”最终体现在法律之“是”上;四是批判性意蕴,哈贝马斯只是在“程序”这一维度上作出了自己贡献,现代法律的有效性应该是哈特的“形式”、德沃金的“内容”和哈贝马斯的“程序”这三者的融合。  相似文献   

14.
歧义与沟通:法律语境论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站在哲学和人类学的高度 ,从语境论分析古今中外人们对法律理解所造成的差异或歧义 ,着重阐述了中西法律的语境差异及近现代中国法律话语的置换 ,从时间和空间的层面看待法律语境存在的差别以及这种差别给法律带来的影响 ,并从观察者的认知思路和角色差异造成的语境分化沟通和反思“什么是法”。  相似文献   

15.
通过两种不同社会语境中的司法模式"司法广场化"、"司法剧场化"考察文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以"法律与文学"理论为背景,分析论述文学的叙事技艺以及情感诉求对于法律运作的实际效用.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关权利话语的实践,法律因着话语这一媒介而被视为某种文学的形式.法律实践更多的是一种说服性、劝诫性活动,它更关注听众而非说话者本人,通过两者间的运筹性对话活动来打动听众的心弦,实现互动性理解的法律实践目的.  相似文献   

16.
李桂林 《现代法学》2004,26(6):26-30
理性是法理学的永恒主题。现代法理学的理性话语经历了从“理性法”向“法律理性”的转向,这实际上是法理学从理论理性向实践理性的转向。法律与实践理性的关系体现为“法律是实践理性的体现”、“法律是行为的正当理由”、“法律是实践性信息”等命题。同时,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也具有客观性,其客观性基础在于实践商谈。  相似文献   

17.
余伟 《证据科学》2014,(4):401-413
通过把“证据”界定为一个语词,追溯“证据”一词在中西普通辞典中的释义历史,分析得出证据语词在中西语言中兼有动词与名词的双重属性,各以语族而非单一语词形式出现。中文强调了指称行为(证明活动),而西文更注重指称性质(明显性)。迄至当代,中西证据语词在指称外在可见的事物上基本达成一致。由之分析证据释义形式,可知因语词定义与真实定义的区别,证据的情境性、释义历史性等特点,证据只有在证据活动中才能被认识,从而证据定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转化为一个证据(符号)如何使用(指称与表达)的问题,人对证据概念的认知程度将限定着证据概念的呈现程度。  相似文献   

18.
关于"法律"一词是如何使用的,在中国的康熙时期和孟德斯鸠时期进行比较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们之间存在间接而又重要的联系.经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并且深入理解"法律"一词的"世界流通"问题,进而从新的角度理解中西法学关系.而知识社会学的方法对近代这段历史研究有着重要启发.  相似文献   

19.
社会法中的人——兼谈现代社会与法律人格的变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法制的发展可以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来形容。资本主义社会是一个形式合理和抽象的社会。抽象人格是近代私法塑造的人的形象。从社会法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关于“人”的观念呈现了一个从抽象人到具体人,从原子化的人到团体化的人的发展。  相似文献   

20.
法律发展与法律知识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涛 《法律科学》2008,26(4):11-22
法律发展首先必须面对合法化与价值诉求问题,而这一切又无不与作为基础的法律主体的知识立场密切相关。如何谋求“法律知识化”、话语合法化以及法律主体的价值立场的有效运作,是法律文明、有效发展的必要途径,也是法律发展话语摒弃规则主义弊端制约而建构自我所不可回避的挑战。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现代法治的确立与以理性化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化过程密不可分,法律知识化由知识对法律的关系提升、扩展为一种法律观,再由一种法律观落实为一种价值观、方法论,并由此引导法律主体追求和建设一种新的法律文明。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知识化”使法治成为近代法律发展的本质性,把知识化原则导入法律发展领域,从而实现了法律发展的革命性变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