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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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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   总被引:95,自引:0,他引:95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孙宪忠不动产法是我国未来物权法的重点,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我国法学界目前对此尚无探讨。本文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理论基础,探讨了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制度的异...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研究与中国的选择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渠涛 《法学研究》1999,(5):37-54
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是一个既重要又庞大,且错综复杂的体系,它基本上由民法实体法上的物权法部分和行政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两个部分组成。因此,对于这个问题,不仅需要从实体法,还应该从民法与登记制度的关系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在本文有限的篇幅内,主要以民法实体法...  相似文献   

3.
关于《民法草案·物权法编》制定若干问题的意见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 ,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 :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 ;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 ;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规定取得时效 ;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 ;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 ;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 ;准物权应以单行法另行规定 ;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 ;占有保护适用有权占有 ;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待加强。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支撑利益及其法律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物权法规定了以独立空间为客体的分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立体利用凸显了不动产支撑利益的重要性。大陆法系与支撑利益相关的理论和规则无法全面解决不动产支撑问题。应借鉴美国法上的不动产支撑权制度,建立我国民法上不动产支撑利益的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5.
《中国公证》2014,(4):16-16
正女士们、先生们,亲爱的朋友们:请允许我为我们这一天的共同工作来做个总结。一整天,我们都在讨论法中两国关于地产公告和不动产登记的体制。2007年,中国开始实施《物权法》,但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有将近1700年的历史。《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如下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其明确了权利人享有的多项基本权利。郝作成先生带我们回顾了物权法规定的权利人的查询权与异议登记更正权。杨佳燕女士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权属和内容的依据。目前,不动产登记条例正由国土资源部在制定中。在不动产登记安全的重要性这一  相似文献   

6.
本文所称违法建筑,仅指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擅自修建,且必须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近年来,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特别是台湾)的物权法学大量引进我国,许多人主张违法建筑之上存在民事权利,主要有三类观点:1.所有权论。"违章建筑……系独立于土地之不动产,由原始建筑人取得其所有权,可知违章建筑不因其无从办理所有权登记,而丧失物权客体之资格。""违章建筑虽不能请领执照,但以符合定着物的要件时,系独立于土地外的不动产,仍得为物权客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作出了规定。《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有一个引人瞩目的制度安排,就是明确规定了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  相似文献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相似文献   

10.
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中的作用《物权法》确立了公示原则,登记既是不动产物权的表征方式,又是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基本要件。《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只有进入不动产登记簿的物权才能获得最充分的法律保障。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的登记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关于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的系统梳理,在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初步论述了我国在不动产登记规则方面的立法取舍。  相似文献   

12.
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法在性质上主要属于登记程序法,应对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管辖权、一般登记程序和特殊登记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不仅限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物权,还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登记的债权。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用是公示不动产上的权利状态,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权利的变动所起的作用略有不同。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才能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相似文献   

13.
陈越 《法人》2007,(4):23-25
每一个人的衣食住行看上去都毫不相干,与物权法却近在咫尺专业解读物权法什么是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的颁布,确立了物权公示公信的原则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模式,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方面,主要包括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个内容。动产的交付在实际中表现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和拟制交付四种,其物权变动模式相对较为简单;而在不动产的登记方面,首先,关于不动产的定义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房屋、土地等不可移动或移动将改变其价值的物,在理论上,还包括添附于土地和建筑物的物。其次,不动产的变动表现为登记。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不动产登记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不动产登记纠纷的发生。本文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具体分析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16.
王京 《中国公证》2002,(3):46-48
考察世界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多数国家是以司法机关作为统一的登记机构的。如:日本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是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派出所。日本民法认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职责行为,属于民事司法性质的行为;德国为属于地方普通法院系统的土地登记局;瑞士大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  相似文献   

17.
对中国古代法和现代民法物权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古代法存在着类似于现代民法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而土地所有权制度则与现行民法有着较大的区别;明清法律关于拾得人可以获得报酬的规定,可以为确立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提供历史的依据;古代法并非没有善意取得,只不过其适用范围很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古代永佃制和"一田两主"习惯的结合;古代的"典"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有其价值,<物权法>应当规定典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立了该制度。我国的物权法也确立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现有立法仍有不足之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不动产的登记管理机构繁多相互不协调。  相似文献   

19.
一、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必要性不动产,我国又称房地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是人类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不动产而生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土地系现代人类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产、生活及发展的基础.因此,对土地及其定着物的规范构成物权法的核心部分,大陆法系物权法中之用益物权仅适用于不动产即为一例;物权法中的国家干预也最为强烈,以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原则最为典型,同民法中的其他部分相比,意思自治的适用空间最小;又因土地的不可再生、不可移动,与不动产有关的法律最具固有法色彩,总是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乃至文化条件紧密联系在一起.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登记及其审查方式是物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已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之《物权法》和王利明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均主张赋予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权力。王利明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还明确提出不动产登记机关应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和责任。但是,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进一步明确建立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质审查责任的承担谈几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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