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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1998,(1)
<正>1988年1月《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发布实施,给受贿罪以立法形式下了明确的定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个定义具体地揭示了受贿罪的主体、受贿行为的方式以及贿赂的内容等。为今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受贿罪的确定起了很大作用。新刑法上的受贿罪基本上借鉴了《补充规定》上的规定,其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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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又一起医疗回扣丑闻被曝光,网友黑心的药贩子在一家论坛贴出疑似医药公司内部资料,浙江金华、丽水等地11家医院20余名医生涉嫌收受回扣。与此同时,国内享有盛名的湘雅医院,多名负责药品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被曝涉嫌商业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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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观点,虽然缺乏刑法依据,但已成为理论界的“通说”。这一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即依据共同犯罪主体的扩张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笔者认为,理解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必须结合刑法分则关于各具体犯罪的规定来进行,由此得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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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冠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1):87-9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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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又一起医疗回扣丑闻被曝光,网友“黑心的药贩子”在一家论坛贴出疑似医药公司内部资料,浙江金华、丽水等地11家医院20余名医生涉嫌收受回扣。与此同时,国内享有盛名的湘雅医院,多名负责药品设备采购的工作人员被曝涉嫌商业贿赂……记者调查发现,有些医院药剂科的工作人员,同时竟是一些医药公司“潜伏”在医院的“医药代表”。一名药剂师表示其所在的药剂科共50余名工作人员,最严重的时候只有一两个人没参与推销药品。而就在20天前,杭州“U盘回扣门”轰动一时;再往前,北京肿瘤医院两名医生被偷拍索要回扣视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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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62-164
受贿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谋取利益并非影响受贿罪既遂标准的内容,既遂点应为贿赂收取之时,对于收受后将贿赂上交单位财务或用于单位公务的"归公"行为的司法评价,应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即权钱交易的故意进行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在"贿款归公"中,上交和用于公务这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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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的两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3)
正确认识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方面应把握两点 ,一是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 ,为请托人办事 ,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二是行为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办事 ,从中收受财物的 ,不应以受贿论处。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 ,存在着许多立法缺陷 ,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 ,不利于严厉惩治腐败行为 ,如索取财物的规范过窄、受贿罪的界定范围问题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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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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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基本估价中国传统的医患关系是非常和谐的。患者视医生为生命的守护神,医生受到全社会普遍的尊敬。这是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和谐医患关系。但是,随着把医院推向市场,医院为了生存和发展,过分注重用经济指标考核医生。医生以"开大处方"、"过度检查"等方式为医院创收,部分医院按检查开单次数给医生"提成",部分药品供应商按药品用量给医生吃"回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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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做出的《起诉意见书》认为:某国有公司物资部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内设部门,在以犯罪嫌疑人林某为主的物资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和要求下,物资部在与多家企业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以“技术服务咨询费”的名义收取回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4万元。收取的回扣、好处费均入物资部小金库帐中,用于发放部门职工的加班费、奖金和业务费用等,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单位受贿罪。犯罪嫌疑人孙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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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中的受贿犯罪包括订明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和接受利益罪和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两种形式.通过对其犯罪构成内容的具体研究,在关于受贿犯罪成立与量刑同请托事项之间的关系、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受贿的数额还是受贿行为以及公务受贿犯罪与经济生活中的受贿犯罪的关系等问题上,对内地的受贿罪研究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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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中的受贿犯罪包括订明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和接受利益罪和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两种形式。通过对其犯罪构成内容的具体研究,在关于受贿犯罪成立与量刑同请托事项之间的关系、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受贿的数额还是受贿行为以及公务受贿犯罪与经济生活中的受贿犯罪的关系等问题上,对内地的受贿罪研究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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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荣文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20-22
"黑哨"行为不仅备受足球运动领域有关人士的关注,而且,在法学界亦为百家争鸣.为数不少的学者认为,黑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或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于黑哨行为,本文作者认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前者(受贿罪),作者从黑哨裁判员的独特身份及明确中国足协的性质,黑哨裁判员与中国足协之间的关系以及足球裁判员受足协之托裁决比赛的行为等角度出发,否定了黑哨裁判员的受贿罪的主体资格.而对于后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者则认为足球裁判员是履行其与中国足协所签订的合同关系.因而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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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菁晖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4):14-20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利益要件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没有必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有罪认定,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益要件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利益要件,并不会扩大打击面,混淆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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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而实施渎职行为的罪数认定之所以形成争议,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混淆了受贿罪的两种不同类型。以索取与收受两种不同类型受贿的犯罪构成为基础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因索贿而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牵连犯罪数形态;因收受贿赂而实施渎职行为则构成法规竞合犯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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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