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追究环境侵权刑事责任,作为防控严重环境侵权行为最有力的手段之一,正逐步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并承载着人们更多的期待。然而,环境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却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尤其是在环境刑法正当性这一问题的研究方面,现有相关理论存在着严重的差误,基本都是简单地在附会现代环境伦理加以说明,而这是不科学的,环境刑法存在的正当性完全可以在传统的折中理论的框架内加以说明。  相似文献   

2.
王康 《法律科学》2013,(6):59-70
基因权是自然人基于自己的特定基因而享有的人格权,其终极目标是实现“基因正义”。在风险社会、多维利益、医疗决策等社会交往关系背景下,基因权利话语得以铺展,并凝炼出风险预防、权利相对、多元正义、宽容规制等特别的规范原则。我国恰当的规范选择是法律与伦理的互动模式,建构的重点和主线是以人格权保护为中心的基因权私法规范。基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和立法背景,制定一部《基因权法》的可能性似乎并不存在,但《基因权法》的形式意义无疑具有政治的和法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权利的正当性首先和主要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正当性 ,能够从伦理上加以分析。在现代社会中 ,法定权利是主要的权利存在形式 ,通过对法定权利存在的原因、法定权利的内容、法定权利的作用等进行一种伦理分析 ,可以发现法定权利 ,进而可以说权利存在道德价值和伦理基础并且可以从伦理学的角度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4.
论社会救助立法的伦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努力建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这就需要我们为其寻找深厚的道德根基.国家伦理是一个国家作为主体所具有的道德性,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国家伦理为社会救助立法提供了正当性的支持,是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而社会救助立法又是国家伦理的现实转化途径,体现了国家伦理中的国家之爱.我们应当以国家伦理为道德支撑,确立社会救助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以国家之爱为核心,体现平等尊重和人道关怀的救助原则.  相似文献   

5.
医疗干涉权作为医生的一项职业特权,因李丽云案件而引起广泛关注。对医疗干涉权的准确界定是前提条件;医疗干涉权的适用条件与原则是基础;目前我国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存在着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对立,法律与伦理的冲突以及法律适用弊端等问题;应该从行使主体、社会环境、立法体制等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辅助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医疗临床上的广泛应用给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带来了挑战,但从刑法学的视角来进行考察,辅助生殖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人类胚胎、精子、卵子是一种介于人与物之间的一种特殊人格体,对这种特殊人格体,法律应承认其特殊地位,并给予特殊保护。强制采精、采卵、供精都具有犯罪性。代孕不具备伦理正当性,应为刑法明文禁止。为了应对辅助生殖技术的挑战,我国刑法应增设辅助生殖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并应利用好现有刑法中的一些规定。  相似文献   

7.
吕晓刚 《证据科学》2014,(4):436-446
亲属拒证权制度因有助于维护良好的亲属伦理秩序而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这一制度与社会亲属伦理结构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亲属拒证权制度是社会主流亲属伦理观在刑事证人制度中的体现;亲属拒证权制度的制度设计对社会伦理结构具有引导作用,二者之间是一种决定与引导的互动关系。应当根据我国当前亲属伦理结构现状完善亲属拒证权制度,亦应当利用亲属拒证权制度确立的契机引导良好亲属伦理结构的巩固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目次一、病人人权的发展二、我国台湾地区病人权利立法现状三、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性质四、检视《医疗法修正草案》中的病人同意权规定五、两种医疗伦理文化六、医疗伦理委员会与伦理咨询专员的法律咨询角色医疗工作中,医疗机构及机构中的各类成员,如医师、护理人员、社会工作者等,在面对病人和家属时,就治疗病人所涉及的价值选取问题或伦理道德问题,传统上都是以医师为主导来帮助病人和家属处理和解决的,但是,在现代医疗技术急剧进展之下,新的伦理争议层出不穷,而病人个人和家属  相似文献   

9.
夏芸 《证据科学》2007,14(1):22-28
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制度要遵循保护患者的权利;控制医疗保健费用的过快上涨,保障全民卫生保健计划的落实;协调患者权利的保护、社会伦理和促进医疗技术的更新与发展的平衡,维护公认的伦理价值准则,维护社会生态安全等基本原则.评估制度、试验质量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分级分类制度等是探索性医疗技术准入的最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10.
医疗行为从表面看似乎给人体造成一定伤害,但其主观目的在于治病救人, 客观上有利于患者和社会,因此具有正当性.但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本文根据允许的危险、受害人承诺、义务冲突等刑法理论,对医疗行为的正当性根据作了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健康权的争议性首先表现在健康权概念名称的争议性上。现有健康权、医疗权、卫生保健权等概念名称上的分歧,是因为忽略了各种权利所指向的义务对象和设定的义务内容的不同。作为基本人权针对国家并使国家承担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和促进人民健康义务的积极权利是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而不是健康权或其它权利。  相似文献   

12.
强制医疗制度是国家医疗保健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强制医疗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强制医疗,如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甲类传染病患者等;广义的强制医疗,包括预防接种、指定医保单位就医等。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的决定主体必须是国家赋予相应权力的机关,其他任何单位不具有这样的权力,因而无权决定强制医疗程序启动。强制医疗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强制医疗对象的危害程度、广度及时间等因素。  相似文献   

13.
健康权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健康权对人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国际人权法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健康权在历史上经历了由观念意识到法律权利的演变,是一项同时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混合性质的权利,这也就决定了健康权所涵盖的丰富内容,而在健康权保障机制上,国家义务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才能保证健康权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应得的重要财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成为遗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流通性。完全放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趋势,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否认其可继承性不符合改革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具有合理性,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不是禁止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相似文献   

15.
张卓明 《时代法学》2011,9(4):23-33
在人类漫长的民主历史中,对于选举权性质的认识,也有个变迁的过程,其间充斥着广泛而又激烈的争论,深刻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关于选举权的性质,主要出现过以下六种观念和理论:公民属性论、特权论、个人权利论、公务论、权利兼公务论和阶级论。这些观念和理论流行于不同的时代,与当时社会背景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对当前实践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廖艳 《政法论丛》2014,(1):91-97
自然灾害给健康权的可提供性、可获取性、可接受性以及质量保障方面带来了风险。健康需要与权利的密切关系以及国家的契约义务决定了国家必须化解灾民的健康权风险。国际人权条约和大量软法性国际法律文件为自然灾害下国家保障健康权提供了国际标准,中国自然灾害立法基本符合健康权保障的国际标准,但是仍有一定差距。为更好保障灾民的健康权,中国应该将人权保障原则作为灾害立法的基本原则,增加反歧视和照顾弱者的规定,明确宣示灾民的健康权,并制定《灾害救助基本法》。  相似文献   

17.
尽管我国民法典以独立成编的方式规定了人格权,但是,由于对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巨大争议,所以,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具体内容和规范来反观人格权的实证概念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更具有意义。从我国民法典的内容看,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是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隐私权与信息的二元保护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因此,不能认为人格权编中保护的都是人格权。必须把人格权的概念与人格利益区分开来,从而决定其保护程度与救济措施的差别。另外,从表面上看,虽然看起来都是相同的权利(人格权),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格权建立在完全不同或者说完全不相关的基础之上--自然人的人格权是以人的自由和尊严为核心的,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所谓人格权完全是技术处理的结果。当然,这种处理方式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荣誉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具有人格权的特征;虽然民法典对其予以了明确规定,但是,荣誉权确实不应该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表现,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特殊权利对待。总之,人格权可以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人之所以为人的主体性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个人自由、尊严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法人仅仅享有与自由和尊严无关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但法人的名称权、荣誉权和名誉权在实质上不是人格权。  相似文献   

18.
本文在明确医患关系中就医权与行医权的法律涵义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当前医患关系中存在的患方滥用就医权的常见情形,分析了限制就医权相关权能的法理依据,提出了引导患方依法行使就医权的三种途径。  相似文献   

19.
从国际法角度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杨成铭 《法学研究》2005,(5):125-132
国际人权法主要文书的内容和精神都表明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而不附带任何义务,战后各国的国内法的修改也表现出接受这种精神的趋向。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要求国家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我国要顺应国际人权法发展的要求,在条件成熟时对宪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删除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的提法。  相似文献   

20.
从现有国际人权法渊源中确立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可谓构成国际人权法的新发展 ,而从国际人权上对受教育权作出识别是确定上述标准的前提。本文根据有关受教育权的主要国际文件的统一化进程并结合国际社会的实践将受教育权归类为基本教育权、初等教育权、中等教育权、高等教育权和教育选择权 ,并依据一系列国际文件对世界各国促进和保护受教育权的义务性安排建立起国际社会促进和保护各类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模型 ,同时揭示了上述国际标准模型在适用过程中的特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