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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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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由心证经历了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的发展历程,这是一个从秘密心证到公开心证的发展过程。心证公开是法官对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评价和理由进行公开、披露并进行解释的制度。心证公开适用于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的认定。充分发挥心证公开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能够有力促进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平衡实现。  相似文献   

2.
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普遍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它是继法定证据制度之后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三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强调法官在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它要求法官在心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并以此作出裁判。但是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自由地认定事实,更不允许法官随意地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具有合理性才能让人信服。因此,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不仅需要由法官理性、良心等主观因素的保障。同时,法官心证也要受到辩论主义、公开审判、证据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客观标准的制约,以保证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傅强  郭鑫 《法制与社会》2010,(34):168-169
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仅指法官在判断案件证据的内心确信过程,而忽略了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观心证活动,但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自由心证原则同样不可或缺。本文以两起盗窃案为切入点,就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自由心证的必要性、及如何在自由和规制之间寻求平衡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证据规则立法演变呈现出如下规律:首先,在证明力问题上,法官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日渐脱离法律的规定,而进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其次,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成为各国证据立法的重心所在。我国当前证据立法与上述规律背道而驰,其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数量稀疏,而且质量不高;相反,证明力规则却显得相当庞杂,占据了证据规则体系的主干地位。为此,在将证据立法重心由证明力转向证据能力的同时,又要防止矫枉过正。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自由心证约束机制,仍然需要一定的证明力规则来制约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证据资源有限,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又不宜规定过多,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真相认定产生障碍。  相似文献   

5.
论心证公开     
我国原有的民事诉讼模式源于前苏联,是一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各地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不断地融入了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一些内容,如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法官当庭认证和裁判案件等。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引起了法官突袭性裁判,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有赖于法官适时进行必要的心证公开。笔者现就实行心证公开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心证和心证公开 (一)心证和心证公开的涵义 心证的概念来源于自由心证。台湾学者邱联恭认为,“所谓心证,狭义言之,系…  相似文献   

6.
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进行裁判的前提和基础,面对事实的认定必然涉及对各种证据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推理及评判。在诉讼制度中,对证据价值的评判和认定事实所进行的推理都是基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然而依据自由心证作出认定必须有一定的根据或判断标准,这就是,正确的心证必须符合理性及经验法则。然而,  相似文献   

7.
证据能力是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主要关注的是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准入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资格问题上都注重防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进入到诉讼过程中,以避免法官因此形成不恰当的心证。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在严格证明程序的规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立法上对证据能力问题较少具有普适性的规定;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设立专门的程序来解决证据的可采性.并根据大量的证据规则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证据能力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构建我国能力制度的时候.可以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一方面建立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程序,使证据能力制度真正发挥其制度功能,保障法官在审判过程免受不当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论民事证据契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契约是诉讼契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在证据采纳和采信方面达成的约束法官心证或者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合意。证据契约的种类较多,大致分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契约、证据能力方面的契约和证据证明力方面的契约。学界基于自由心证主义对证据契约的效力多持严格限制态度。证据契约不仅有辩论主义和处分权方面的正当性,还有其他有利于当事人的价值利益。决定证据契约的效力,应当委诸于法官根据利益衡量原则进行判断,尽量认可其效力,以彰显当事人主体性原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证据能力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卫东  付磊 《证据科学》2008,16(1):3-15
证据能力是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主要关注的是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准入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资格问题上都注重防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进入到诉讼过程中,以避免法官因此形成不恰当的心证。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法官在严格证明程序的规制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立法上对证据能力问题较少具有普适性的规定;而英关法系国家则设立专门的程序来解决证据的可采性,并根据大量的证据规则来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现行的证据能力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构建我国能力制度的时候,可以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一方面建立相应的证据能力规则,另一方面完善相关的程序,使证据能力制度真正发挥其制度功能,保障法官在审判过程免受不当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须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印证效力有法定证据主义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规则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以供逼证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辩护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是规范印证规则、预防刑事错案的一个可能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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