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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推理的客观性及其实现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西方法理学经历了从法律确定性向法律不确定性的转向,以“唯一正确答案”为核心的法律确定性难以成立。然而,这并不会影响法律确定性所追求的限制权力这一政治目标的实现,恰当阐释的法律客观性观念可以作为法治的基石。共同的社会文化背景、适当的法律推理思维方法、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三者的共同作用将为法律推理的客观性的实现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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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确定的法律吗?一一个西方法律思想的梳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的确定性,被称为是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三大理论基石之一,法律的确定性可以从两个角度来了解,第一:法律条文的可确定性;第二,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而从法律推理的可确定性出发,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果,那就是法律判决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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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雷尔曼新修辞学恢复了古典论式理论的荣耀。新修辞学论式系统是对不确定条件下推理形式的分析,虽然这些推理形式是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但笛卡尔时代以来一直被逻辑学家和知识理论家所忽视。论式是新修辞学论辩理论的核心。在新修辞学的论式系统里,亚里士多德“更可取的”topoi被用作与价值和价值层级相关联的推理前提——论证的出发点,因而与涉及推理形式的其他辩证推理发挥不同功能。新修辞学的论式在论辩中既生成说服力,也展现合理性;既与听众及其文化环境相联系,也通过论式的相反形式与论辩攻防相联系。新修辞学的论式,尤其是“准逻辑”论式与法律论证关系密切,对法律论证的辨识、结构分析、论证构建和批评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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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刑法之确定性意味着刑法制度本身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发现刑法问题之正确答案的机制;在实践上,刑法之确定性则表现为刑法制度所坚持的明确性、稳定性、可预见性等诸多具体标准。法律的确定性是法治对法律的基本要求,刑法之确定性则是包含在罪刑法定这一法治原则之中的一项当然要求,因此它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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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法是一个不完全的、非协调的、开放的体系。实在法是不确定的、可推导的和可修正的。立法者不可能为每个具体案件都准备好现成的法律答案,法官们不得不在法律不确定条件下探寻解决当前案件的裁决理由。解决法律不确定性的过程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可以将这些法律推理概括为:解释推导、还原推导、演绎与类比推导、辩证推导、衡平推导。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它的问题,是法律逻辑的中心问题与重大课题,应当而且能够从逻辑学角度出发进行研究。以往“经典逻辑加法律例证”的法律逻辑体系,不涉及也不可能解答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推导问题.没有充分涵盖法律领域中的推理与论证.不能作为法律逻辑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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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释确定性的内外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解释的确定性难题,是指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的应用性解释是否存在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要实现法律持续而稳定地指导人们的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必然要求获得法官解释的唯一正确答案。学界往往从控制法官主观思考进程的内在视角寻求确定性,但内在视角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必须转向程序的“外在”视角来解决法官解释的确定性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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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法的确定性不断出现争论。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否不相容,法律是否必须以牺牲不确定性为代价换取确定性。这是当代法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命题。本文认为:法的确定性为非确定性判断提供了一个视角和参照,但不能一概反对法的确定性,应在法律的确定性中寻求不确定,在不确定中寻求确定性,法的确定性是必要和根本的,法的不确定性是客观实在的必需。不确定性不但是必然存在的,而且它是确定性必要有益的补充。确定性与不确定性是对立统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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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语言的关系极其密切,法律离不开语言。有些语言天生存在着不确定性,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增强。法律语言的不确定主要是因为语言的模糊和歧义造成的。法律语言的抽象范式与具体案件发生的实然形态具有天然的距离,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加法律规则适用的弹性,但是也在消解着法律的确定含义。消除法律语言的不确定,维护法律的确定性,需要从多种途径入手。需要依靠语言探究法律的确定性,通过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维护法律的确定性,规范使用法律语言保障法律的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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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4):139-150
既有的严格主义法律推理采行三段论演绎方法,简洁、直观地将法律推理呈现为一个实质蕴涵的过程,确保了法律推理的可判定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基于构建公理性法律体系是不可能的,法律推理并不能实现无矛盾和无缝对接,法律推理所使用的语言并非是单义性的,法律推理前提集的一致是不可能的判断前提,故严格主义法律推理并不能真实地刻画现实的法律推理活动。可废止性法律推理具有非分析性、实践性、可辩驳性及双向性等特征,其在评价标准、对待推理前提的态度和推理过程方面同严格主义法律推理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可废止性法律推理的理解离不开语境,因而并不是不确定的法律推理。可废止性法律推理整体上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完整的法律适用的逻辑框架,以此为出发点,我们能够很好地理解日常实践中法律运作的逻辑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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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认识并正确把握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目标是正确适用我国国际私法与有效发挥其效用的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晚近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及其启示和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的价值选择问题的研究尚不够深入。深入研究上述问题将有益于我国在理论和实践中正确把握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有益于促进我国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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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西方法学中的法律推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当代西方法学中的法律推理王鸿貌法律推理(Legalreasoning)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西方法理学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论题。当代西方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和逻辑学家都对此作过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但我国法学界和逻辑学界却对此鲜有问津。笔者认为,研究和借鉴西方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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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客体的符号属性决定了商标法法律事实进而商标法具有源于符号意义的特殊不确定性。语境具有确定商标符号意义的功能,提高商标法的确定性必须运用以语境为核心的语境论方法。语境论方法是动态的、有机的,不同于静态的、机械的现有商标法符号学分析,它的自觉运用能够更全面彻底地消除商标法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最终提高商标法的确定性。语境的性质、内容和基本要求是语境论方法的核心内容。语境论方法中的语境不是纯粹的客观物理语境,而是结合了消费者心理构造的认知语境,可以分为商品语境与非商品语境。语境论方法中的语境必须是客观的、相关的、普通的、全面的、整体的。运用语境论方法需要经过设定商标法问题、语境的识别、语境的重构及在重构语境下解决商标法问题四个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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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合法性的丧失和法治理想破灭。法律体系必然包括不确定的法律。法律不确定性与法律的客观性是相容的。主流法律理论并不必然坚持法律的确定性立场,但是必然坚持法律的客观性立场。法治理念的经典阐述者富勒、拉兹和菲尼斯都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他们都没有把法律的确定性列为法治的要件。法律的不确定性意味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创制新的法律。只要不确定的司法判决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可预测性,即使法律是不确定的,法治理想的实现也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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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判决的不确定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般认为,司法判决是确定的,每个案件都存在着“唯一正确的答案”,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事实上,在判决的形成过程中,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在发挥着作用,因而,判决往往是不确定的。判决的不确定性主要来源于以下四个方面: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司法人员个性的不确定性和其他社会因素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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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研究最先是针对行政法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提出,然而本文认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理论亦完全可应用入民法领域,由于立法者在成文法规范设计方面的能力具有有限性以及法律语言具有多义性,使得不确定法律概念也普遍存在于民事法律规范中。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本质属性为复杂性和暧昧性,它会导致法官的恣意和任性,破坏法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也会导致在立法、司法过程和法律思维运用过程中产生漏洞和偏差。法院对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具有其决定性的影响力,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必然会使得民法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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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制定法传统下的法律推理不同,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由法律规则、指导性案例、案件事实以及判决结论四个要素构成。在这种思维模式中,由于对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作出是否同案的判断以及如何形成同判是整个法律推理的论证重点,判定两者是否属于相同案件以及如何作出相同判决的方法自然成为这种法律推理的核心方法。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律推理的规则主要包括:基本参照规则、实现同案同判的认识规则、断定同案的判断规则、形成同判的约束规则、回归规则以及指导性案例选编的编写规则。上述推理形式和推理规则的系统作用是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律推理得以正确进行的基础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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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法律原则的讨论一般集中在立法过于笼统与立法所规定的法律基本原则这两个方面。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原则与德沃金所说的法律原则存在重要区别。德沃金关于法律原则的讨论其目的是强调法律的确定性 ,而我们关于法律原则的讨论却在强化法律的模糊性。法律原则的讨论主要涉及法律推理过程中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基于法治的原因 ,法律推理必须坚持将法律规则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在法律规则含义不明确、模糊或者相互矛盾时 ,可以使用法律原则 ,但是 ,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原则的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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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非形式逻辑角度看法律推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推理不仅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概念,而且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本文从概念上把法律推理区分为法理层面和逻辑层面,分析了法律逻辑学家困惑的根源所在,认为“实质法律推理”概念的提出并没有给形式法律推理之不足提供一个逻辑上的补缺,进而提出了非单调推理是法律推理逻辑基础的思想。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只要引入非形式逻辑理论,就能比较令人满意地解决目前法律逻辑学家的困惑以及法学家们的质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