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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一、简要案情原告沈涛等23户居民不服被告东阿县建设局为第三人东阿县昌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020号)和水韵名邸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调查发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东阿县建设局审批的行政规划是否合法。开庭审理中发现,东阿县建设局在没有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修建性  相似文献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 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相似文献   

3.
沈健 《检察风云》2013,(24):72-73
宝山区地处长江三角洲的东缘,位于上海北部,是全市乃至全国最重要的工业和能源基地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也是上海周边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和产业发展都比较快的一个地区。宝山区规划土地局作为区政府主管规划土地的部门,主要负责全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土地管控、监督检查、地矿及基础管理等各项工作。  相似文献   

4.
城市土地作为城市最大、最具活力、最具升值潜力、最易被政府控制的有形的国有资产,为城市人口及其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发展空间,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载体,是城市功能发挥和经济活动的基础,也是城市经营最主要的内容。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具备一定规划条件的城市土地必然会变得更加稀缺。这对唯一能够直接经营运作城市土地资产的城市政府来说,如何使得土地资源的资产价值得到最优化配置和运用,对发展城市、促进区域经济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编制分区规划城市的规划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规划许可的建筑工程,虽然缩短了相邻人住宅的原日照时间,但符合国家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规范规定的最低日照标准,且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认定其许可行为合法。  相似文献   

6.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荷兰空间规划制度的核心,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空间规划法》赋予相对人对土地利用规划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主要是考虑到土地利用规划对于相对人权益的实际影响。法院通过判例建立了"距离标准"、"可见性标准"和"空间影响标准"等三个主要标准来划定原告范围。依原告申请,法院有权在审查土地利用规划的合法性中对于体系规划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  相似文献   

7.
土地使用的公共限制——以德国城市规划法为考察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泠烨 《清华法学》2011,5(1):149-162
我国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法律中存在大量土地使用限制的法律规范。本文以土地使用的权利与规划权力关系为视角,对于德国城市规划法进行体系性解读,为我国提供制度的借鉴和研究的框架。本文揭示了德国基本法赋予立法者确定所有权内容和限制的权限,基于土地所有权的特殊社会义务,构建了关于土地建设性使用的建设法体系;考察了城市规划法的内外部结构及其基本制度,指出空间规划法、建筑秩序法和以《建设法典》为核心的城市规划法构成了公法建筑法。城市规划法的核心制度是市镇制定的建设管理规划,可分为土地利用规划和营建规划。其中营建规划作为建筑许可审查的依据约束着土地的私人使用。市镇在特定的条件下能够根据其对土地所有权人颁布城市建设性命令。实现营建规划能够成为征收的合法目的。私人通过建设管理规划制定过程中的双层次的参与程序或针对规划合法性提出规范审查或附带审查来控制规划权。针对土地使用的规划限制,土地的权利人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给予规划补偿。  相似文献   

8.
美国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是在灵活的规划制度上发展起来的,其以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为主体,并包括土地开发权征购制度以及可转让土地开发权银行.该制度中的“土地开发权”是“规划上的土地开发权”,它实际上是一种来自行政许可的权利,一种公法上的权利,与私法上的“一束权利”没有任何关系.在美国,可转让土地开发权的获得并不足以补偿土地权利人因土地被限制开发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可能违反宪法中的征收条款,而且实际上要求土地开发者单独负担某些公共福利,而这些公共福利本该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负担.另外,该制度可能构成策略性规划,违反了正当程序,将导致原本合理的规划被破坏.从更广泛的视角来审视,可转让土地开发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城市公共决策中行政、政治、司法、市场的互动关系,并且要靠可转让土地开发权银行和政府征购来弥补缺陷.  相似文献   

9.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物质基础,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近几年来,我市不断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全省率先完成了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总体保护规划和土地开发复垦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大力开展土地复垦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略有节余的目标;为国有改制企  相似文献   

10.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对某区域以后的土地利用提前的计划、安排,是依据该地区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特性所进行的土地资源合理分配的综合措施.依据我国土地规划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拟提出对策,对我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进行完善,主要有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法律体系完善,完善土地利用规划法制程序,土地利用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评价制度.  相似文献   

11.
孙鹏  徐银波 《现代法学》2013,35(3):73-86
社会变迁使私人地役权日趋式微,而私人地役权的自我结构性调整作用有限。由私人地役权转向公共地役权,并将地役权适用于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不仅能淡化不动产尤其是土地协调利用中的行政色彩,维系不动产协调利用时各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平衡,而且也是地役权突破目前困境、完成其现代化转型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2.
我国大规模的城市化促使房地产业得以迅猛发展,然而,房地产市场供地单轨制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房市间接制已成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尤其成为当前城市房地产价格高企和农村大量闲置建设用地价值无法实现的根源。因此,需要拓展并充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法律空间,进而建立起平等开放、城乡统一的房地产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3.
政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却禁止其开发房地产,其理由不外乎是防止耕地流失、农村土地开发房地产与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相冲突、需要保持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用地的垄断,这些理由并不充分和正当。从禁止所产生的后果来看,禁止也不具有正当性。政府在重新配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要将公平与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权益,平等对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实现城乡房地产市场的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   

14.
吴明高 《政法学刊》2009,26(6):46-51
在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施工、商品房销售、交付使用、物业管理等环节中,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行政管理缺位,开发商缺乏自律,物业管理不规范等原因,都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必须通过加快房地产法制化进程,严格行政管理,加强信息公开,建立诚信监督机制,提高司法效率,构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等措施来化解矛盾纠纷,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5.
房产税改革正当性的五维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剑文 《法学研究》2014,36(2):131-151
房产税改革是当前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重点和难点,其正当性建构必须得到重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有关土地公有制和双重征税的质疑能够化解,存量房产具有可税性。房产税改革的正当性可分解为五个维度:一是征税正当,应以完善财产税制为直接目的,组织收入的功能则需经由整体性的税费结构调整来渐进地实现。二是定税正当,应以税负适度为核心,合理确定计税依据、税率及税收优惠。三是管税正当,应完善房产评估等配套制度,建立以纳税申报为主体的新型征纳模式。四是用税正当,应强化地方财政支出的公共性,形成地方财政收支健康运转的良性循环。五是程序正当,应以制定房产税法的形式推进改革,通过改革路径的法治化和可参与化来增强其民意基础。  相似文献   

16.
于飞 《法学杂志》2020,(2):69-77
"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上获得了法律表达,但在纳入民法典物权编时,仍需进一步完善。土地经营权是设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新型次级用益物权,以权利用益物权作为法理支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没有物权排他性上的冲突。作为物权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和设立担保时不需承包方同意。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的担保方式是不动产抵押。  相似文献   

17.
陈小君  戴威 《法律科学》2012,(3):154-161
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公租房建设政策试点实际上突破了法律的刚性规定,变相允许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服务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群体的房地产建设;将国家公益事业责任交由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私权主体承担,其合理性也不无疑问。因此,从长远来看,公益事业保障和集体利益实现仍应依赖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朱继胜 《北方法学》2017,11(2):32-43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目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此,须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塑造。其途径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通过合同与登记创设"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法定意义上仍然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可将该权利设定抵押或作其他法律处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应将次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在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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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是国家通过减少(补助)土地出让金,灵活运用私人开发商参与保障型住房供给的新型行政活动方式。为了保障补助金的正当使用,对于非以自住为需求的购房人,各地方的限价房政策上规定了返还限价房之义务。然而在国土管理部门、开发商、购房人这一三方法律关系中,为了控制补助金的正当使用,仅依据购房合同无法有效地实现限价房之返还,有必要参考德国的相关理论,构建实定法乃至理论层面返还请求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0.
顾浔 《政法论丛》2014,(1):135-144
随着中国企业对非洲的投资日益增长,在非洲购买不动产发展实业的案例也越来越多。由于殖民地历史和当地习惯法的双重影响,非洲国家规制不动产交易的法律呈现出多种样态并存的现象。巨额的交易价格和资产的不可移动性致使在非洲投资不动产存在各种风险。如何从法律层面控制和防范风险成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不动产的重要课题。,以中国企业在尼日利亚购买土地为实例④,探讨尼日利亚的土地市场、契据交付、产权登记、土地法律渊源、产权移转流程、合同规则等理论及操作实践,旨在为在尼日利亚投资的中国企业和个人提供法律指引,降低在当地投资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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