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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新刑诉法首次授予辩护律师向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有关证据"既包括律师自行调查得来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律师通过阅卷所掌握的控方证据。对于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律师的核实证据活动所获得的查阅控方证据的权利,我们可以称之为"被告人的阅卷权"。这一立法进展也打破了一项惯例,使得原来那种将阅卷权  相似文献   

2.
证据开示是控辩双方按照一定的程序相互让对方知悉各自掌握或保管的证据的制度。制度的构建和完善,不应拘泥于名称和形式,而应注重实质。从实质内容角度来看,阅卷制度属于单向的证据开示。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是单向、不对等的。在刑事诉讼对抗制因素逐步增多、《律师法》强化律师权利、辩方取证能力得到加强的背景下.应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构建以控方向辩方单向证据开示为主、以控方主导的双向证据开示为辅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3.
2005年2月,在“比较刑事司法国际研讨会”上,证据披露是其中一个重要题目。由于讨论的比较全面深入,我们写出来以飨读者。一、证据开示与阅卷在世界范围内,就刑事诉讼而言,控方需要将证据材料披露给辩方,但在具体的做法上,又分成两类:一类是进行证据开示;一类是辩方阅卷。在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国家,通常进行证据开示,即由检察官向辩方披露证据,至于何时披露,披露证据的范围等,则因国家和案件而异,后文详述。在另一些国家,则无标准的证据开示程序,辩方获得证据材料的方法是阅卷,到检察官处或法官处阅卷,时间有的在侦查结束后,检察官决定起…  相似文献   

4.
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是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双方展示的一种制度。其核心是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方查阅证据材料和辩方可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控方予以公开的一种公诉制度。当高检院将“完善向律师展示证据和听取意  相似文献   

5.
所谓控方证人,是指以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主张的自然人。其出庭作证的法律意义在于,协助控方指控被告人有罪及其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反驳辩方提出的或者辩方证人证明的被告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削弱辩方证据在审判人员心目中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因此,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应当成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重要举证手段之一。目前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还不多见,如何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应作为公诉机关研究的课题。现笔者对此提出以下浅见,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关于控方出庭证人的选择在我…  相似文献   

6.
王星译 《证据科学》2014,(4):468-483
心智健全推定卸除了控方对被告人心智健全的证明责任,将争点形成责任交由辩方承担。而精神失常在美国刑事法中属于积极抗辩事由,根据联邦和多数州的司法实践,由辩方承担提出初步的举证责任,并承担“清晰、信服”程度的说服责任。相较之下,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的建构与刑事证明之间没有明确的衔接,以至于刑事证明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目前查实被告人是否精神失常的主要手段,但启动权主要其中在公安司法机关手中,辩方权利受到较大限制,而对鉴定人以及鉴定证据亦缺乏体系性的证据审用规则。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纳入刑事证明的轨道,辩方如欲推翻心智健全推定,应提出相应证据,继而说服责任的分配要区分辨方证明主张:该鉴定意见是对控方对犯罪主观方面要素证明的反驳,还是主张责任阻却。前者由控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后者则由辩方证明到清晰、信服的程度。在此证明原理的基础上,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口头陈述或展示,并接受对造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则由法庭依法判断,其证明力则由法庭自由评价。  相似文献   

7.
当庭质证的失衡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方式上作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辩对抗,强化了辩护职能,与之相适应的是用控、辩双方举证代替法官举证,控方(公诉人)与辩方(辩护律师)对证人、鉴定人有平等的发问权和质证权,这些改革,是控、辩双方在平等条件下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制度的开端。在这种“抗辩式”的审判模式中,质证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现出来。对审判人员来说,当庭质证有利于其“兼听则明”。因为审判人员从控方那里得到的往往是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诉证据材料,如果过于相信,势必出现判决不公的现象,这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宗…  相似文献   

8.
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反驳控方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传统理论认为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不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律师是否尽责举证,不能决定被告人有罪和罪行轻重的结论当然成立或不成立。但是,现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将发生转移,即如被告人认为控方控诉不能成立或提出其罪轻及从轻、减轻处罚时,对案件的举证责任就应由控方转移给辩方,辩方应负责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成立。所以,在刑…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查阅证据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有向控方主动展示其收集、掌握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证据的义务,这无异于使得控辩双方的信息获得不对等。而适用证据开示制度将根本解决这一问题。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证据开示可能带来的另一种形式的诉累,我们可以对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的程序进一步细化,对于此类案件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无需提交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一方无需参加证据开示全过程等。这样在运用证据开示制度保障控、辩双方信息对等的同时,亦能使控、辩、审三方共同受益。  相似文献   

10.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据开示基本上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制的转变,证据开示也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立法上对于证据开示几乎未作规定,刑事诉讼实务中迫切需要诉讼法学理论回答工作中无法回避而又必须予以合理对待的几个问题:一是控方是否负有向辩方开示证据的义务?如果有,开示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开示的范围如何界定?二是辩方有无所谓"对等"的开示义务?如果有,其范围同控方开示证据的范围有无区别?三是法院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在以美国为代表的采用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国家都已积累  相似文献   

11.
陆而启 《证据科学》2014,(5):517-543
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方开示义务如“邯郸学步”,这是把一种可能无需法律规制的常识判断转化为一种程序规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具有无罪的指向性、整体的意见性以及形态的中介性,这一概念发展了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的理论。然而这个规则既无根基也无后果,一方面,在我国官方垄断取证的背景之下“,不在犯罪现场”的辩护不可能对控方造成突然袭击,还可能被认为是狡辩而不受待见,而辩护方的所有取证活动必须汇集到控方的单向证明活动之中才被看做是证据;另一方面,倘若被告人并未履行“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开示义务,尽管出于辩护本能,根本没有这种可能,对被告人而言,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后果。须知在英美法系国家为寻找真相而要求庭前开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也可能事与愿违。因此,在我国“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只关注了为了削弱程序抗辩的证据交换问题,而未考虑辩护方的证据收集能力的前提问题以及控诉方怠于为反对抗辩而积极取证的责任问题。在此背景下,基于无罪推定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是辩护方证否的权利,及早提出可以防止追诉机关的错误积重难返;又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反而是控诉方要承担的一个证实的义务,要求其积极核实和审查。  相似文献   

12.
徐冉 《华中电力》2021,(2):169-182
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并不是绝对的,欧洲人权法院在判例中表明了基于公正审判的需要,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做出限制的立场。限制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应有相关且充分的理由,需考察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成员国国内辩护环境。被追诉人自行辩护的,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发表辩护意见的自由;律师辩护的,应当为被追诉人保留充分的自主辩护空间。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开展中,应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进行合理限制。法院履行通知辩护义务应以公正审判利益为决定性因素、以被追诉人个人意愿为重要参考因素,并确保被追诉人选择自行辩护的自愿性和明确性。即使被追诉人要求自行辩护,也应以有律师辩护为原则,以被追诉人自行辩护为例外。  相似文献   

13.
周友军 《法律科学》2013,31(1):120-128
合法替代行为抗辩是所有责任法领域的问题.就其在责任法中的归属而言,应采违法性关联说,即属于损害归责的问题.在确定是否认可合法替代行为抗辩时,应考虑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规范目的.而且,被告必须证明,合法替代行为必然导致同样的损害.针对实践中的主要案件类型,即违反告知义务的案件、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案件和违反职务上义务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形确定妥当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视角下辩护权界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的辩护权是一项贯穿始终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和论证对被指控人有利的材料和理由,在实体上反驳指控,提出证明被指控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及在程序上主张被指控人所拥有的合法的诉讼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不应有的侵犯。但是由于司法理念和制度的弊端使得我国现实层面的辩护权呈现出与应然状态的脱节与偏离,因此,立足现状,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5.
16.
吴承栩 《行政与法》2014,(7):113-119
刑事诉因变更制度具有制约起诉变更权、限定审判对象和保障辩护权的重要意义.我国现行制度框架内,对公诉变更问题中存在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随意变更问题,不仅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而且有剥夺刑事被告人基本防御权之虞.英美和日本的诉因变更制度中对公诉和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和对被告人防御权的保障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相似文献   

17.
李扬 《法律科学》2012,(1):168-177
当然无效抗辩是指,在专利权侵权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直接主张原告专利权"当然无效"因而抗辩自己的行为不侵害其专利权。当然无效抗辩具有独立价值,它赋予了法院在个案中认定专利权是否存在无效理由的权力。当然无效抗辩的提出只要具备专利权无效理由这个要件即可,但在除斥期间经过后,被告无权再提出当然无效抗辩,专利权无效审理非适格请求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可以主张当然无效抗辩。由于宪政体制、司法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在暂时尚未具备采纳美国赋予法院最终确认专利权效力做法条件的情况下,作为一个过渡性的措施,在专利权确权机制方面,我国专利法有必要吸纳当然无效抗辩。  相似文献   

18.
如何维持一种平衡的控辩关系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构造中主要呈现控辩失衡的态势。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应当以司法主体性理念为基础重塑控辩关系。通过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建构控辩平衡的诉讼构造,以实现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19.
《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关于程序问题的若干规范对于正确办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意义重大。侦查机关在取证工作中,应当着重注意对于能够证明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证据的及时收集。公检法机关在依法公正处理涉正当防卫案件时,尤其应当认真听取辩护方意见,及时披露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对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追究决定。但对于防卫过当案件均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似乎不妥。对于陪审制的运用应扬长避短。在案件办理的不同环节均应注意释法析理,尤其应当注意在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中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释法析理。在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既要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更要教育公民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行使防卫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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