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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12)
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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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倪学伟陈益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①按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两种。在这两种情况下,或是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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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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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关系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合同托运人、承运人等当事人,还涉及实际承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关系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这些当事人和关系人的界定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特殊性,颇值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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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王雪林提单的基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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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集中分析我国现行《海商法》第44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在丈字表述和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问题:主要分析点在提单及其他货运单证、强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的适用等;最后拟对我国《海商法》第44条的修改提出较合理的建议,并提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海商法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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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货物控制权人地位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晓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6):112-11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控制权常为合同的第三人所享有,FOB合同下卖方的权益因其货物控制权人的地位而得到保护。第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的货物控制权以其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内的对货物间接占有的权利为基础,由此可解决当提单已为买方占有时,卖方是否仍然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以完成其中途停运权的问题。第三人所享有的货物控制权较之其以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下作为第三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更为广泛与深入,从而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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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国际贸易流程由贸易合同的订立开始,通过信用证或托收等方式结算货款、订立货运代理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现货物运输和交付,采用保险合同方式分散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在这一过程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双方可能分别与银行、承运人、货运代理人和保险人等建立相对独立又互相关联的合同关系。这些合同的内容与贸易合同约定之间通常存在着特定的联系;同时,国际贸易中流转的提单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发挥着议付单证、提货凭证、运输合同证明、保险利益依据等不同功能。国际贸易、运输及保险之间特殊的关联性不可避免地对海上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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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与票据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尚不完整 ,因提单和票据实质上有许多相似之处 ,人们可以利用票据法的一些规定来解决提单的一些问题。本文比较研究了提单和票据的法律性质以及二者在转让中的前后手权利优劣等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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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提单的仲裁条款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针对我国海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若干问题 ,如并入与否、提单受让人是否并入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等 ,根据准据法、海商法、民商法、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对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建议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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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转让后,托运人是否还能起诉承运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起诉承运人,但没有规定托运人就不能再起诉承运人。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其诉权不应被随意剥夺。根据中国民法理论,托运人的诉权与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是可以并行不悖的。允许托运人享有诉权,符合国际一般做法,也有利于承运人、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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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应该说,自从提单这一运输单证诞生并开始肩负作为交付货物凭证的功能时起,无单放货就伴随其产生了。从承运人的角度来说,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认定无单放货的形式和性质以及因承担无单放货而产生的责任;从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角度来说,在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如何行使索赔权则是其关注的核心。为了解决中国海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5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在起草过程中大量借鉴了国外海事审判经验,而英国又是海事审判最先进的国家之一,积累了大量有关无单放货的判例,因此有必要通过这些案例来对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对相关内容进行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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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批注是航海贸易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由于法律对提单批注没有严格的标准而时常产生纠纷,这种纠纷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本文针对提单批注行为引起的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问题、提单批注在法律上和习惯上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讨论。以便承运人正确使用提单批注为航海贸易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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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首要条款性质的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提单首要条款是规定有关承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适用某一国际公约的条款 ,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法律选择上的体现。首要条款和提单法律适用条款都是当事人就提单运输适用法律所作的选择 ,前者是对国际公约的选择 ,后者是对某国法的选择。无论法院地国是否为缔约国对首要条款的效力都应尊重和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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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以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长期以来都未有定论。提单转让的单方性,阻碍了提单仲裁条款根据传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取得法律效力。随着现代仲裁法学的不断发展,新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法理基础。根据该理论,提单受让人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产生法律效力;提单受让人不同意仲裁的,仲裁条款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承运人却始终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无权拒绝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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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随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不断发展,提单也从一般托运收据发展成为物权凭证.提单作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抵押,它已具备了一种有价证券的性质.提单的内容、条款以及调整提单的法律也随现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而日趋详细和完善.但是,近些年由于航运的变化,无正本提单提货的现象频繁发生,这种行为的产生对传统的航运制度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很大.无单放货问题在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都引起重视,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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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属于诉讼法范畴的、程序上的权利,独立于实体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现行规定均侧重于对提单当事方实体权利的规定,而关于行使权利的主体的诉权等程序性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观点的争论和不统一。结合中国有关法律、海事司法判决及英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等规定,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同时重点对不同情况下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诉权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与中国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合理建议,以填补相应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