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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是法学方法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法官面对个案理解、解释、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应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并根据案件事实衡平个别正义。法官之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发现法律,乃是因为法律适用就是法律解释,没有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理解,就不可能有法律适用。依照法治原则,发现法律首先应从法律正式法源中去寻找,只有当正式法源中没有明确标准或虽有标准但该标准与个案正义严重背离时,才在非正式法源中寻找可以接受的答案。  相似文献   

2.
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国外法理学者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分析有助于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二者关系的理解。探讨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明确法律解释的价值对有效弥合共性法律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罅隙、保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王政勋 《法律科学》2008,26(4):75-86
只有在特定语境下才能达成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言伴语境对意义生成具有重要作用。法律解释的言伴语境是当下案件事实。法官处理案件时在其前见的指引下根据法律规定选择、建构案件事实,根据案件事实赋予法律文本以语用意义,并且在语境和文本、案件事实和法律文本之间的多次循环往复中实现解释者和文本的视域融合,使法律文本的意义不断丰富和完善。刑法未规定期待可能性,但对其适用体现了言伴语境对文本意义的作用,因而其存在具有合理性。适用该理论不会打破法律的安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法官因此而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4.
陈金钊 《北方法学》2014,(1):107-122
法律解释方法的核心是法律解释规则,即各种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规则。几乎所有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论,其目标都是探寻法律解释规则的构建与运用。为了证成这一判断,梳理与不同意识形态相匹配的具体法律方法很有必要。这种概括不是对法律方法纯粹历史的考察,重心在于说明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践意义。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即将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即在关注一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开始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这是展现法学理论和法律方法论实用品格的开始。对法律解释规则的认识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重点从法治意识形态、法律方法的进化以及与相近概念的比较三个方面进行诠释。  相似文献   

5.
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法治社会中 ,如果没有法律解释理论 ,仍可能形成新的专制。法律解释应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 ,运用法律思维方式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 ,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法律解释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 ,对法律的意义所作出的有效力的解释 ,具有合法性特征 :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的部分与整体的互动、法律与事实的互动的循环性特征 ;法律解释因把一般的法律个别化而具有创造性特征  相似文献   

6.
已经存在的法律与案件事实有着天然的脱节关系,这让法律解释变得必然。本文主要探讨法官的法律解释,分析了法律解释有着多种可能,存在多样结果的原因,进而提出法律解释应该向着相同的方向发展,既是“趋同”,要让判决变得可预测,变得让人信服。  相似文献   

7.
法律解释的艺术——一种微观的法治实现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方法的法律解释是以理论的形式存在的。面对司法实践,法律规范、原理和方法等都存在如何运用的问题。如何使用解释方法,对法治的实现程度以及后果有很大的影响。因而,必须重视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艺术。只有艺术地运用解释方法,才能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彰显法律人的智慧。法律解释活动是一门受法律规范与程序规制的艺术。在法治理念下使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艺术,是对事实赋予法律意义的活动,即以把模糊的法律说清楚、明断是非作为其主要任务。为维护法治,我们要尽量去解释隐藏的法律意义,而不是动辄创造法律。在微观领域实现法治必须细腻地、艺术地解释法律。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146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梳理,笔者发现涉及对司法规则进行充实、修正甚至创设的案件达60件,相关案件改判比例较高,案件类型也相对集中。这些案件往往面临着法律规则模糊、缺失、冲突等情形,为了得出一个公允的判决,法院综合运用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等多种方式明确司法规则。权威判例中的法律续造对司法秩序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法律续造形成的规则的合理性,笔者从裁判说理、案例指导、价值判断等几个方面对保障法律续造的正当性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法官解释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分析与说明。西方人认为没有法官解释就没有法律适用。然而,对法官解释的认可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而且,在肯定法官解释存在的基础上,如何解释亦存在派别之争。当今的派别主要有德沃金的无需造法的法官解释、波斯纳的超越成文法的解释以及哈特的调和式法官解释。这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从不同角度对法官解释进行了有价值的探讨,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10.
唐瞻 《法制与社会》2011,(10):18-19
法律案件的判定需要法官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分析以及价值判断进行解释活动,在这一过程中所凸显的利益衡量的问题往往源自于法官的法律信仰及其本身的专业素养。现阶段的研究成果中不乏有学者将法律解释与法官主观能动性结合加以研究的,但鲜有人将法律解释、法律信仰及法官主观能动性三者同时结合到一起的。本文试图对其做出相关分析,以期表明和谐司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1.
通过对海商法解释中原意论解释方法缺点的剖析,论述了法律先见对法律解释的创新作用,提出了在海商法解释时应该将法律先见和法律文本进行视域融合,并分析了如何将该理论和法律实践结合。  相似文献   

12.
中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涵义、对象、载体与表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信仰是人们出于对法律的依赖感而生产的心理感受,在行为上则体现为对法律过程的参与。在当下的中国语境中,似可把法律信仰的对象归纳为自由、平等、秩序、安全等法律价值,实在法是法律信仰的载体。在通常意义上,对法律价值作出权威性界定的法官即是法律信仰的表征者。在终极意义上,法律解释要合乎宪法,法律信仰可归结为宪法信仰,法律信仰最终要由违宪审查者来表征。  相似文献   

13.
语言世界是个十分模糊的世界。从哲学角度来看,语义的模糊性是绝对的,而明确性是相对的,由此决定了建立在成文法基础上的刑法规范也同时具有明确性与模糊性的特征。刑法规范追求明确具体,但从立法技术的角度考察,却并不是越明确越具体越好。实际上,明确与模糊都是相对而言的,限度之内的模糊能够扩充刑法规范的涵摄力,进而为刑法解释提供能动的空间,这也符合诠释学视野下的刑法解释论说。  相似文献   

14.
试论中国亲属法哲学的发展方向——兼与徐国栋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慧 《法学杂志》2012,33(7):66-73
近年来,我国亲属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进入了比较繁荣的时期。但是,亲属关系的立法和亲属法基本原理的研究依然令人忧虑,有许多重大基本理论问题未能得以明晰。其主要原因在于,作为部门法哲学重要分支的亲属法哲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该研究领域还有许多等待开垦的荒地。由于基本原理中很多重大问题难以达成学术共识,导致目前亲属法的实践,尤其是司法解释和司法适用的法律实践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亲属法哲学的本体论层面,就亲属法的法律定位及调整对象等问题的学术论争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就徐国栋教授的某些学术见解提出了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5.
李伟 《北方法学》2013,(6):117-123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人物为中心的研究体例为学科发展和法律思想的传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后来逐渐转向以问题研究为中心、以法理阐释为目的的研究方式,并衍生出法律思想史的国学、法哲学、部门法和法文化等研究维度。作为本民族文化传统的一部分,继往开来的传统法律思想研究应该在构建“中国”语境下的现代法学图景过程中产生更大的价值。  相似文献   

16.
动态的法——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变化的社会需要动态的法 ,而动态的法则要靠适当的法律解释机制来维系。将法置于动态的环境中 ,对推进法律的合理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程红 《法律科学》2012,(5):79-86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论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相似文献   

18.
反对解释与法治的方法之途——回应范进学教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范进学教授提出所有法律并不反对解释的观点,我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有三:一是事实,即通过解释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二是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即通过解释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三是对已做出的"法律"判断进行反思,对不符合法律思维的判断进行矫正。所有的法律解释都必须是根据法律的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独断性要求。从法制原则上看,现行法律是解释的根据,而不是主要的解释对象。"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反对的是对清晰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并不是反对对事实以及判断的解释。法律适用是一个维护法制的概念,而法律解释的泛化或绝对化隐藏着很多瓦解法制的危险,其中最主要的是可能淡化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办事是法治之途中最简便而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通向法治之途的方法论——与陈金钊教授第二次商榷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随着近代意义上的法治主义演进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主义,法治主义者对待法律解释的基本立场除了坚持反对之于字意清楚的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外,亦承认了在法律文本文字不清楚的情形下允许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可能与必要,法治反对解释的立场仅仅对应于近代法治主义;所以,"法治反对解释"只局限于近代意义的法治内涵上,而不能普遍化为一般意义的法治目的与法治要求;原意主义方法论与"法治反对解释"并非一回事,它们各自皆有不同的内涵;无论是原意主义、消极主义方法论,还是非原意主义、积极主义方法论,皆是通向法治之途的方法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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