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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连接抽象的立法公正和具体的司法公正的桥梁,但我国立法中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学理上对该原则也曾一度持批评态度。本文在肯定应当建立我国民事诉讼自由心证制度的基础上,通过自由心证和法定证据制度的比较分析,初步构建了自由心证制度合理性之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自由心证制度合理运行的制度条件,并对与自由心证制度相关的、在功能上制约或保障自由心证制度的若干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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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自由心证的基本内涵出发,简单介绍了自由心证,阐明了在保证自由心证的基础上,也要对自由心证进行一些限制,即通过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保证。其次引入了"常识、常情、常理"的概念,论证了"三常"理论对于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的重要作用,从而推导出其对自由心证的重要价值。最后联系我国的现状,提出"三常"对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建立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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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法定证据制度之辩证否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其根本要求是法律对证明力不做具体规定.而交由裁判者自主裁量。在证据能力方面两大法系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做法,其中英美法系采取的是证明力的自由评价与证据能力的法定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均采取自由评价制度。两大法系在证据能力方面的不同态度。使自由心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受诉讼价值目标、审判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我国自由心证的技术建构应当选择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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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证据评价方面的原则,是现代法制文明的标志之一。从我国法学界排斥自由心证到为自由心证正名入手,本文从制度、理论基础、法官素质等几个方面阐明了立法引进自由心证的必要性这一论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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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和证据裁判主义一起构成了现代西方证据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对整个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世界许多国家都立法明确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我国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法官的证据评价原则和方式,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自由评价甚至擅断的现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自由心证制度并探讨相关问题,如何正确界定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评价活动并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对于深化证据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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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法定证据制度之辩证否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其根本要求是法律对证明力不做具体规定,而交由裁判者自主裁量。在证据能力方面两大法系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做法,其中英美法系采取的是证明力的自由评价与证据能力的法定主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均采取自由评价制度。两大法系在证据能力方面的不同态度,使自由心证表现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受诉讼价值目标、审判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我国自由心证的技术建构应当选择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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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自由心证原则与法定证据原则相结合的证据制度。但这里的法定证据制度与欧洲大陆专制时期的法定证据制度完全不同。本文将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证据制度分别作简要介绍,然后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民事证据制度的比较, 找出其优点和弊端,以期对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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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坚持实事求是的证据原则,同时排斥自由心证制度的使用。而现阶段出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衡量,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找契合点,通过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合议制度等措施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作用能够得到最大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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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普遍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它是继法定证据制度之后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三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强调法官在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它要求法官在心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并以此作出裁判。但是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自由地认定事实,更不允许法官随意地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具有合理性才能让人信服。因此,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不仅需要由法官理性、良心等主观因素的保障。同时,法官心证也要受到辩论主义、公开审判、证据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客观标准的制约,以保证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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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什么样的证据制度是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必须回答的问题。证据制度的选择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与民事诉讼相关的现实国情。我国应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 ,以自由心证为主 ,以法定证据为辅的证据制度 ,在民事证据法中不仅要规定举证、质证、认证等证据规则 ,而且要设置一些有关证明力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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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一)自由心证的涵义"自由心证"是一个具有多重涵义的概念。从观念形态上说,自由心证表现为一种主义,一种学说。它是一种关于判断证据标准的主义或学说。从制度上论,它是证据法上的关于证据判断标准的制度。德、日、法等许多国家的诉讼法都作了明确规定。从动态行为的角度而言,它又是一种判断证据的行为。在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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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主义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以探明案件真相的同时抑制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在不同时代,受当时认识水平与诉讼制度的影响,人们针对上述的问题作出不同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可以视为一种从法定证据到自由心证的过程。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传统的自由心证已为更具合理性的公开心证所取代。当前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可以视为是一种"类自由心证",理性的选择应该是在恢复传统自由心证精神的同时,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开心证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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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邓建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3(1):92-95
当今社会自由心证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它至今仍被认为是主观唯心主义而遭拒绝,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对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基本理论形而上学理解而产生的偏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证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证明过程的法律限制这个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矛盾,它既遵循了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赋予法官在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理性思维活动中的充分主观自由;又适应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把形式证明过程纳入规范、文明的程序之中.消除成见,重新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来研究和借鉴自由心证是加速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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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否确实,其证明力如何,必须经过判断予以确定。而在用什么作为判断的标准去衡量、检验证据的真实性的问题上,过去人们意见不一。有的主张“法定证据”,有的主张“自由心证”,也有的主张“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兼而有之,取其所长。至今在这个问题上仍有不同看法。“法定证据”的不科学性比较显著,在历史上已被否定。“自由心证”则不然,它是在否定“法定证据”后产生,似乎尚有可取之处。有一种意见认为,自由心证原则虽是资产阶级所创立,由于资产阶级的阶级偏见,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现在只需稍加改造,赋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新内容,仍可为我所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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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汤维建教授及其同事何家弘教授分别撰文指出,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既不属于自由心证制度,也不属于法定证据制度,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制度。这样的观点不仅为许多学者接受,也对我国的证据制度建构产生了影响。对其观点之依据进行分析发现证据的关联性不同于关联程度,证据关联性的法定性不等于证明力评价的法定性;陪审员的非自由意志也不能成为证据证明力评价法定性的依据。要之,英美证据评价制度是与大陆法系证据制度不同的另一种自由心证制度,受诉讼价值目标以及审判组织结构的影响,我国统一证据法不能采用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