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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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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林 《法制与社会》2010,(20):202-203
"去行政化"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在高等学校管理模式"去行政化"的分析架构中,高校绩效评估体系的四个基本问题"为什么评估","评估什么","谁来评估","如何评估"都得到了重新阐释,因而高校绩效评估体系需要重构。本文分析了我国高校正在走向"去行政化"的趋势,并探讨了高校行政管理体制"去行政化"架构中高校绩效评估的基本体系。在此基础上,文章最后提出了走向"去行政化"后高校绩效评估体系重构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2.
王思婷 《法制与社会》2011,(21):157-158
我国高校建立伊始,高校是否真正拥有办学自主权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认为高校的行政权力过于膨胀,需要“去行政化”;而另一方则认为在各行各业都存在行政级别的大环境下单独去除高校的“行政级别”在目前是不合适的。本文认为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是必须的,纯化我国高校环境,使学术发展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新发展,高校“去行政化”道路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3.
龙宗智  袁坚 《法学研究》2014,36(1):132-149
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4.
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司法地方化妨害法律的统一实施,影响司法权威,需要通过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和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加以弱化。这一改革方案需要一一加以落实,必须细化具体措施和完善配套制度。超越地方主义与去行政化应双管齐下,避免顾此失彼——在弱化地方主义的同时强化了省级以下审判机关的内部统制,将使司法机关行政化倾向加剧;并就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途径和相关细节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蔡元培在现实与理想的困顿中追求教育管理"去行政化":对内官僚袪除,强化专家治校,取得很大成就;对外政治抗拒,倡教育独立,但成效了了。蔡元培"去行政化"教育管理思想与实践告诉我们,教育"去行政化"应有所为有所不为:要构建专业型学校管理文化,实行校长管理专业化;建立服务与监督的府校关系,而不能以反官僚的名义片面追求教育自由与教育独立。  相似文献   

6.
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我国农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使村民自治制度在实施中陷入行政化、派系分化以及载体缺失的困境。行政化削弱了自治权的价值;派系分化影响了农村民主的真正实施;而农村“空心化”使村民自治失去依托。走出这一困境,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法律制度,规范农村自治组织,创新村民自治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7.
陈华 《法制与社会》2016,(4):203-204
司法体制改革最主要的任务是要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地方化、法院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难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本文认为要想实现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要以法官的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的独立性为基础,捋顺法院纵向指导关系,健全法官监督机制,建立一套合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要求的法院管理体制,有效实现法院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8.
论检察委员会的去行政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我国检察机关决策机构的检察委员会在组成、运行程序、职能范围等方面存在着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的情况,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如人员构成专业化程度不高,议事议案的程序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公开性不够而缺乏监督以及责任制度难以贯彻等。改造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的重点应放在去行政化上,使其运行的全过程符合司法决策的客观规律,实现议事和议案水平的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   

9.
本文认为,新破产法对法院的职能定位存在着公权越位和私权错位的立法失误。当前破产法中法院职能应向"去行政化"与"去民事化"方向改革,以实现破产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在"去行政化"改革方面,可以在现行司法行政体系内设置破产管理人监管处(科)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推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许可制度;在"去民事化"改革方面,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报酬确定上,则应实行以债权人会议决定为主、人民法院指定为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一大目标——司法的去行政化.本文通过对宿城区基层法院的实际调查得到一系列有效的数据,通过分析数据主要讨论了当下中国基层法院行政化的具体表现、成因和弊端,希望藉此达到基层司法实现社会正义之目的.  相似文献   

11.
张龙 《法制与社会》2014,(16):113-114
有学者称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处不在行政之中",办案实践中,沿用"承办人—科(处)长—(副)检察长"层层审批的模式,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违背司法活动所要求的亲历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原则。本文在对主任检察官制度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去行政化的必要性进行探析,进而提出主任检察官制度下如何去行政化,凸显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  相似文献   

12.
司法改革的落脚点应是法官审判权的独立,司法改革的任务是“去行政化”也即在于实现法官独立,去行政化的过程亦是实现法官独立的过程,所以去行政化与法官独立之间实属平行关系.改革的内容应当与存在的问题相匹配,才具有针对性与实用性.法官审判不独立的问题包括法院内外部两方面对法官独立的干涉.上海方案的法官独立改革内容与去行政化的改革任务之间,只是一种充分不必要的关系.上海改革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五个方面实现:实行员额分级管理制、细化法官终身责任制、明确上下法院关系、改革外部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实体证据规则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分析法院管理行政化的概述,阐述法院管理行政化现状及法院管理行政化的危害,对法院管理行政化的改革展开探讨研究,旨在为法院基于法院管理行政化的改革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14.
黄欣  李春浩  宋红 《法制与经济》2009,(23):61-62,65
司法审判是公民个人为权力而斗争的舞台,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但我国的司法审判却带有行政化倾向,这不仅与我国传统的司法体制行政化相关,也与我国现行的诉讼模式、审判方式及诉讼理念密切相关。若要使我国的司法审判走出行政化的困境,不仅应该对我国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还应当以现代诉讼模式的构建来实现我国司法审判的中立与独立。  相似文献   

15.
周虹 《海峡法学》2011,13(4):84-88
现今,如何有效地应对高校职务犯罪逐渐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此类犯罪在案发领域方面存在着发生领域集中,窝案、串案现象突出涉案人员以单位、部门的"一把手"居多,逐渐年轻化,多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背景等特点。其根本原因系高校行政化成为腐败之源;而直接原因则有心理失衡、制度缺失、打击不力等。对此,应同时注重事前预防、事中应对与事后惩处。  相似文献   

16.
司法管理的“去行政化”改革不应该是对司法管理权的完全否定,也不应该是否定司法管理权的行政属性。它强调的是限制或弱化当前一头独大的司法管理权,剔除其高居于司法权之上的压制性力量,将其压缩在一个合理的空间内,并发挥其正面功能。司法管理去行政化的目标就是理顺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关系,达到司法权与司法管理权之间的平衡。这是司法管理机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其远期目标应当是构建一种以司法权为主、以司法管理权为辅的司法管理模式。  相似文献   

17.
检察官管理制度是由多种制度构成的体系。采取行政化管理模式,有利于实施有效管控,但不利于凸显司法官属性,去行政化是检察改革应有的方向。严格而细致的绩效考核制度强化了对检察官的精细化管理,但是造成检察官管理成为公司化管理模式的翻版,适当简化考核项目应当是检察官管理制度将来调整的方向。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与员额制旨在实现司法精英化目标,其价值和实践效果值得肯定,但是当前员额制尚有不足,应当根据司法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强化司法责任制对防止冤错案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司法责任不宜泛化,如果办案责任制设计不合理,容易损伤办案人员应有的司法人格。检察官管理制度如何设定,关系重大,司法职业的吸引力要素也是合理设定管理制度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8.
当前我国的审判制度存在严重的行政化问题。改革方向应是去行政化,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和公正运行。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以广州D街社会管理项目"金雁工程"为例,揭示当前政府以行政化方式——个人意志决策、指标化运行、追求政府名声进行社会管理,导致管理方式与社会管理价值理念出现错位,从而产生诸多弊端——社会管理稳定性低、表面高绩效实际低成效、忽视社会公平等,终将南辕北辙,以此提醒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要反思和摆脱当前的行政化倾向。  相似文献   

20.
论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非常大的研究课题。以中国法学院治理机制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为题,揭示当前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弊端,提出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去行政化。具体而言,法学院应当实行行政、学术分际,明确院长的行政职能,建立教授委员会制度,实现学术自治。同时,法学教育的去行政化也要求法学院在招生、专业设置、课程安排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构建多元化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重视和推动新兴法学学科的发展,并通过各种国际化措施,开拓中国法学教育的视野,促进对外开放。总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需要自下而上、从小而大的推动,我们应当注重法学院治理理念和方法的创新,重塑法学教育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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