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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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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WTO争端解决的国内法审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增,与其他WTO成员的贸易争端也日趋频繁。WTO争端解决的关键是通过条约解释澄清其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审查系争国内法是否符合WTO有关协定。本文首先论述WTO争端解决中的国内法概念,然后着重地分别探讨专家组审理与上诉复审的国内法审查,最后分析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的国内法审查问题。  相似文献   

2.
沈木珠 《法学杂志》2013,34(5):88-96
中国特保机制是我国入世法律文件确立的,自我国入世之日起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十多年来,特保措施成为美国、印度、欧盟等 WTO 成员对华实施贸易救济的新手段。中美轮胎特保案在"快速增长"、"重要原因"与因果关系问题上存在激烈争论,最终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均作出了完全不利于中国的裁决。中国特保机制即将期满而成为历史,然而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我方未能充分举证的教训却值得我们汲取。中国日后若要在 WTO 争端解决程序中获胜,就必须充分举证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中美轮胎特保案我方的败诉,既给我们以教训,更引起我们的反思。  相似文献   

3.
GATT/WTO争端解决的判例显示,WTO成员的立法行为本身、尚未生效的法规措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指导在WTO体制中都具有可诉性。已失效的法规措施通常不具有可诉性,但若相关措施是在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失效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仍可能对之作出裁决。以上行为具有可诉性体现出了多边贸易体制保护竞争条件的精神。  相似文献   

4.
王佳  韩磊 《法治研究》2012,(3):48-55
在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案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的认定问题,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该问题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决。本文结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以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对于条约解释的规定,就该案中对于"公共机构"的认定作出了系统的分析,提出了专家组在法律解释中出现的一些错误,并分析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于同一问题不同理解的原因。  相似文献   

5.
中国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的有效性与合理性问题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曾令良 《法学评论》2005,23(5):62-69
中国加入WTO相关文件中的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是一种歧视性的、变相的“灰色领域措施”。它在WTO法律体系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既然WTO法律体系中协定或规范之间存在明确的等级关系,当载有特保条款的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与WTO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发生抵触时,理应适用上位法优先规则。特保条款在实践中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其症结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国际社会对市场经济尚缺乏统一界定的情况下,任何单方面的国内标准难免有失公平、公正和合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越来越多的WTO成员的认可,针对中国的特保条款似乎存在着提前终止的可能性,尽管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相似文献   

6.
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的法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左海聪 《法学评论》2005,23(5):70-73
论文分析了不同的法律渊源形式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判案过程中的作用,认为:WTO协定的有关规定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唯一正式适用的法律;先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一般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均可作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观点的佐证或论据;其中先前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作用显著,构成事实上的先例。  相似文献   

7.
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报告对WTO各涵盖协定进行了丰富的解释。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争端解决案中,中国与美国围绕"公共机构"的认定这一问题展开激烈的辩驳。专家组与上诉机构采用近乎完全相同的条约解释方法,却对该问题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决。本文拟通过分析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关于"公共机构"的法律解释,探求导致不同裁决的主要原因,以期对条约解释作出更为深入的理解。  相似文献   

8.
在WTO争端解决案例中,中美围绕如何界定作为补贴提供者的“公共机构”展开法律论战.美国国内实践和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专家组倾向于“政府控制说”,而“双反措施案”上诉机构采用“政府权力说”,但所提出的“有意义的控制”要素仍引发新的争议.在“碳钢案”和中国诉美国“反补贴税案”上诉机构强调了“有意义的控制”仅是“政府权力”的一个证据,而非政府权力本身,并提出了更严格的证明标准.这为中方挑战美国对华反补贴的国有企业公共机构身份的新标准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据,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给美国反补贴调查机构留下了空间.中方要认真研究美国可能形成的新做法,预判其与WTO规则和上诉机构意见的一致性,并积极考虑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持续挑战这些新做法.  相似文献   

9.
在WTO体制下,争端解决机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的有关规定,在争端各方无法通过磋商程序达成解决办法时,申诉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一个专家小组来审查该案件。专家小组实际上就相当于一审法院。如果当事国对专家小组报告(相当于一审判决)不服,可上诉至由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上诉机构进行保密和书面审理,其审理的范围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的法律认定和结论。上诉机构报告由争端解决机构采纳后,当事  相似文献   

10.
整体解释法是条约解释中的一个重要方法。稀土案中中国依据该方法主张《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款是GATT1994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以利用其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为稀土等出口采取的限制措施找到合法正当依据。专家组在审理中使用了整体解释一词,但并未予以定义;同时也未能正确运用该法来审理稀土案,最终支持了申诉方的诉求。对此,中国主要针对专家组否定第11.3款是GATT1994组成部分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中国应继续坚持运用整体解释法,并重点结合《马拉喀什协议》等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原则,以促使上诉机构撤销专家组的相关裁定。  相似文献   

11.
马光远 《法人》2011,(10):9-10
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在日内瓦发布了“中美轮胎贸易纠纷案”的裁决结果,判定美国针对中国出口的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一事,符合世贸相关规定,支持美国维持轮胎特保措施。  相似文献   

12.
论WTO规则的法解释主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青阳 《河北法学》2005,23(7):43-45
享有WTO规则法定解释权的解释主体有四,即: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家组、上诉机构。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所享有的法律解释的专有权力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权之间并无冲突。虽然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对该《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拥有绝对的解释权,但是WTO规则的法律解释权事实上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行使。  相似文献   

13.
WTO争端解决机制将外交方法与法律方法较好地结合了起来,一方面尽可能地求得争端当事方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又通过两审程序显现出较明显的司法特色。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取得显著成就的同时,也不断通过澄清模糊、填补空白等方式僭越WTO成员方和立法机关的权限,进而受到了各方以“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为名的指控。  相似文献   

14.
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经常面临如何解释WTO规则的棘手难题.从表面上看,无论是WTO争端解决规则还是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司法解释都强调应该秉持中立态度.但事实上,专家组或者上诉机构的“法官”在解释WTO法时并非完全中立,而是存在大量司法造法行为,在解释法律时常采用法律实用主义的方法,扩大WTO协定的涵盖范围,深化国际贸易自由,使诉讼结果有利于申诉方.一方面,有效解释原则为主、疑义从轻解释原则为辅的解释格局主导模糊性WTO规则的解释;另一方面,对被诉方据以辩解的国内法解释的效力进行严格限制.这些现象的发生可以用法律不完备理论、囚徒困境理论、国际贸易自行车理论和法官最高效用理论等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5.
张乃根 《法治研究》2017,(6):136-149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段有关反倾销特别规定及其“日落条款”的条约解释是当前引起WTO法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WTO争端上诉机构有关DS397的条约解释对于WTO已决定成立专家组审理的DS516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首先回顾DS397的有关条约解释,然后分析DS516所涉条约解释以及欧盟修改其立法的晚近动态,最后着重对“日落条款”作出应有的条约解释.  相似文献   

16.
2007年,美国就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向WTO提起申诉,美国三项指控中最重要的指控即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门槛过高,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利,其主要法律依据为WTO的TRIPS协议第61条。本文使用WTO争端解决机构在解决争端时惯用的"条约法解释规则方法"和"综合审查原则方法",模拟站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角度,详细考查TRIPS第61条的上下文、TRIPS协议的目的和宗旨、中外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历史区别、中外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体系的区别,以及中外对"构成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和盗版"刑法规定的区别,得出如下结论: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虽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并没有违反TRIPS协议第6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除了各国都普遍接受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之外,文章还分析了下列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被申诉方援引例外条款时、争端涉及具体协定时、争端双方关于执行报告的期限有争议,以及双方就败诉方的执行是否符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争议。关于证据的可接受性问题,提交证据的主体、证据的种类和提出时间问题是最关键的方面。  相似文献   

18.
诚信原则作为各国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中的一般法律原则,越来越频繁地应用在WTO争端解决中。由于诚信原则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难以在实践中适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诸多案例中对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解释法律和弥补法律漏洞的司法职能进行了确认,并成功地解决了不少争端。遗憾的是,上诉机构的司法限制制约了专家组的有益探索,过分谨慎。当前国际国内经济与法律的发展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进行更大胆的探索准备了良好的条件,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充分发挥诚信原则的司法职能,确立成员方诚信履行WTO实体法律的独立的义务,这将有利于弥补WTO的相关法律漏洞,迅速有效地解决争端。  相似文献   

19.
WTO体制内国内法的可诉性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一般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中,国内法本身可以单独构成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的诉因。WTO体制内国内法可诉的法律依据是GATT1994第23条、DSU第3.8条以及《WTO协定》第16.4条。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呈现出一个重要的趋势:在美国“301条款”案前,遵循GATT1947时期专家组所确立的“裁量性立法与强制性立法之区分”的习惯性做法;在美国“301条款”案后,不再严格遵循这一习惯性做法。WTO体制内国内法之可诉性问题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答案。  相似文献   

20.
《环球时报》2009年8月21日刊登了标题为《探访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文章,该文报道,加入WTO以来,中国在WTO作为起诉方发起4起争端解决案件,被诉16起,但是败诉多,胜诉少。对此,有人认为造成中国败多胜少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中国缺乏法制的传统,不习惯打官司;二是在语言和规则的运用上存在障碍;三是我国律师在国际诉讼案例中缺乏必要的专业能力和素养。笔者认为,这样的分析不够准确。中国在WTO提起的5起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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