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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2)
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刑民交叉案件,公安机关可否自行立案侦查,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疑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2条的规定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认为公安机关不能自行立案的观点既不符合第12条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从一事不再理原则中的"一事"实质上是指法律关系的角度,公安机关行使自行立案侦查的权力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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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程序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3):48-52
对于人民法院已按照民事程序受理或裁判的案件,一些公安机关即使认为涉嫌犯罪,也不敢立案侦查,导致有不法分子故意借民事诉讼逃避刑事处罚。实际上公安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自行决定对“刑民交叉”案件立案侦查。但不宜对所有的此类案件一概另行立案侦查,应当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履行严格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后才能立案,还要妥善处理好立案后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3.
长期以来,办理轻伤害案件一直是困扰各级公安机关的难点。厘清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对公安机关而言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文立足公安实际,在分析目前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之上,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紧扣法律文本,认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中既具有法定义务,同时又应视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公安机关不仅有承担案件侦查的义务,同时更有预防相减少发案,缓和矛盾,加强与政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搜查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获取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而搜查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全面记载搜查情况,固定和证明搜查所获证物、犯罪嫌疑人及案件事实等情况的证据文书。其制作是否准确、及时、规范,直接反映了公安机关实施法律,办理案件的情况和过程。文章针对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如何规范制作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务中,少数法院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安机关,放纵了犯罪,损害了司法公正。解决法院不移送刑事民事交叉案件问题,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审查程序回应公安机关的函告,引入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创设必要的法律责任机制。 相似文献
6.
毛立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4):86-90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断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分案处理”的标准有二:一是“同一法律关系”,二是“同一法律事实”。从法理及实践看,单纯依据某个标准,并不能对刑民交叉是否“分案处理”得出一个统一结论。因此,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确立一个综合性判断标准:凡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应当分案审理;凡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原则上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相似文献
7.
办理轻伤害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法律规定属自诉的轻伤害案件在宣告判决前的任一诉讼阶段都可以撤回起诉,这表明轻伤案件的被害人对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拥有处分权。既然如此,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轻伤害案件也应该准许不控告或控告后撤回控告。公安机关发现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迫、威吓而要求撤回控告的,应当不准许。被害人撤销刑事部分的控告,但要求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8.
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一样,劳动争议案件也有一个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权。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申请,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仲裁机构会做出不予受理,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劳动者应特别注意提防不同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同诉讼时效,防止自己正当合法权益"过期作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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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民事、行政案件一样,劳动争议案件也有一个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权。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申请,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仲裁机构会做出不予受理,法院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劳动者应特别注意提防不同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同诉讼时效,防止自己正当合法权益"过期作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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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博士:
我是一名基层公安民警,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有许多困惑:轻伤害鉴定结论出来后,是否必须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案件侦查终结后,通知被害人有自诉的权利,但被害人不去自诉,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嫌疑人责任吗?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对民事赔偿进行调解后,是否可以撤案? 相似文献
12.
要消除司法腐败 ,就必须健全法律监督体系 ,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对公安机关来说 ,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 ,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所谓公安机关办理的错案 ,是指在侦查活动中 ,公安民警由于故意或过失地违反法律规定而办理的 ,应依法予纠正 ,并追究违法责任的案件。要使错案追究责任制发挥其作用 ,应遵循一系列原则和科学的运作程序 ,解决认识问题 ,上下级关系和自身的法律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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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树斌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6)
预审是资产阶级法制革命的产物,以后被大多数国家公认。我国的预审机构从建立到与侦查部门合并,又从侦查部门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直至撤销机构经历了七十多年的演变过程;预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预审是审理刑事案件不可替代的程序,它是公安机关检验案件审理质量、保障依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预审的法律地位不应改变,预审机构不应撤销。 相似文献
15.
您觉得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该“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呢?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该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律师又有哪些切身感受呢?通过这篇文章,您一定会有所启发。刑民交叉问题非常复杂,从各地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刑民交叉问题普遍存在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金融服务等民商事领域,既涉及程序问题,又涉及实体问题,还涉及涉案财物处置、退赃退赔、损害修复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16.
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权,在基本法律依据、目的、内容和原则上基本相同.但在具体依据、行使主体、行使对象、具体内容、管辖权分工以及平战区分方面都有明显的差异。为切实保障侦查权的行使。不仅驻内地的军队保卫部门与地方公安机关在明确各自分工的基础上,要加强对互涉案件的密切协作,而且驻港澳特区的军队保卫部门与特区执法部门在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时也要完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17.
韩德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3)
在国外的司法制度中,刑事预审作为法院正式审判之前的预备性审理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审查案件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提交法院审判的条件,预审职权由法院内的专门法官行使。我国刑案办理过程中的预审职权由公安机关中的预审部门行使。由于现行法律对于公安机关中刑侦部门和预审部门的职权规定不是很明确,预审乒作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为此,预审活动应由立法确定其有别于侦查活动的职权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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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公安立法中第一部规定了治安处罚办案时效制度的法律,也是我国第一部规定了行政处罚办案时效制度的法律。从法律规定的立法原意出发,须明确四点:一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处罚案件,一般均应在法定的30日或经批准延长后的60日内完成;二是公安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案件没有办结的,应当依法继续办理,直至完成;三是造成公安机关办案逾期的原因是公安机关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且无法避免的,该事由所占的时间可从办案期限中扣除;四是对第三个结论所列事由以外的原因造成的逾期,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要承担相应的不作为或相对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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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1,36(3):38-45
由于对交通肇事类刑民责任竞合案件中的刑民关系存在误解和混淆,对刑事责任是否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因而存在不同处理方式;加上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较为混乱,导致司法审判中诉讼方式、诉讼事由、刑事罪名等都可能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因此,实务审判中需要厘清刑民规定的衔接适用,明确刑事责任不能替代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权利,统一刑诉司法解释适用,坚持交强险中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害,以逐步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