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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诸多珍贵的历史资料,复原了《钦定大清刑律》从1906年的预备案到1911年的钦定第六案共七个法案的编纂历程,辨析期间的变革、修订情况,发掘出一些鲜为人知的典故。法典修订论争中新旧两派的区别并非绝对泾渭分明,而且新派在立法中无视程序要求的做法也极为不妥。 相似文献
13.
儒家之礼概括和总结了自三代以来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内部逻辑证成。礼在法律规则和社会关系中的外化表现为礼制,内化形态为礼义。礼制是律己、敬人、慎行的最基本要求和最直接表现;礼义是个体生活的理想信念,同时也是家国治理的基本纲领,是蕴含于各项制度中的精神原则,二者由表及里共同发挥着作用。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体系的源泉和基石,礼上承天道,下资治世,是世俗法律的正当性来源。礼为社会秩序的创设与维护提供基本范式和隐性指引,自身在时代变迁中既能与时俱进,又能坚守恒久价值。作为个体的立身之本,礼陶冶人文情怀,是教化民众的政治培基。礼从天道、秩序、教化三个方面发挥着根本性作用,构建起古代社会的礼法系统,成为律法的渊源和纲领,从而将天道规律转化为世间的具体规则,并推动天道与治世二者的精妙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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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以其独树一帜的特色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在其众多特点中,"礼法结合"即伦理性特点最为突出,其在立法方面表现为君权神授、法自君出,亲属相隐原则等;在司法方面表现为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秋冬行刑等。 相似文献
17.
礼法融合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礼法融合不仅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进程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且在其近代转型过程中亦充当了主要的角色,直至今日,仍然是建构法治秩序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所不能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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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1):167-179
晚清礼法之争时期,礼教派和法理派在驳斥对方或为自己辩护时,“认真对待风俗习惯”成为支撑各方观点的重要言说和本土资源。然而,此前历代政法实践长期存在移风易俗的传统,习惯在王朝固有治理模式中常被视作改造或排斥的对象。习惯在晚清礼法之争中凸显其重要性,主要原因是礼教派以新法不合风俗习惯作为反对法理派的重要“武器”。在具体言说中,礼教派以纲常伦理置换了风俗习惯的内涵。法理派则参照西方重视习惯的立法与法制传统,试图以地方习惯作为立法资源和对礼教派的回应,并主持推动了大规模的习惯调查。不过,争论的双方都认同自上而下的国家主义立法模式,因此,习惯在近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影响有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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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结合精神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荀子最早提出礼法结合,而真正完成礼法结合由理论到实践过程,创立新儒学的是董仲舒。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补充和发展,礼法结合成为西汉以降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这种独特的治国之道为我们今天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可资借鉴的资源。 相似文献
20.
礼法合一的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制最大的特点,也是中国所独有的法律文化。而中国古代礼法合治的体系,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为明显。在礼法结合的发展过程中,唐律的"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正是以前礼法结合思想自然演进的结果。这一点在唐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并达到了新的高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