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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曹操自公元203年打败袁绍集团之后,连续下了三道举才令,提倡用人不拘门第,不计行检,唯才是举。这个口号对东汉以来的乡闾品评制度确是一个勇敢的挑战,充满了离经叛道的精神。汉朝自武帝“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实行以经学、礼法(德行)取士,士人只要“经明行修”就可以做官。这种制度虽曾为选拔人才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发展到后  相似文献   
142.
任强 《现代法学》2001,(1):20-27
本文运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与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类似” ,对休谟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划分进行了扩展研究 ,完成了休谟这一理论从绝对理性的本质主义向相对理性的非本质主义的过渡 ,并以非本质意义上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为基础 ,以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为例证 ,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研究范式的两种“理想类型” :还原与解释 ;推展与原创。作者认为 ,依照这两种“理想类型” ,就能厘清目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研究方法的盲目和混乱 ,在解释与对话中确立起码的规则 ,从而深化思想的研究 ,推动思想的创造。  相似文献   
143.
略论中国古代家族文化的特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家族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之一。家族制度是法律所维护的主要制度;家族文化则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基本内容,研究家族文化的特质,有助于我们理解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核及中华法系的特殊魅力。  相似文献   
144.
高汉成 《法学研究》2015,(1):191-208
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研究《大清刑律》和"礼法之争"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本文利用诸多历史文献,对1908—1909年之间,中央部院、地方督抚的签注做了系统梳理,考证其文献来源、整理要点、上呈过程和表现形式,澄清以往研究中不清楚甚至错误的地方,辨析了签注的形成过程及其中的倾向性意见,分析了签注在《大清刑律》制定中影响和作用有限的原因.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作为沈家本在法律领域贯彻"思想革命"的代表作,其得失是与政治领域的立宪运动同步的,由签注所引发的"礼法之争"的本质不是中西、新旧之争,而是法律领域"改良还是革命"的"主义"之争.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既与中国自身的状况相脱节,也不符合法律自身的演进规律,是一次有着严重缺陷的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5.
蔡世晶 《学理论》2011,(23):37-38
荀子是儒家的一位重要代表人物,非常重视法治,在《荀子》一书中,"法"和"刑"出现的频率极高。但同时也并没有完全脱离儒家的"礼"治思想。荀子的贡献在于,他不仅改造了孔孟的礼治,而且还修正了法家的法治,使它们二者在新的理论框架下融为一体,成为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因而,研究荀子的思想,尤其是他的礼法思想,对于我们厘清中国封建法律思想发展演进的脉络,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6.
作为国家治理传统中心轴的家国关系自现代转型以来经历了困境:在实践中被捍卫、被维系,在学理上却被抨击、被解构。走出西方现代性的单向思维控制,反思家父长制、家产官僚制、家天下等话语,是重构国家治理体系理论的必要条件。依据钱穆著述,公家秩序论尝试提出植根于中国经验和智慧的解释框架。政治与社会一体、政治法统尊重社会是家国关系的精髓。人伦主义主张个体通过耦伍共成树立自我,把家作为公家秩序的起点和原型,国和天下又在家的推衍层积中形成,这个元宪制涵括了不同于个人主义的群己公私观。只有建立在人类性情关系上的大群秩序才能扩展并长生,天下为公和天下一家分别从公与家的两端构筑了秩序的至善规范。超越政体论制度主义的观察视角,公家秩序的历史生成机制表现出共同体基于家而展开模拟融扩与修正矫治的内生二重性,生发原理与组织原理显现为主从关系。公家秩序的权力组织受到家团体原型、人伦主义和礼治的涵容,铸就了政治与教化、社会、经济一体化的礼法特质,这也是家国韧性的宪制缘由。  相似文献   
147.
赫善心是德国在青岛建立的青岛特别高等专门学堂(俗称德华大学)法政科的法律讲师,除了他的中文名字和他所撰写的《中国新刑律论》,中国学者长期以来对他所知甚少。他在清末修律的过程中对保守派持支持的立场,被有的学者批判为是违背了良心。近年新发现的赫善心的档案资料和他的著述证实了中国学者对这位法律史上失踪者的批判有失偏颇。事实上,他与作为改革派顾问的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同为德国刑法巨擘李斯特的弟子,而他本人还是20世纪初期德国法学界在研究法律技术方面的重要学者。在当时德国立法法学兴起的大背景下,他对于中国清末修律方向和原则发表的看似保守的观点,完全源自于他的学术自信。他的思想实质上与19世纪后期德国自然主义法学的立场有关,并且建立在对德意志数百年来引入外国法历史经验的总结基础上,因此是有理有据,严肃真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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