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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作为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必经之路,工伤认定不仅牵涉到错综复杂的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更紧密关联于被灾劳动者的生存之权,认定之责可谓重要而且艰巨。但行政机关却出于对效率、成本的考量,而一直坚守着封闭、神秘的程序设计,当事人既无从参与,更无从知悉认定的原委与真相。从程序正义角度观之,难免遭疑。此时,问题被卡在程序本身的正义性与经济性这两难之中,前者要求充分参与,后者则力求简约。在二者之间,真正的出路并不是某个极端,而应是一种平衡。在公正面向上,当以正式听证保障参与之权;在成本面向上,则以简易设计促进效率提升。二者既相互界分又相互连结,力求在平衡与互动中实现整体效益的最优。  相似文献   
3.
基金垫偿之制的登场源自淤积多年的"未参保"之痛,立法者的本意乃是想以其直接化解"保险外"职工的权益保障之困,但却未曾深思暗藏其后的坏账危机与保险法理缺失。最终只能演变成守法者为违法者充当替罪羊的怪诞设计,即无力根除已有矛盾,又会把基金推向难以承受的重压。真正的破解之道必须重归工伤保险的强制性本源,并以强制性为根基重塑风险共同体之边界,确立劳动者之当然性被保险人地位,并以国家责任补满保险机理上的缺失。最后,再由从软法走向硬法的整体调控理路为其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4.
在侵权与工伤交织的情景中,两种救济、两条进路的重叠往往会在实践中造成各种各样的尴尬与困境。困境背后的症结乃在于侵权与工伤两大体系之间在衔接与整合机制上的缺失。弥补之际,我们既要看到二者在损失填补上的共性,又必须充分关注工伤制度所特有的生存保障理念。共性之上,不宜重叠;个性之中,扬长避短。两相权衡,优选之路当以工伤待遇先行,代位求偿殿后,在确保劳动者权益优先和充分填补的前提之下,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于细节处弥合制度衔接之中的残存缝隙。  相似文献   
5.
郑晓珊 《求实》2006,(Z2):96-97
一、公众参与是经济法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的体现和需要 (一)经济法社会本位理论的困境. 正如传统私法的权利本位、公法的权力本位一样,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经济法学界,甚至在整个法学界已渐渐趋于形成一种共识.正如潘静成、刘文华及史际春等先生的新纵横统一说所倡导的那样,笔者也认同经济法的本质之一就是平衡协调法,即"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1](P55)然而要完成这样的一个统一却是艰辛而复杂的.  相似文献   
6.
郑晓珊 《法学》2012,(4):42-50
《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1》揭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中的两大核心"病症"为赤字与缩水。这二者皆与2001年个人账户的实账化改革相关,是典型的"实账"之困。解困之路到底应该是完善现有"实账",引入信托构架加以优化,还是探寻适合我国实际的名义账户路径,一直难以定论。致力于以信托、入市解困,则应全面、谨慎斟酌私法工具在公法关系中必然会遇到的强大阻力,水土不服之"困"何以抵御,空账、缩水之下参保人之财产权益又该如何保障等问题。而名义账户的引入则可以纵向层面上的世代契约与横向层面上的公法之债作为理论依托,在赤字与缩水两大"病症"上同时解套,实现个人账户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穗港两地商会素有民间合作的悠久历史。现下,随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实施,穗港合作更加密切.两地商会的合作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将通过研究穗港两地商会在合作中的现状、存在问题.分析其内在原因,并根据穗港经济和统战工作的要求,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希望在统战的视角下,通过研究,寻找穗港商会今后合作发展的方向,完善商会合作机制,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同时,通过商会的合作进一步团结、引导港商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商会在统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8.
郑晓珊 《法学》2020,(5):76-92
近年来,“过劳死”作为一种新型职业伤害已愈演愈烈,但其法律救济却迟迟难以到位,仅有“48小时条款”可在狭窄的空间里为其提供有限的补偿依据。因要件设定上的偏差,该条款对大量具有紧密工作关联却超出“48小时”限定的“过劳—发病”案型仍束手无策。此时,诚可以比较法经验结合我国职业病救济之本土实际来探寻合理出路。首先,可通过“视同”法绕过保守、封闭的目录体系,将其作为扩展型职业病(职业关联性疾病)纳入工伤保险;其次,在程序上,则可考虑绕过纯医学模式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将其置于侧重法律判断的工伤认定环节加以考察和评价。最终,其补偿仍取决于工作因果,需在导致发病的工作性因素与非工作性因素间做出谨慎权衡,以前者至少不弱于后者为前提,适用工伤补偿。  相似文献   
9.
"指导案例18号"从"末位淘汰"这一焦点问题切入解雇语境,直言不应以"末位"等级定义"不能胜任",更不能单纯以"末位"为由作出解雇决定,乃是立足于立法之上的薄弱环节,及时加以补强。然补强之时,或因学说准备尚且不足,整个论述总难免停留于问题的表面,对于"末位"与"不能胜任"之间的具体关系,始终未予厘清,其指导性价值亦难免因此而受限。要突破这一限制,就必须从根源入手,深入挖掘解雇语境下胜任能力评价所应秉持的衡量标准、考察维度及其证明之法,并以坚实的理论支撑,继续探索判旨背后的未尽事宜,探索"末位淘汰"之制的真正出路。  相似文献   
10.
郑晓珊 《中外法学》2013,(2):422-439
富士康"跳楼门"事件如一面镜子,折射出我国过劳自杀劳动者权利保护机制的缺失,从补偿到防范,尽显无奈与无力。在这种无奈背后,日本作为过劳工伤领域的先行者,其法律保护从行政认定、行政补偿到司法矫正,再到过劳自杀的预防、控制与改善,乃至与相关制度之间的衔接、协调与融合,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合理解释与调整,甚至整个社会规制路径的重新梳理与构建皆均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我们可在日本法引介的基础上,结合本土国情,深入探寻富士康"连跳"悲剧后,我国过劳自杀工伤保护制度之可行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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