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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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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8年以来,美国金融危机开始席卷全球,使我国法学界不得不开始重新思考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等问题。本文通过对近代商法的出现与发展,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理论的形成和发展,现代商法存在价值的阐释,并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等方面进行了评析,主张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法体系,实行以《商法通则》为代表的民商分立制度,以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新问题。  相似文献   

2.
范健 《法学杂志》2023,(3):109-122
商法制度的创新造就了商品经济社会,推动了商品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推动了现代民主与法制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民法典》之后,中国需要重新认识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需要在客观评价现行商法制度贡献与缺失的基础上,针对商事交易、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完善中国商法体系,解决商事纠纷,构建商主体制度,区分商行为与民事行为,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以商法思维推动商事基本法的创制和商事法律的法典化编纂。  相似文献   

3.
戴芳芳 《法制与社会》2011,(13):13-14,30
传统商法的主体是商人,而现代商法的主体在商人之外还包括企业,并且企业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关于商主体也有不同学说和立法。企业成为商主体对现代商法的有深远的影响,本文从其对现代商事立法、现代商法理念、现代商法国际化和商事制度创新等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4.
商法理念与商事审判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一、问题的提出:从"流质契约"说起目前各界对商法的关注热情日益高涨,但仔细观察我国商法理论和实践,就发现各界对商法理念、商法规范和商事审判存在诸多误解。如在民商合一体制下,有无必要专门讨论商事理念和商事审判,商法理念与民法观念有无差异,大民事格局下的商事审判有无独特性,探讨商法理念和商事审判是否有悖于我国民商合一体制。  相似文献   

5.
寻找商法学发展的足迹——关于2007年商法学研究的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商法基本理论不仅包括商法总论,还应包括商法分论的基础部分。2007年商法学发展表明,商法基本理论研究的新成果是商法学发展的重要标志,结合商事实践和商事审判运用多元的方法论认识商法是拓宽商法学研究领域的必然趋势,在商法总论和分论的结合上把握商法是商法发展走向科学的保证。  相似文献   

6.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7.
我国商事法律有机协调的基本途径在于商事立法的体系化,现阶段体系化的最佳选择在于起草<商法通则>.我国现阶段,以商法的理念和价值为内容的实质商法已经形成一个具有有机体系的客观存在;但反映这一客观存在并以具体的商事法律规范为表现的形式商法却尚未实现体系化,因而有必要加强商事立法的体系化建设.本文在探讨普遍意义上的形式商法体系化的法学方法后,探讨了我国商事立法体系化的理性要求和路径选择,并认为这是一个以制定<商法通则>为核心的系统工程.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中国商事单行法立法成绩斐然。面对这一系列单行法,中国应立足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制资源,建立以商法总则为总领的、修订各单行法将其统一整合为一个商事法律网络,建立开放的商事法律体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蒋大兴 《中国法学》2005,(3):98-107
商事关系乃全部商法的基石概念。商法的研究不能回避商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以及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四此,商事关系可以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本不由法律调整。从主体类型化的角度理解商事关系的构成,不仅有助于商法理论知识的进化,也有助于我们撩开商法的面纱,现实地对待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困惑和商法法典化的神话。  相似文献   

10.
中国商法:成长的烦恼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但是并不因此取消其独立性。现代商法越来越具有商人法的性质,越来越注重商人的身份。因此,中国尽快制定具有统率意义的《商事通则》显得尤为必要。因为中国的商法体系中最缺少的就是商法总则中的相关内容——商人、商行为、商事登记、商事账簿、营业资产。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学界对于如何处理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如何处理或建构我国商事立法模式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论文通过对四种不同形态的商事立法模式的阐释 ,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抉择的争议进行了评析 ,主张我国应实行以《商法通则》为统率的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立。  相似文献   

12.
薛生全 《法学杂志》2006,27(2):63-66
我国商事立法应顺应时代潮流,整合维度定位,适时构建商法体系和商法制度。商法构建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涉及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本文以经济全球化导致商法国际化的趋势为背景,探讨全球化对商法的一般影响,进而分析我国商法的现状,并对我国商法架构模式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3.
为改变我国商法教学中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同时,缓解目前我国商法教学面临的学生数量剧增与实践资源不足之间的矛盾,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在商法教学中,以经典案例为素材,通过实例研讨、技能训练、模拟演练等方式积极开展商事案例实训,以实践性教学方式增强学生对商事法律的应用能力与思辨能力,进而培养出高素质的应用型商事法律人才。这已成为我们商法教学改革中的理性探索和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14.
对始终处于变化之中的商业世界来说,商法永远落后于商事实践,商法漏洞是常态和通例。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虽然使制定法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建构唯理主义的践行力,但是成文法对立法和司法逻辑缜密性的追求,使得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填补商法漏洞虽然能够满足逻辑上的自洽,却无法应对商事法律关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会损害商业创新和商法的价值追求。商事纠纷的正当裁判和权威裁判客观上要求商法法源的正当性,商法通则作为统领各个商事单行法的基础性法律,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建立商法规范体系,可以指导和协调各商事单行法,消弭法律冲突,弥补商法漏洞。  相似文献   

15.
商法通则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继 《法学》2006,(4):72-85
中国已制定一系列单行商事法律,但始终缺乏在商法领域起到基本法作用的通则性规范。在学术研究中,对于各单行商事法之上的商法总论部分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忽视。在当代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关系的三种不同立法模式中,中国应坚决地选择不完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由于民法典和商事特别法之间有大量立法空白存在,而且商法通则中的大量制度不适合制定分散的单行法律,有必要将其统一立法。从商法通则各制度之间的关系和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判断,这一立法也有着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并提出中国《商法通则》(或《商事通则》)的结构和内容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商法的核心价值:逻辑展开与实践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建文 《法学杂志》2012,33(1):73-80
总纲性规范的缺失以及以之为载体的商法核心价值的模糊是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困境的重要原因。为使我国商法理论研究与商事立法、司法等实务活动获得确定的价值指引,有必要对我国商法核心价值的逻辑展开及实践应用进行系统研究。商法的核心价值曾被普遍界定为效率或效益,但基于正本清源,应将其界定为自由,其内容主要表现为强化私法自治与经营自由。商法中自由价值的边界应立足于秩序价值进行界定。在商事立法、监管及审判活动中,应立足于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使商法核心价值的得到合理应用。  相似文献   

17.
商法本质的变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法作为一个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部门法 ,在其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本质属性 ,与其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 (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商法 )相对应 ,商法的本质属性依次表现为 :1 家商一体、民商不分的商事规范 ;2 与家庭相区分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人习惯法 ;3 关于企业商事活动的国内法 ;4 关于资本经营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  相似文献   

18.
本文对商法理论和对商事立法模式进行研究和分析,提出我国《商法通则》制定的设想和建议。  相似文献   

19.
当现有的民事规则难以解决因该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时,商事行为规则便因此而产生。在我国民法典即将推出的大背景下,商法何去何从备受人们关注。关于我国民商立法模式的理论纷争由来已久,而商事行为作为商法制度的核心结构和基本理论,自然成为亟待回答的核心问题。  相似文献   

20.
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发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商事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从功能来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商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但目前法学界就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为了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讲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本文在适当评析和借鉴法学界关于商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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