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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要件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曹小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63-66
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维护秩序、公正之价值,促进效率.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包括:占有人需为自己所有或为自己的主观意思占有,占有不以善意为必要;占有人必须公开地、和平地、不间断地占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标的不以登记为限,已登记但登记错误的适用登记取得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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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郝丽燕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3):85-91
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特别是在资源稀缺的当下,取得时效制度不可缺失。我国民法典应当承认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应当适用于所有权和限制性物权,因此在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于物权编。另一方面,在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日益缩减的情况下,其构建以简单为宜,动产以善意、自主占有和期间为构成要件值得为宜;不动产以登记、善意和期间经过为要件。 相似文献
4.
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非所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占有他人之物,从而取得占有物之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源于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后为资产阶级各国所沿用。但是,从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苏俄民法典》诞生以来,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否定了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完全是针对债权关系而设的,故属于传统民法的消灭时效,而无取得时效之意。笔者对我国应建立什么样的取得时效制度作一浅述。 相似文献
5.
王爱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4(2):83-85
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两个方面:占有和经过法定的期间.至于善意占有则不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但对善意占有,应规定较短的时效期间. 相似文献
6.
7.
时效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与恶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时效取得制度是否以善意占有为要件,存在不同观点及立法例。权衡利弊,不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的时效取得制度更为可取。作为这一制度选择的体系化要求,有必要对占有人的占有方式、时效期间、溯及力及相关债权关系等作相应调整,以谋达既能维护财产秩序、促进物之效用,又能协调原权利人与占有人之间利益平衡的时效取得制度之构建。 相似文献
8.
潘忠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
我国民法应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利于财产所有权与实际支配权取得一致 ,有利于稳定既定的社会关系 ,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争讼 ,也有利于财产占有人适时地行使权利 ,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益。建议采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并存的立法体例。 相似文献
9.
王珊珊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5,(1)
民事时效,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传统民法把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所谓取得时效,是指非财产所有人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占有他人所有的物因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所谓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期即丧失权利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前,许多 相似文献
10.
刘志强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2):61-66
盗赃占有虽系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但盗赃占有亦应享有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占有是时效取得制度的基础,虽然时效取得并不以善意占有为必要,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时效取得之时效期间上会有重大差别。占有既为事实,盗赃占有也受占有保护。盗赃占有人所受的保护,不限于自力救济权与占有物上请求权,还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相似文献
11.
史浩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0,(3)
时效,顾名思义,即时间的效力,它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时效依其成立的要件及法律后果的不同,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种。所谓取得时效,是指财产的所有人以外的人善意地、公开地、持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就视为依法取得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所谓消灭时效(我国和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关于我国民法应否建立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 相似文献
12.
楚静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9):44-45
在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建立取得时效制度是对时效制度的重要完善,是健全法制的要求;有利于消除财产法律上的不确定状态,亦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有利于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要求。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诉讼时效、公信原则等其他制度所代替。 相似文献
13.
林旭霞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52-56
从对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中可见 :在存在动产善意取得、先占 ,以及对遗失物、拾得物的占有取得等诸项制度的情况下 ,动产时效取得仍有其适用的逻辑空间 ;以不动产登记为核心的现代财产登记制度亦不能取代取得时效的适用价值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符合立法的效率原则。准确界定时效完成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应协调取得时效与财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与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黄子威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1)
所有权的发生即所有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两种,前者或原来没有所有权,或与原来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不属于民法学意义上的转移问题,不在此详述。传来取得也称继受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继受取得,新所有权人与原来所有权人之间有个权利转让问题,即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是本文要加以论述的。 民法界对所有权的转移多数主张以“交付”即把物交付对方或占有或控制,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民法通则第72条也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 相似文献
15.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5)
我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是沿袭大陆法系国家一以贯之对动产所有权取得集中规定的表现。将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不加区分地涵括动产和不动产,实为特殊动产所有权规定的不当体例,并且阙如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等特殊动产所有权制度付之阙如,导致了动产所有权实践保护的不充足和物权法体系的不完善。当前,正值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编纂的重大契机,藉此完善特殊动产所有权立法,界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肯认遗失物拾得、无主物先占、添附及取得时效制度,真正实现物权法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的功用和价值,促成民法典物权编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16.
董惠江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一 票据善意取得与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比较 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占有某项动产,即使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仍可取得其所有权的情形。这一制度发源于德国,而被近代各国民法广泛采用。在民法中,善意取得一般被认为是赋予动产占有以公信力,而保护对此善意、无过失地信赖占有人的权利而取得该动产的第三人的保护交易安全的制度。所以可以说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原所有人─—无权利人─—第三取得人这样的动产转移过程中,规制原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制度。 但是从公信原则,应该考察的只是第三取得人是否善意… 相似文献
17.
梅瑞琦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88(1):25-31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观念所有权发展的产物,其逻辑前提乃是占有表征本权。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观念所有权得到的进一步巩固,使得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从而导致占有难以表征权利,这就使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产生了动摇。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处分通常为有权处分,并基于现代民法对处分权和法律上人的本质的重新认识,现代社会中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仍然成立,从而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重获其内在合理性和存在基础。 相似文献
18.
肖文桂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Z1)
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说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一、善意取得的界定… 相似文献
19.
陈泽辉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9(6):73-78
取得时效制度可以维护既存的社会秩序,解决纠纷;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司法尊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取得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有:占有,善意占有,持续占有,占有的标的物需为他人之物,占有需经过一定期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