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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误区一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简析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显而易见,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其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误区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仅指自然人。 简…  相似文献   

2.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强调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其成立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被拒之门外;如果认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以各自的行为成立过失犯,单纯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存在疑问。在立法层面,不管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是教唆犯的规定,都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设置了障碍。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应修正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处罚过失共同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特点:1.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2.教唆犯罪侵犯的是不确定的客体,它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内容;3.教唆犯不是罪名.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笔者认为,《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重大矛盾,且与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不符:——《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而在第二款中又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本身说明了教唆犯罪并不都是共同犯罪。作为我国重要部门法的《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条文中前款规定是共同犯罪,后款又予以否定,立法明显不严谨、不科学,有失《刑法》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采取的是不同于共犯从属性说的单一正犯体系,"教唆他人犯罪的"中的"犯罪",不限于实行行为。所以,该款包括教唆他人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直接实行犯罪、教唆他人帮助第三人犯罪、教唆他人教唆第三人犯罪、帮助他人(一起)教唆第三人犯罪等诸多情形。因此,在《刑法》第29条"教唆"行为主体的确定上,应当不限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教唆犯",不能等同理解中、德、日这两种语境下的"教唆犯"。我国这种独具特色的教唆犯规定,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弥补了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可能带来的处罚漏洞,避免陷入区分犯罪参与类型的泥淖,理顺了参与论的核心关系。并且,"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应当在遵从对一般预备犯处断规则的基础上,再适用第29条第2款的未遂教唆处断规则。  相似文献   

5.
曹华 《求索》2011,(1):164-166,235
我国刑事立法上不能对共同过失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从而不利于对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导致了诸多共同过失犯罪没有处罚的依据,也给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冲突。文章选取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定罪、量刑两个角度对共同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试图在庞大、艰深的共同犯罪制度和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共同犯罪问题中寻求最佳契合点。  相似文献   

6.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但要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而且要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行为人为了故意损毁文物,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着手实施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未遂形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文物损毁结果的发生。对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二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三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行为人先实施其他文物犯罪行为,后又对相关文物故意损毁的,如果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数罪论处。  相似文献   

7.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在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赋予行为人以保证人的地位,而正是此地位能够更好地解释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何以构成犯罪。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应当得到立法和理论的认可。而对共同过失犯罪亦应如共同故意犯罪那样予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8.
现实中 ,有些罪过存在形态并不完全与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所“应有”的犯罪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相一致 ,有时这些罪过会游离于传统意义故意犯罪必有故意或过失犯罪必有犯罪过失这种罪过存在常态之上 ,而以混合罪过这种异态存在或呈现。国内研究混合罪过经历了探索、创新阶段。混合罪过有四层含义 ,三大类型 ,特殊混合罪过有其构造和特点 ,在本质上仍属于一个罪过 ,区分确定罪过的不同形态是十分必要的 ,有助于我们确定犯罪行为人责任的大小。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为共同故意犯罪。在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指使者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以共犯论处,从而与传统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形成了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在于犯罪的复杂罪过理论。共同犯罪的核心在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过程,而非局限于所犯之罪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在无需更改刑法条文和不引入其它颠覆性理论的前提下,复杂罪过理论可以为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方法”,主要是指犯罪的经验和技能,包括手段、步骤、反侦查方法等。“传授”是指以文字、语言、动作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罪在客观上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故意地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即可构成本罪。不论行为人是否教唆被传授人实施犯罪,也不论被传授人是否实施了传授…  相似文献   

11.
强调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是相对于故意犯罪而言的。当然,故意犯罪也需要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否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区别在于,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是以故意犯罪为常态的,只有其中一小部分犯罪过失也能构成。分则中有的犯罪在罪状中就写明了“故意”,自然排除了过失适用的空间,如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  相似文献   

12.
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争议颇多。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界的通说都认为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只能是共同的故意而不可能存在共同的过失,亦不可能存在故意和过失并存的主观内容。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过失共同犯罪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则此种行为由于没有共同犯罪主观联系的支撑而脱离共犯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其他共犯者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称为共犯过限。就实行过限之前的构成共同犯罪的那一部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是存在共同故意;而对于过限犯实施的过限部分的犯罪而言,已经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此时过限犯的主观方面罪过表现形式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14.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主观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但不以出卖、勒索财物为目的。本罪的行为特征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跑。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依本罪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  相似文献   

15.
投毒罪存在犯罪中止,其实质是实害犯的犯罪中止,处罚时尚未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刑罚,造成损害的应适用刑法第114条的法定刑。既遂犯与中止犯竞合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一般要求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但也有例外,本文着重讨论这一例外。  相似文献   

16.
在共同正犯的归属原理中,整体模式强调行为的整体性,将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个别模式主张行为的个别性,仅仅将他人行为作为个人行为因果链条的延长线,使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演变成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归属原理在对共同正犯进行诠释时都无法自圆其说,共同正犯的立法规定更多是共同犯罪性质认定的依据,未能给共同正犯的合理性提供充足理由。现有的错位的共同正犯概念阻碍了共同犯罪性质的认定以及共犯区分理论的发展。共同正犯从本质上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概念,是认定共同犯罪性质时的附庸产品。  相似文献   

17.
伪证罪中的虚假行为 ,是指有关证明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内心认识进行陈述。伪证罪的主体是自然人 ,不能是单位。犯罪人教唆他人为自己进行伪证的应作为教唆犯处理 ,但是教唆他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教唆窝藏、包庇罪 ,教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不宜作为教唆犯处罚  相似文献   

18.
即时通讯中煽动型言论呈现发表行为的即时性、公开性,行为人故意意图的隐蔽性以及危害结果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对煽动型犯罪重新界定为抽象危险犯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从煽动型犯罪的行为出发,对违法行为做事前判断看言论是否有规范违反,这样的客观判断更符合刑法谦抑原则,不会扩大处罚范围;另一方面,煽动型犯罪实际上是因发表煽动言论获罪,其主观意图更需要明确界定,符合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观要素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论监督故意     
监督犯包括监督故意犯罪和监督过失犯罪。监督故意犯罪既不是间接正犯,也区别于不作为犯。监督故意不能是直接故意,而是一种特殊的间接故意;在监督故意的罪过心理中,冷漠以待的情感态度居于罪过心理的主导方面,因而它属于冷漠型情感罪过。监督故意犯罪的成立,以监督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对监督故意的分类需要通过对监督故意犯罪的分类来实现。  相似文献   

20.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并且属于法定目的犯。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共同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对于“羊群效应”产生的随波逐流者,则不能认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应以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之其他方式应理解为空白罪状,应加强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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