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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误区一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简析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显而易见,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其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误区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仅指自然人。 简…  相似文献   

2.
为了解决我国交通肇事罪中共犯的争议,应当对我国刑法第25条、第29条作出新的解读:"教唆他人犯罪",可以理解为包括故意教唆他人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宜理解为共同犯罪通常是共同故意犯罪的简称;"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是指故意教唆过失犯罪,不以共同故意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是提醒我们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对于不同主体间的混合罪过行为,如果故意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更重的犯罪,要以其所触犯的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是"从违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个参与人是否承担责任及何种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的应有之意。如此,就可以从故意教唆、帮助过失行为的全新视角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阐述。  相似文献   

3.
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争议颇多。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界的通说都认为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只能是共同的故意而不可能存在共同的过失,亦不可能存在故意和过失并存的主观内容。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过失共同犯罪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没有将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以共犯处罚的规定,导致定罪量刑偏轻,大大放纵了犯罪分子。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域外有三种立法模式:积极明确共同过失犯罪、消极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全面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应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加强共同过失犯罪立法,以保护法益,解决共同过失犯罪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促进人权保障和社会防卫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应当在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基础上将其限定为共同过失正犯,即共同过失实行犯,立法上需要解决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及成立条件、成立范围、刑事责任分配、处罚原则等问题,可以修改刑法第25条第2款,明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解释》第5条和第7条。  相似文献   

5.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强调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其成立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被拒之门外;如果认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以各自的行为成立过失犯,单纯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存在疑问。在立法层面,不管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是教唆犯的规定,都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设置了障碍。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应修正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处罚过失共同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分则对业务过失犯罪有所涉及,总的来说,对业务过失犯罪的立法重视不够。从中外业务过失犯罪的立法规定看,应加重处罚业务过失犯罪,明确使用"业务过失犯罪"这一表述,承认业务过失危险犯,完善刑罚措施。业务过失犯罪主体不仅仅指特殊主体,也包括非特殊主体。应根据主客观违法性对业务过失犯罪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特定情况下,等于或轻于普通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7.
<正>我国现行刑法是在七九年颁布的刑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它继承了原刑法之有效的制度,避免了原刑法的许多不足,增补了许多新内容。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共同犯罪继承了原刑法把共同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的概念之外,增加了犯罪集团的科学规定,使该立法比原来科学完整。这种既为刑法指明了打击重点,又便于司法部门实际操作,使共同犯罪在规定上具有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不过,笔者还想指出其美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8.
胁从犯探讨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胁从犯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而划分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胁从犯不仅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然而根据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可知胁从犯的本质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它并不必然反映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因而不是与主犯、从犯相并列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另外,将胁从犯视为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诸多弊端,刑法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9.
共同过失之本义,应是各当事人在相互促进、激励下所产生的概括性同一的过失。共同过失下的行为可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宜加以遏止。若确立过失共同犯罪,则既能使共同过失者中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并没有因果关系者入罪;又能减轻侦诉方在入罪上的举证负担,这无疑增大了对共同过失者在惩罚上的严厉程度,从而有利于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故在共同过失下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增大的现代社会,我国刑法典宜正式确立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10.
文章结合1997年刑法的规定,对我国刑法规定了多少个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如何处罚,以及刑法规定了哪些过失危险犯,过失危险犯是否为结果犯之一种,过失危险犯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等基础问题进行了汇整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11.
贾凌 《思想战线》2004,30(4):124-128
共犯形态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 ,客观上存在着共同犯罪现象。就我国现行刑法典而言 ,不承认过失的共犯 ,给司法实践部门解决问题带来了困难。通过参考、比较、借鉴外国有关共犯理论 ,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现有立法 ,显系必要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此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规则。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而做出的加重处罚,但对其合理性却鲜有说明。经济分析表明,该规定的合理性主要在于它能够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相似文献   

13.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特点:1.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2.教唆犯罪侵犯的是不确定的客体,它取决于教唆他人犯罪的具体内容;3.教唆犯不是罪名.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确定罪名。笔者认为,《刑法》中有关教唆犯罪的规定有重大矛盾,且与整个刑事立法体系不符:——《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犯罪是共同犯罪,而在第二款中又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款规定本身说明了教唆犯罪并不都是共同犯罪。作为我国重要部门法的《刑法》,对同一犯罪行为在同一条文中前款规定是共同犯罪,后款又予以否定,立法明显不严谨、不科学,有失《刑法》的严肃性。  相似文献   

15.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的研究,一般认为只包括共同故意犯罪,而将过失共同犯罪排除在外。事实上,过失共同犯罪的确客观存在。因此,对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纷争进行梳理,研究国内外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实践以及探讨过失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16.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最终是为了解决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中国澳门地区刑法和内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差异决定了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差异。相比之下,后者的分类方法更有利于正确量刑,但是两种分类方法对于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都没有提供明确的解决办法,个中深层原因在于对共同犯罪究竞是一罪还是数罪的认识尚未明确,借鉴“行为支配理论”有益于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实然上,现行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一般主体的犯罪.但是,将业务过失犯罪由普通过失犯罪中分解出来是一种普遍的趋势,因此,从应然上讲,交通肇事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这样理解,既有利于贯彻对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原则,也准确地区分了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为了弥合交通肇事罪主体在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一方面,要舍弃通说的解释,将交通肇事罪主体限制为"能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人员",另一方面,应合理扩张交通肇事罪中的"业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行人和乘车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非机动车驾驶者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偷开机动车辆者以及驾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属于本罪主体.  相似文献   

18.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在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赋予行为人以保证人的地位,而正是此地位能够更好地解释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何以构成犯罪。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应当得到立法和理论的认可。而对共同过失犯罪亦应如共同故意犯罪那样予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9.
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学已作了多方面的研究。但是,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进行研究目前可谓刚刚开始。笔者愿把愚见提出,引起这方面的深入探讨。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共同犯罪的概念源于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具体的共同犯罪案例中,共同犯罪又表现为多种形式,刑法学对此进行了各种划分,其中从“有无组织形式”这一标准划分,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从量刑而言,这样划分比较概括,但对于研究共同犯罪的心理基础及形成规律而  相似文献   

20.
在共同正犯的归属原理中,整体模式强调行为的整体性,将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作为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个别模式主张行为的个别性,仅仅将他人行为作为个人行为因果链条的延长线,使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演变成单独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两种归属原理在对共同正犯进行诠释时都无法自圆其说,共同正犯的立法规定更多是共同犯罪性质认定的依据,未能给共同正犯的合理性提供充足理由。现有的错位的共同正犯概念阻碍了共同犯罪性质的认定以及共犯区分理论的发展。共同正犯从本质上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概念,是认定共同犯罪性质时的附庸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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